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历史嬗变——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为视角
2011-08-15李丽娜
李丽娜
(1.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历史嬗变
——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为视角
李丽娜1,2
(1.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经历了初步形成、曲折发展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特定的民族纲领和政策。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为主线,考察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历史嬗变过程,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解决好中国的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观;嬗变
民族观是人们对民族和民族问题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世界观在民族和民族问题上的反映,也是执政党解决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1]。中国共产党民族观是指中国共产党对民族与民族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2]。”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明晰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厘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孕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对于正确理解并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初步形成(1921-1949)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其民族观的形成是伴随民族民主革命实践中民族纲领的提出和民族政策的实施而展开的。两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的民族工作实践,为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刚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方面处于摸索阶段。中国效仿苏联联邦制这一当时唯一可以借鉴的模式,提出了承认民族自决权,用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第一次提到民族自决,认为“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3]15。1924年,中国共产党参与制定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明确规定,“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3]28。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3]18。中国共产党认为,当时在国家组织原则上“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3]24。这里,既有积极探索的一面,也有简单模仿的一面。这与党还没接触民族工作实际,将苏联经验神圣化有关,与党的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上仍然强调自决权,政策上将联邦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并提,但在实践中,首先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1935年1月,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内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从此逐步摆脱教条主义束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探索民族区域自治之路。1935年10月,红军胜利到达陕北后,为防止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泛回教运动”“大蒙古主义”挑拨民族关系,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对蒙古族、回族的两个宣言。根据宣言精神,1936年10月,经党中央批准,在宁夏南部地区成立了豫海回民自治政府。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回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第一个自治政权,是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形式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初实践,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再强调,联邦制形式则完全放弃。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明确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3]595之后,党中央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并开始在陕甘宁边区进行认真探索和初步实践,先后建立了5个回民自治乡和1个蒙民自治区(乡),虽然规模和范围不大,但其表现出的巨大优越性充分证明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性。
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仅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在实践中也逐渐成熟。在中共七大提出的“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3]742这一民族纲领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具体步骤,以及统一领导的原则。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创建了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成熟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渐从幼年走向成熟,从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到联邦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并提,再到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基本民族政策并付诸实践,充分表明了党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从简单地照搬苏联模式到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国民族工作实际的民族纲领和政策。这既是团结少数民族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具体实践的必然结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初步形成。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曲折发展(1949-1978)
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的历史,迎来了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新时代。民族工作经历了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及“文化大革命”三个阶段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全面建立而又曲折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
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法制化迈出关键性一步。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次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国家政治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1952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保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这部《宪法》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有所发展,一方面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在国家中的地位,将其确定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确定了中国民族区域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写入《宪法》,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法制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在曲折中发展。新中国成立到1958年底,全国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合计共87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建有一大批民族乡[4]。但是,在民族工作的实际过程中,党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偏离了正常轨道。中共八大召开后,全国上下掀起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高潮——“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这股洪流也大大冲击了民族地区,各地区不顾民族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条件的差别,建起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5]448。在“左”倾思想支配下,民族工作中逐渐滋长起“左”的偏向,特别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口号,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民族问题上升为阶级斗争问题,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也延缓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阻碍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
“文革”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工作完全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受到严重干扰。有些地方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任意撤销一些民族自治地方[5]456。这些做法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被忽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同虚设。尽管“文革”时期党的民族工作受到了严重破坏,但由于建国17年来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为民族团结打下牢固的基础,在长达十年的动乱中,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各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工业生产和能源、交通建设有一定增长[6]。
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党对民族工作规律的认识和具体实践总体来说是符合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但后来由于受到“左”的干扰和“文革”的影响,特别是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民族问题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导致民族工作受到重创,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受阻,党的民族观在曲折中发展并一度偏离正常轨道。
三、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逐步完善(1978-)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也进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围绕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这条主线,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改革的起步阶段、改革的全面开展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党的民族观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在改革的起步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重新回到法制化轨道上来。中国首先恢复了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根据少数民族的愿望新建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同时加强了民族法制建设。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1969年前的区划,将“文革”期间划出去的东三盟、西三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一些被撤并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在这一时期,对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建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到 1984年新建了 2个自治州、19个自治县[5]479。1982年12月,中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部新《宪法》为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改革的全面开展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全面健康发展的轨道。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此中国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为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民族政策的发展突出了改革开放的内容。在新旧体制交替运行、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中国的民族政策发展也遇到了新问题,出现了一些领域政策断档、衔接不够的情况。因此,如何做好民族优惠政策与新经济体制的衔接,针对新问题,制定新对策,就成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1984年5月31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从中国少数民族的具体实际出发,在总结30多年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系列重要原则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广泛进行了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到1990年,全国共有23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还有7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进入20世纪90年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快速发展,法制化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国的民族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民族工作的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一同确定为中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理论和制度的创新。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题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继承中不断完善。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在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结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和重大意义,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三个不容”的重要论断。他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7],高度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决定把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总结概括为“十二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和现阶段民族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与此同时,《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发,这是中国第一个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8],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中国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针对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先后发生的背景,进一步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9年9月29日,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总结了新中国成立60年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一切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中国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和世界民族问题发展的宏观趋势,着眼于巩固和发展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党的民族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上都取得了新发展和新突破,党的民族观深入发展、不断完善。
综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紧密相关。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得比较好,运行比较顺畅的时期,就是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认识符合民族发展规律的时期;反之,则是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脱离客观规律的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孕育、形成与逐步完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的逐步深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日趋成熟。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随着革命和建设的逐步开展,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逐渐科学化、系统化,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日益完善与合理。总结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对了解中国共产党民族观的历史嬗变,以及制定今后的民族纲领和政策都能起到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1]唐建兵.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探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46.
[2]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国家民委政法司.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1.
[3]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李鸿.中国民族发展论纲[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83.
[5]金炳镐,王铁志.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
[6]黄光学.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90.
[7]本书编写组.指导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7.
[8]本书编写组.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Z].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26.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CP's National View——from the view of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LI Li- na1,2
(1.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 110036,China;
2.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Dalian Liaoning 116605,China)
The national view of the CCP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initial forming,complicated development and gradual improvement.Specific national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re formed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Taking the formation and perfection of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as its basis for study,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CCP's national view,which can be conductive for us to formulate future national policies and solve our national problems.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national view;evolution
D633.2
A
1009-315X(2011)04-0345-04
2011-03-28;最后
2011-05-09
李丽娜(1980-),女,河北承德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