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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课文《十二怒汉》看美国的司法制度

2011-08-15唐美华

关键词:司法制度八号陪审员

唐美华

(徐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从课文《十二怒汉》看美国的司法制度

唐美华

(徐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英语专业的学生除了要掌握语言知识和技能外,还应该对西方的文化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专业教材《现代大学英语》中的课文《十二怒汉》选自同名电影剧本,是学习了解美国相关司法制度的很好例证。笔者对其中出现的司法制度进行说明,通过例子阐释了包括陪审团制度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等在内的基本法律制度,希望能够拓宽学生在这方面的知识和视野。

十二怒汉;美国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现代大学英语精读》第三册的第五、第六课《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是取自1957年的同名电影剧本。这部电影是一部探讨法律正义和美国司法制度尤其是陪审团制度的经典之作。教师在讲授课文时,除了要帮助学生掌握其中的词汇语法知识,提高他们的阅读能力,同时对于文中体现的美国文化尤其是相关司法制度,也应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这也是影片剧本被选为教材的原因之一,正如《现代大学英语精读》编者说明中所说,“我们十分重视它们(教材)的文化内涵和人文价值,在选择课文时尽量做到总体上比较全面地介绍西方文化,力求通过这些教材不仅使学生学到语言知识和技能,同时激发他们的心智,开阔他们的视野”[1]3。本文主要通过《十二怒汉》对美国司法制度,尤其是陪审团制度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等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期帮助学生扩充这方面的文化知识。

一、《十二怒汉》介绍

1957年的《十二怒汉》作为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该影片1957年获得柏林金熊奖、1958年获奥斯卡最佳影片提名,被美国媒体称之为“电影史上的不败经典”。

《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将被判处死刑。证人和凶器均已呈堂,各方面的证据对被告都极为不利。12位互不相识、不同职业的人担任此案的陪审团,他们要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直到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结案。影片中的人物都有自己的性格和特点,除了八号陪审员(一位正直、勇敢、理智的工程师)之外,其他人都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至极,因此还没有开始讨论就认定少年有罪。八号陪审员提出了自己的“合理疑点”,耐心地说服其他的陪审员。在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和思维斗争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的疑点,如果大家都不负责任地投了“有罪”票的话,将会白白断送一个年轻人的性命。最终,通过各种不同人生观和思维方式的冲突和较量,所有的陪审团员都负责任地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罪裁决。

二、《十二怒汉》中体现的美国司法制度和原则

(一)陪审团制度和“全体一致裁决”原则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2]。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人数较多,一般为12至23人,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由12位陪审员组成,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陪审团的职责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找出是谁犯的罪。

《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团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即小陪审团。陪审员的选择是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的,因此《十二怒汉》中的12位陪审员互不相识,而且从事不同的职业。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人都想当陪审员,除了二号陪审员表现出欣喜和兴奋外,七号陪审员就一直想快点结束好去看晚上的球赛,其他陪审员(除八号外)也因为天气闷热想早点儿结束投票。这是因为这些陪审员在听审期间的津贴很少(只有16美元加免费的午餐),不少公民缺乏担任陪审团的政治热情。八号陪审员说过一句话“We have nothing to gain or lose by our voting”[1]162,也从侧面证明被选为陪审员并不是一份好差事。

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在听完整个案件法庭审理后,凭借生活经验和内心良知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使用法律进行最终判决[3]。《十二怒汉》中法官一开始就指示,不管有罪还是无罪,“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之所以要强调这句话,是因为美国进行案件的裁决时所奉行的是“全体一致裁决”原则。案中的控罪是一级谋杀案,所有陪审员的裁定必须一致才能将裁决(verdict)上呈给法官判决(sentence):如果裁定罪名成立,少年将被判处死刑;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裁定,那就会出现“悬而不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就会宣布“失审”,意思是在作出判决之前审理就结束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再审,直到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影片中在第一次投票之后,11人投了有罪票,只有八号陪审员投的无罪票,经过大家的一番讨论之后,八号仍然坚持己见,这时十号陪审员愤怒地说,“如果你想使陪审团不能作出判决(hang the jury)的话,悉听尊便。这孩子会再次接受审讯,然后仍然会被判有罪”[4]124。这里“再次接受审讯”就是指的重新成立新的陪审团来评议和裁决。同样,在第三次投票之后,形成6︰6的僵局,当三号提出“不如把这案子作为悬案处理(declare a hung jury)”,七号立即附议道“把他(被告)交给另外12个人,看看他的运气如何”[4]148,可见,如果陪审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产生hung jury,就会另外选取12人重新成立陪审团,重新听审和评议。

(二)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

美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审判并被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这就是《十二怒汉》开头部分八号陪审员所说的“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1]127。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得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5]。

在《十二怒汉》开头时,法官在陪审团进行评议前说了一段指导性的话:“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疑点(reasonable doubt),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处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一开始只有一人投无罪票,后来经过八号的坚持和陪审员们的激烈辩论,大家最终发现案中至少存在如下“合理疑点”:第一,如果被告男孩真的杀了自己的父亲,三小时之后他就不会回去拿刀。因为现场没有指纹,说明当时凶手还是很冷静的,既然如此,他就不可能慌张到把凶器留在现场。第二,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结合女目击证人的口供,当时窗外刚好有辆疾驰的电车经过,噪音极大,老伯不可能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而且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要41秒才能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对他来说15秒根本不可能。第三,被告本身对这种弹簧刀极为了解,清楚知道它的正确使用方法。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寸,根据五号陪审员所说,若是杀了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伤口的角度应该是朝上的,而事实上的刀口角度是朝下的,因此凶手的身高很有可能是高于被害人的。第四,男孩说案发时他去看电影了,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他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男孩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又发现父亲身亡,警察在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男孩很有可能是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第五,本案唯一的女目击证人说她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被告行凶,但该女证人出庭时鼻梁上有明显的眼镜压痕,可判断其平时是戴眼镜的,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不可能清楚看见被告行凶,看到的只能是模糊的身影。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最终12位陪审员一致裁定被告无罪。其实作为被告的男孩是不是真正的无辜,可能谁也不知道,也许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补充和完善,但是美国法律奉行的是“宁纵勿枉”原则,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需要学会尊重它。

(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除了上述所说的原则之外,《十二怒汉》中还提到了一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原告对于其诉,以及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被告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在第一次投票后,当陪审长要求二号陪审员说说为什么投有罪票时,二号说“我只是认为他有罪,我是说又没有人证明他没有罪”,对于二号的无知,八号立即驳斥道:“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根本不需要开口说话。[4]121”可见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所有陪审员都很了解,这是因为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不能也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对法律制度相当熟悉,这也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足之处。

《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指出,21世纪我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是外语人才应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宽广的知识面、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能力和较高的素质。这里“宽广的知识面”就包括文学、语言学和相关国家社会与文化的知识[6]。本文通过对《十二怒汉》中涉及的美国司法制度进行解释说明,旨在说明专业教师在英语专业教学时不应局限于课文中出现的词汇语法知识,对于相关文化也应该提醒学生注意并进行必要的阐释,从而拓宽他们的视野和知识面。

[1] 杨立民.现代大学英语精读3[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2] 谭兴亮.论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借鉴作用[J].法制与经济,2009(7):43.

[3] 夏庆山.陪审制度在中国和美国的运作[J].山东审判,2005(4):54.

[4] 王长喜.现代大学英语精读3同步辅导[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5] 黄维智.合理疑点与疑点排除[J].法学,2006(7):154.

[6]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17.

G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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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美华(1981-),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英语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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