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思维的哲学特征与优化路径
2011-08-15罗旭
罗 旭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长沙 410131)
论侦查思维的哲学特征与优化路径
罗 旭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长沙 410131)
侦查思维是侦查破案最重要的主观能源,其哲学特征在于它是必然性与偶然性、逻辑性与直觉性、循规性与求异性、久思性与突发性这四个方面的统一。侦查人员应在认识和把握这些哲学特征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总结、提高侦查思维,为提高侦查效率、打击犯罪服务。
侦查思维;逻辑;哲学特征;训练
侦查是一项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人、犯罪事件的认识活动,以及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选择侦查途径、措施、对策等内在的决策活动就是侦查思维[1],其实质就是侦查主体的大脑对侦查客体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反映。当前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和侦查法治化程度的越来越高,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实现科学化,而侦查工作的科学化本质上是侦查思维的科学化。侦查思维是侦查破案最重要的主观能源,因此,能否正确认识、培养、提高侦查思维,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侦查思维的哲学特征
1.侦查思维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面对错综复杂和真假并存的案情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综合,借助演绎推理来进行逻辑推定,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为侦查活动指明方向。而所谓演绎推理的“演绎”,其实是将大前提反映的一般性知识展现出来并使之具体化,或者说,是依据一般性知识对具体对象认识的延伸和扩展。因此只要保证前提真实可靠和推理形式正确,演绎推理的结论就具有必然性。就像麦考密克(MacComick)所认为的:“从演绎推理这一意义上讲,如果一个命题符合逻辑本身的要求,换句话说,如果结论部分是通过前提一个推理得出的,那么该命题就合乎逻辑。”[2]当然,在侦查工作中的演绎推理中,由于大前提反映的一般性知识主要来源归纳推理,可能具有例外性的危险,但在这种例外尚未出现,或者很少出现的时候,正如卢卡奇(Lukács)所说:“任何人都能看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把极高的或然性当作必然性看待。”[3]
侦查演绎推理实质上是一种实践论证。而在实践论证中,正像图尔敏(Stephen Toulmin)所说,逻辑的必然性、可能性和不可能性概念的范围和相关性经常被夸大。他甚至说:“哪里包括形式演算,哪里这个误解的危险就更多更大”[4]。首先,在侦查活动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认识成果的取得过程中,不仅存在理性的逻辑,还存在直觉、灵感、情感、意志等非逻辑思维,侦查也并非单纯的逻辑方法而是逻辑方法和非逻辑方法的统一。否则我们就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面对同一起案件、同一个犯罪现场、同一件物证、同一处痕迹、同一名嫌疑对象,不同的侦查员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这就说明,在认识过程中,除了侦查员的思维模式这一逻辑因素不同外,他们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生活工作经历以及立场、态度等非理性、非逻辑因素影响了认识的结论。其次,侦查领域中的演绎推理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侦查演绎推理具有或然性。一是其大前提一般都不是必然的。比如运用法医学、痕迹学等总结出的一般性原理或规律性的知识固然值得信赖,但它们是通过归纳推理而来,除了本身具有或然性外,在任何侦查员的知识储备中也是有限的,更何况犯罪现象无奇不有,具体案件显现出的被侦查主体感知的各种情况,也不可能都能从科学理论方面找到认识的依据。二是小前提也不是必然的。侦查工作中用以作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主要来自侦查主体对现场的观察获得,或者司法证明、科学鉴定所得,或者来自双方当事人、知情群众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口述等。然而这些都会由于观察者的观察能力、注意力集中程度和主观偏见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它并不绝对可靠,譬如尽管现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必须依赖鉴证主体的鉴定和分析,司法证明和科学鉴定也只能尽量发挥物证的证明价值,而物证的证明作用是在被鉴识之后才具有的,更何况有时做鉴识的仪器也会出现误差,甚至有时物证不能自证。当然,正如恩格斯所说:“被断定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5]这一论述精辟地论证了侦查思维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的哲学特征。
2.侦查思维是逻辑性与直觉性的统一。借助罗尔斯(Rawls)所描述的“反思性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原理来解释,我们会发现侦查思维所预设的一个个结论必须得到事实性材料和规范性材料的佐证,而且一个个结论之间必须互为强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思维的结论只可能在最终产生,而前述的一个个结论只是预设的判断而并非是结论本身。而且,不管思维过程如何复杂,侦查思维结论的最终表述也只可能是按照三段论的模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思维的结论只可能是在侦查思维客体形成并被重构之后才最终形成的——侦查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包含着直观形象的感性认识中抽取出案件对象的特有属性,形成把握某一类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概念,然后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用以分析案情、弄清犯罪过程、抓获犯罪分子。
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习惯按照自己的经验来处理遇到的事情,侦查主体也是如此。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往往不遵循固定的逻辑格式,不采取推理形式,而是借助联想、想像、猜测等非逻辑功能,冲破固定逻辑框架的约束,把两个或几个没有联系的痕迹或结论沟通起来,仅凭直觉作出判断,从而产生新的思维结果。在这种思维活动中,侦查直觉思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一些久侦未破的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的突破、关键问题的解决、关键成果的发现以及关键措施的采取,往往需要依靠直觉去完成。有学者认为:“倘若需要我们用最简洁的语言来表达直觉思维最基本的特征,那么,这就是思维过程与结果的直接性。”[6]侦查思维的直觉性,根源于长期侦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还没有上升为理论的侦查经验。其实,在侦查活动中,侦查经验往往是侦查主体进行思维活动的出发点,其突出特点就是能够超越一般的认识程序,迅速抓住犯罪线索或证据的根本和要点,获得关于犯罪事实和过程的直接认识。正如波利亚所说:“直观的洞察和形式逻辑的证明是感知真理的两种不同的形式……直观的洞察可能远远超前于形式逻辑的证明。”[7]侦查直觉思维既不是个别经验的简单综合,也不是原有知识的逻辑演绎,而是侦查思维认识过程中的逻辑跳跃,这种非逻辑认识形式常能解决一些常规推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
3.侦查思维是循规性与求异性的统一。在侦查过程中,真相只有一个,所有案件的材料以及逻辑推论必须满足排他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案件只有排除了除结论以外的其他一切的可能性,才能够结案。侦查主体不管如何按自己的方式进行侦查思维,最终还得按照一定逻辑形式连接成线而组成整体。因此说,侦查思维是服从于逻辑思维这个大前提的。当然,逻辑思维有其局限性,即过分追求精确化、有序化,比如逻辑推理要求前提真,只要有一项不真,推理得出结论就必然错误。而侦查工作在破案前的材料都是不充分的,前提失真的情况难以避免。但侦查思维不着眼于案件某一方面的理解和体悟,而着重从总体上把握案件着眼于整体,即使它对案情某些细节的判断可能有误,但对整个案件性质和侦破方向的整体把握则是基本正确的。逻辑思维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形式逻辑思维,另一种是辩证逻辑思维。前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后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两种逻辑思维形态中的各种规律都要被侦查主体熟练掌握,并运用于侦查思维的过程中,使侦查主体能够做出严密的推断,为侦查破案服务。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不是被动地等待或接受刺激,而是积极地投入到相应的活动中;不是被动地听候指示,而是建设性地思考,作出自己的判断。比如,被害人、目击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被动性的,它只是在接受到外界事物刺激的情况下才会有反应产生,往往是一种被动式思考。相反,侦查主体却必须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主动、积极地加以思考。侦查思维不像普通思维那样仅仅是理性加工活动,它以创新为宗旨,更多地是对思维的再思维。侦查主体有了某种观点和思想之后,会通过案情分析会或其他形式加以审查,看其真实与否、解释合理与否、根据充分与否、分析全面与否、综合得当与否,如有评估成分,看其评价客观与否以及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无应用价值以及应当如何去应用等等。这种对思维的反思,对于在侦查阶段做出决策、明晰思维、正确推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侦查思维的求异性主要表现为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猜测性。而这种猜测并不是侦查主体凭空想象的胡乱猜测,而是在一定侦查经验基础上的一种大胆的、科学的猜测或想象,尽管正如布鲁诺所认为,这种猜测“不是以按仔细的规定好的步骤为其特征的”[7]而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但是,这样的猜测或求异,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有时也会出现错误。爱因斯坦曾说:“根据直接观察所得出的直觉结论不是常常可靠的,因为它们有时也会引导到错误的线索上去。”[7]所以,对侦查思维的求异性要有辩证的观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4.侦查思维是久思性与突发性的统一。侦查主体致力于案件的思考和研究经过了长时间的努力,虽然没有找到答案,没有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出现了僵局或者说步入了尴尬的境地,但是掌握了案件的大量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认真详尽的分析。这些通过分析所做出的判断储存在脑海中,一旦遇到内部或外部条件的触发,就会对案件性质实现突然领悟,直至对侦查方案的突然解决,这实际上是“对有关问题思考的量的积累的基础上产生了质的飞跃。这种质的飞跃是一种渐进过程中断,在瞬间发生了思维‘能级’的跃迁”[8]。
侦查思维对案件本质的把握、案情的认识以及结论的得出,往往是在瞬时间以跳跃的形式迅速把握的,这就是它的突发性,实质上是侦查思维的非逻辑推理属性,它往往表现为把没有直接逻辑联系的两个结论沟通起来,从这一结论走向另一结论,即思维过程渐进性的中断和飞跃。这种非预期的突发性是通过久思之后的突然顿悟或受到某种现象的启示才完成的,只不过是因为它没有在显意识领域单纯地遵循常规逻辑过程,因此它的思维结果不具有自我意识的预定性。它是在显意识与潜意识沟通时,从潜意识领域冒出来闯入显意识领域后,才被自我意识感觉到的瞬间的思想火花。从思维活动中显意识与潜意识是相互贯通、相互作用的内在必然联系来讲,它仍然是具有包含必然性“预期”的思维现象。不难看出,久思是顿悟的基础或条件,突发是久思的结果。没有久思,就没有突发。任何人不可能在没有长期思考的条件下突发灵感或者说突然顿悟。无论是科学家的科学发明,还是文学家的神来之笔,抑或刑事侦查主体突然破获某个长期未破的案件,都是经过长期思考而又突然获得的成果。显然,久思性与突发性的统一是侦查思维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二、侦查思维的优化路径
由上述可知,侦查思维的哲学特征在于既有理性化和逻辑性的总体趋势,又存在着非理性和非逻辑性的因素,因此,严谨、准确、敏锐的侦查思维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从办案实践来看,都是通过侦查主体的艰苦努力而培养起来并提高的。所以,侦查主体应在侦查实践中有意识地总结、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侦查思维。
1.善于学习,积累实战经验。侦查思维是在后天的实践和学习中培养出来的,它以大量丰富的知识为基础。侦查员首先必须精通公安业务,特别是刑事侦查业务,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知识。这些知识是侦查员形成侦查思维的源泉。如果一位侦查员孤陋寡闻,才疏学浅,是很难形成良好的侦查思维的。侦查破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它以实践为基础,为实践所制约。侦查主体经验越丰富,形成侦查思维的能力就越强,有经验的侦查员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就能对其供述的真伪、有罪或无罪作出较准确的判断,从刑事案件犯罪现场的蛛丝马迹很快就能洞查案体的性质,甚至推断案犯的人身条件、文化程度和生活经历等,为准确分析和侦破案件提供依据等等。这些都是丰富的实践经验导致侦查员产生侦查思维的体现。
2.相信侦查直觉,大胆预测,但又要谨慎结论。在侦查活动中,最重要的是要抓住战机,战机的得失就在毫厘之间,稍纵即逝,而侦查直觉的作用就在于迅速抓住战机,争取破案主动。侦查主体要相信直觉,但不能迷信直觉,因为一切案件最终还是要以证据来说话。因此对于直觉产生的推论或推断,侦查主体首先要积极去寻找证据,要用事实来验证,因为一切没有充分而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的推论,其结论仍是不可用的,这种严格要求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普遍推行的“疑罪从无”的原则[9]。结论可不可用,一切都要由证据说话,证据在司法体系中有着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绝对地位,这是其他类别的科学研究与侦查思维所不同的地方。
3.坚守破案的信念,培养侦查灵感。“灵感思维是思维主体在时间的基础上获得了某种事物或问题的大量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较长的思考仍未认识该事物的情况下,调动潜意识活动达到一定程度与显意识通力协作,使对事物的认识产生顿悟或突然质变的一种高级创造性活动。”[10]在侦查活动中,灵感往往能形成对案件的新观念和新思想。久思能够搜寻在脑海中储存的经验,案件的有关情况一旦与经验相符或者外界与案件相关因素与经验吻合,就会立刻产生侦查灵感。对于侦查主体来说,有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案件很难一时破获。对于这样的案件,侦查主体绝不能放弃,而是要将案件的情况储存在自己的脑海中,并且坚信案件是一定能够破获的。只有这样,灵感才会不期而遇。如果一旦放弃,灵感就不可能光顾了。所以,俄国著名画家列宾说:“灵感是由于顽强的劳动而得到的奖赏。”列宾的话既说明了灵感思维的艰苦性,也说明了灵感思维的成功的必然性。因此侦查主体只要不怕艰苦,勤于思索,就一定能够不断地培养和提高自身灵感思维的能力,从而收获灵感思维的智慧之花的破案果实。
4.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侦查思维训练。一是在分析案情时进行直觉思维训练,在反复实践中提高根据少量信息作出大胆假定性结论的能力。二是作为侦查主体,要在技术主体尽量完整、全面记录现场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案件判断信息及其来源,从而最大化吃透案情,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三是在侦查活动中要进行开放性、全视角的思考,我们把这种思考称为批判性思考。首先在批判的时候不应当先带着某种观点思考,而是先思考种种不同的观点,然后形成自己的观点。例如,分析某人死亡原因时,必须先把各种观点尽可能地列出来:他杀、自杀、病理死亡、意外事件等,然后结合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再对各种假设的观点进行判断,最后才形成自己的观点。而不能根据某种所谓的迹象就先判断为他杀或自杀,然后对犯罪信息进行随意取舍,固执地证明自己观点,这对侦查主体来说是非常可怕的。其次是要突破思维定势,不断反思自己和他人的思维模式。如对杀人犯罪动机的分析,侦查主体往往习惯于从财、情、仇、奸等方面去分析判断,而不能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势,从诸如误杀、变态杀人等非因果关系作案动机角度去分析研究,从而使侦查陷入僵局。这种对思维的反思,对于在侦查阶段做出决策、明晰思维、正确推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1]。四是通过案例教学法培养情报分析主体的侦查思维。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应用性教学活动,以经过典型化处理的案例为基础,为侦查主体提供模拟情景,通过对案例的独立研判和互相讨论的方式训练其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分析、判断、论证的能力。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提供了一种参与式的学习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侦查主体进行积极主动的学习和反思性学习,能使侦查思维和侦查技能得到提高。对侦查主体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按下面的步骤展开:首先,由组织者对以前成功或失误的案件进行典型化处理,形成可供侦查讨论的案例;其次,由侦查主体独立通过推理对案例进行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由侦查主体之间对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侦查主体既可以质疑他人的推理,也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
总之,作为侦查员,只要能充分认识、把握到侦查思维的哲学特征,认真训练、培养、提高自己的侦查思维,并运用到侦查实践之中,就一定能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做出更大的新的贡献。
[1]张小川.新形势下侦查思维的转变[J].公安教育,2007(9):35.
[2]Neil Mac Comick.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M].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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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ephen Toulmi.The Uses of Argumen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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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敏.思维与智慧[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5-116.
[8]陈爱华.逻辑学引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247.
[9]方景晖.试论侦查思维的直觉因素[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225.
[10]黄辉.论灵感思维的本质、特征及实践意义[J].中共四川党校学报,2002(6):26.
[11]沈志宏.论侦查活动中的批判性思维[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1-22.
On Philosophical Features and Optimal Paths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LUO Xu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Judicial Officer,Changsha 410131,China)
Investigation thinki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subjective power for criminal case solving.Its philosophical features come from the unity of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necessity and contingency,logicality and intuitiveness,rule following and difference seeking,long-term thinking and abruptness.Having realized and comprehended these features,the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should cultivate,conclude and enhance their investigation thinking with clear purpose and plan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quality of crime fight.
investigation thinking;logic;philosophical feature;training
B819
A
1674-8425(2011)06-0011-05
2010-11-21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证研究”(09YBB298)阶段性成果。
罗旭(1973—),男,湖南浏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逻辑与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 范义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