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以“逃户”问题为中心的考察
2011-08-15商兆奎
商兆奎, 邵 侃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2.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 吉首416000)
唐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
——以“逃户”问题为中心的考察
商兆奎1, 邵 侃2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2.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 吉首416000)
人口掌控历来是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主要推手,而传统社会普遍存在的“逃户”问题直接决定了乡村治理的走向。唐初,统治者继承三代以来的乡官制,将其构建的“均田——租庸调——户籍”制度体系全面植入乡村社会,形成了一元权力支配下的治理模式。随着均田制不断地被蚕噬,“逃户”问题开始凸显,在“逃”与“括”的反复博弈进程中,政府掌控能力渐趋弱化。安史之乱后,“逃户”问题持续恶化,“以官治民”为核心的科层治理结构完全崩溃,为了摆脱严峻的乡治困境,唐政府顺势应变,废止乡官制,将以富户轮差为基础的职役制推向前台,乡村治理模式由此转型。
唐代;乡村治理;逃户
“人口——土地”生态链的均衡发展历来是国家政 治的核心议题,唯有如此方能保障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历代统治者更是深谙此意,在王朝甫定初期往往通过土地权益分配的重新洗牌,优化人口与土地的关系,并且在处理乡村问题时都会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在最大化汲取乡村资源和维稳统治之间拿捏分寸。然而由于统治者固有的阶级属性和剥削本性,理想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作进程中逐渐走样,“人口——土地”生态链似乎总是难以规避的陷入“断裂——调整——平衡——失衡——断裂”的历史轮回。以盛世著称的唐代社会显然也没有逃脱这一历史宿命,困扰唐代的“逃户”问题始终是无法革除的痼疾,影响了统治者有效汲取乡村资源的实现,成为制约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重大问题,并直接决定了乡村治理模式的走向。关于“逃户”问题,唐长孺、张泽咸、黎仁凯等先生先后进行了考察和梳理,提出了诸多颇具影响力的论断,但其主旨多侧重于事件描述和效应评价,对其与唐代乡村治理的互动关系则鲜有关注。故本文以此切入,着力讨论“逃户”问题在乡村治理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引致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以期对唐代乡村治理有一个动态的了解和把握,进而更加深入的认识唐代乡村社会及其历史变迁。
一、招抚流亡、政治整合与唐初“以官治民”乡村治理模式的开启
李唐受禅之初,隋末动乱余波仍未平息,国内民生凋敝,人口大量逃亡,一片残破景象。武德年间(618-626年),人口只有200余万户,较之隋大业初的800万户减少了3/4[1](P148),这只是著籍人口的变化情况,短短10余年人口不可能锐减到如此低的水平,其原因就是大量“逃户”的隐匿,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高祖在一份诏书中指出:“比年寇盗,郡县饥荒,百姓流亡,十不存一”[2](P1)。为扭转这种局面,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招徕人口和控制人口,以恢复社会经济和稳固统治。
唐初招抚流亡人口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检括,武德四年(621年)九月,高祖下诏“括天下户口”[3](P5906);贞观十六年(642年),“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3](P6164),检括取得一定效果,史称“流散者闲归乡里”[3](P6056)。二是收抚流落异国或异族的人口,武德五年(622年),“高丽王建武奉诏遣还中国国民”[3](P5949);贞观三年(629年),“中国人自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内附、开四夷为州县者一百二十余万口”[4](P21)。三是招降少数民族人口,如上所引之贞观三年(629年)一百二十万余口,其中大部分应该是突厥内附之人口;贞观六年(632年)也有记载,“是岁党项羌前后内属者三十万口”[4](P29);还有一部分是将战争俘获的人口内迁,如贞观四年(630年),“俘东突厥男女二十余万,迁至内地,居长安者近万家”[4](P21)。
为了有效掌控人口,扩大统治基础,唐政府精心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作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主要方略。首先,因袭并改造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将政府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5](P1341)。以此为基础,创设了租庸调制,“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5](P1342)。以“丁”为本的赋税政策与“计丁授田”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了均田小农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唐政府还制订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办法,通过统计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土地数量、土地座落等情况,编成“手实”,“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6]。并且严厉惩治人口脱漏行为,“脱口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7](P231)。通过上述设计和运作,唐政府建立了“均田——租庸调——户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其中均田制是基础,租庸调制是目的,户籍制度则是保障,三者共同构筑了唐代前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网络。
与此同时,统治者对乡村政权进行了全面整合,以保障制度体系得到贯彻施行。其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将东晋南朝以来发展已经成熟的村落制度正式予以定格,从此,“唐代的村已具备了自然聚落和乡村行政单位的双重意义”[8];步骤之二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乡里组织,据《通典》卷3《食货三·乡党》引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需别置村正。”通过政府选派的里正、村正,以“村”为基本治理单元,国家力量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于乡村社会,为各项制度推行提供了必要的平台保障,三代以来的“以官治民”的乡村治理模式亦在唐代正式开启。
二、田制衰败、“逃户”问题凸显与唐前期政府掌控能力的渐弱化
唐初所建构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国家强力保驾护航下得到全面推行,并且高祖、太宗在重农、劝农、护农等方面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培植起大量均田小农,成为王朝赖以发展和勃兴的基本依靠力量。为了稳固帝国制度体系的根基——均田制,唐政府对土地兼并行为在法律上制定了严厉的惩治措施,《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又,“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律令一方面对兼并者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也规定除个别情况外禁止出卖口分田,“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7](P242)。但是,同时又规定了允许买卖的例外情况,“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5](P1341),这本是体恤百姓的一种做法,却为土地兼并留下了可趁漏洞。高宗朝以来,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上至贵族官僚,下至商贾大户,就连寺院也加入了对私人土地的争夺。如太平公主的田园“遍于近甸膏腴”[4](P4738);永徽年间(650-655年),贾敦颐任洛州刺史时,“富豪之室,皆籍外占田”[5](P5622);玄宗时,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皑,利尽上腴”[4](P3235);大官僚卢从愿亦“占良田数百顷”[5](P4478);至开元、天宝之际,已是“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P32)。
均田制的衰败,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使“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9](P249),大量小农纷纷破产逃亡,“逃户”问题凸显,成为政府面临的棘手难题。武后长安初年,韦嗣立上书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4](P2865);作于同一时期的王梵志诗《天下浮逃人》也呼应了这一说法:“天下浮逃人,不啻多一半”[10]。这种状况在玄宗朝进一步蔓延恶化,开元五年(712年),孙平子上书云:“两畿户口,逃去者半”[2](P1498);《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也载:“(开元八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开元九年(716年),玄宗也不得不承认“虽户口至多,而逃亡未息”[2](P133)。天宝十四载(755年),著籍户口已超过900万户[4](P165),达到了唐代人口的峰值,但即便如此,也无法掩盖不可遏止的“逃户”问题,唐中叶史学家杜佑认为:“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据他估计,天宝末年全国“逃户”已达四五百万户[1](P153)。
均田小农的大量流失,危害极大,“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愚俗,堪为祸患”[11](P1843),这也使得唐初所设计的“田制——税制——户籍制”体系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机。为了稳定乡村社会,重塑国家权力,唐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括户”运动。武后长安年间(701—704年),遣“十道使括天下亡户”[5](P4397),但由于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这次行动归于失败[12]。开元九年(721年),玄宗下令由宇文融主持“括户”,于是“融遂奏置劝农判官,长安尉裴宽等二十九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责田畴,招携户口”[1](P150),此次“括户”是唐代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行动,历时4年,收效显著,“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4](P2085)。这两次全国性“括户”行动均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通过国家力量强制推行,一方面固然反映出“逃户”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政府原来所设计和依靠的乡治体系的疲软和无力,或者说由地方官吏及其委派的里正、村正构成的科层治理结构已经无法有效解决“逃户”问题,且在“十史括户”过程中地方官吏的不配合,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按照唐初所立之制,地方官吏对“逃户”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第151条规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总第152条规定:“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法令规定是明确和严密的,只是由于“逃户”问题渐呈不可遏止之势,超出了地方官吏的掌控能力,并且本负有安籍百姓责任的地方官吏,也未尝不是横征暴敛、为害一方的祸首或是帮凶。
从唐早期颁行的诏书以及史籍有载的局部地区“括户”直至武后时期的“括户”,中央政府所坚持的仍是刚性的、强硬的做法,即勒令“逃户”返回原籍,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首的予以严惩,这说明统治者维护既有制度体系的强烈愿望。即便是宇文融括户的第一阶段,也是以“逃户”返还原籍为目标,并规定“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2](P106),或许是吸取了武后朝“括户”失败的教训,政府同时允许“逃户”就地附籍,“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藉”[2](P107),并在税收征纳上给予了一定优惠。尽管统治者做了让步,但是“由于重在惩肃的政策和方法为浮逃户通不过,也就不可能达到其目的”[13]。为此,在第二阶段唐政府不得已大幅度的调整了政策,转为更为柔性的办法诱使“逃户”附籍。国家尽可能保障逃户利益,允许开荒辟田、免征赋役、不轻易诉诸于法,而“所在与官寮及百姓商量处分”[2](P138),更是唐政府在话语权上的极大让步。从“检括”政策的演变脉络看,在“亡逃”与“检括”的反复博弈中,政府逐渐失去了绝对控制地位,掌控能力渐趋弱化。
三、“逃户”问题持续恶化、乡治困境与唐代中期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
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唐代前期基本上维持了长达120余年歌舞升平的稳定局面,统治者似乎也被迷惑,根本没有意识到已是危机四伏。公元755年,蓄积已久的危机终于被“安史之乱”全面引爆,从此唐王朝江河日下,盛世一去不返。
长达8年之久的战乱,波及黄河中下游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遭到了巨大破坏,“自两京陷后,民物耗弊,天下萧然”[5](P1351),民众为了避乱求生,纷纷踏上了逃亡之路,形成了唐立国以来最大的一股流民潮。史称:“东周之地,……人烟断绝,千里萧条。”[4](P3449)杜甫《无家别》诗记载了收复长安后的情况:“我里百余家,世乱各东西……四邻何所有,一二老寡妻”[14]。乾元三年(760年),也就是安史之乱爆发的第5年,著籍人口只有190余万户,相对于天宝十四年(755年)的900余万户,减少了700余万户,加之原有隐漏的户口,即便考虑到战乱死亡、个别地方未申报户口等因素,这一时期的“逃户”数量也是非常惊人的。宝应元年(762年),叛乱之火终于被扑灭,但由于“天子顾力不能制,则忍耻含垢,因而抚之,谓之姑息之政”[5](P1323),导致藩镇纷起,政局动荡,中央政府不仅丧失了割据地区的控制,而且为了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开支,继续对辖区百姓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榨,将原来由全国所担负的赋役摊派于江南八道一百四十四万户,相当于两户就要供养一兵[4](P411),并且政府还要加诸其它杂役,受战乱影响较小的江南地区,百姓的处境却也如此凄惨,不得已又被迫逃亡。《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载:“户至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这是唐代有籍可考的最低户数,冻国栋先生指出“当时有许多州郡根本未向中央申报户口”[15],我们认为,“逃户”问题的持续恶化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随着政府掌控人口的全面失败,均田制彻底瓦解,唐初所构建的“均田——租庸调——户籍”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全崩溃,对于统治者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陷入了财政困境,因为人口的失控就意味着赋役征纳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杨炎所说唐王朝已是“王赋所入无几”[4](P3418)。统治者变本加厉的盘剥不仅促发了百姓的逃亡,而且其中许多”逃户”啸聚山林,沦为匪寇,如代宗时,卢、寿二州刺史张万福“送租赋诣京师,至颍州界,为盗所劫”[4](P4074);苏州豪士方清“诱流殍为盗,积数万,依黟、歙间,阻山自防,东南厌苦”[5](P4735);苏、常地区也有匪寇聚众阳羡西山,“逼之则乌散坡谷,缓之则公行寇掠”[16](P8287),官府也无可奈何。更有甚者,在无路求生的情况下,百姓也会揭竿而起。宝应元年(762年),政府下令江淮地区百姓补交8年战乱以来的税赋,不论是否交过,官差都逐户搜括,只要家有粟帛,“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17],百姓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其中规模最大的是袁晁领导的农民起义,短时间内就发展到20余万人,历时两年虽告失败,但也给统治者敲响了警钟。此后,唐政府还陆续出台了许多新的税收项目,造成“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局面[11](P1809),为了弥补财政亏空而大肆掠夺百姓,虽然增加了收入,但只是饮鸩止渴的办法,激化了社会矛盾,无异于自毁根基。
为了摆脱困境,唐统治者也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先后任用第五琦、刘晏、杨炎进行改革,其中杨炎的两税法是唐代乃至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鉴于租庸调制的衰败,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应杨炎所奏颁行两税之法,“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11](P1821)。两税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9](P243),所有纳税者均按照田亩资产收税,改变以往税赋不均的现象,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只需要交户税,不需交地税,说明政府对于百姓的控制有所松弛。这次税制调整是唐政府卓有成效的一次探索,与之同时并行的“括户”行动中,检出近200万户,可见还是得到了“逃户”的认可。
以两税法的成功施行为起点,唐政府彻底放弃了全面控制乡村社会的努力,转而寻求更为务实、更为有效的治理方式。事实上,以资产为依据实行两税法,统治者也是经过仔细考量的,这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在均田制不断被蚕噬的过程中,小农不断破产分化,一部分乡村富户开始崛起,宝应元年(762年),代宗也承认“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16](P5917),唐代中期的乡村资源其实已经被这些富户所垄断,大量的“逃户”不得不依附其下,沦为佃农、雇农。因此,加强对于这些富户的掌控,其实就是间接掌握了乡村社会的主导权,这也是颁行两税法的主要原因。在唐初政府设计的行政体系中,里正和村正是乡村的实际管理者,虽无俸禄,但却有免役权,故不乏候选者,时称“每一员缺,拟者十人”,随着乡治体系的消解,乡官制也渐趋崩溃,到睿宗时,已是“今当选者,亡匿以免”[5](P4164)。两税法实行后,勋官、白丁出身的里正、村正的使命愈加艰难,因为他们要向这些富户征纳赋税,而“富户要么依靠权势躲避赋投或降低赋税标难,要么本身就是权势户或地头蛇,政府要想仅凭那些少财无势的里正、村正们达到从富户手中征取更多的赋税来,无疑是痴人说梦”[18]。因此,政府开始改变原有的乡治模式,通过赋予乡村富户税赋收缴、户口监控、司法诉讼等职责,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利益链条上来,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正式下诏:“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3](P8042)至此,“以官治民”为核心的乡官制宣告废止,富户轮差制为基础、“以民治民”为特色的职役制走上历史前台,唐代乡村治理模式开始转型。
四、余 论
人治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理方式[19],无论是乡官制还是职役制,人口掌控都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李唐立国之初,通过强势的政治整合,将广袤的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一体化进程中,一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但是国家权力的下沉,必然是以地方官吏和基层官吏的形式存在,在豪族所代表中间阶层衰微的情况下,造成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几乎完全是面对面的,即使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百姓,一生之中每时每刻都在与国家打交道,正是这种频繁的互动中形成了国家和民众可能直接冲突的条件,并且地方官吏、基层官吏与富豪权贵极易结成利益共同体而鱼肉百姓,当这种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逃亡、沦为匪寇,甚至揭竿而起都可能成为百姓的选项。当国家难以持续从乡村剥取资源时,就会不得已自上而下的实行变革,于是在中唐以后乡村富户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国家放弃了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开始顺势培育富户阶层,并赋予行政使命和经济义务,将其纳入到政府行政体系之下。从此,富户阶层逐渐掌握了乡村话语权,成为“国家——富户——小农”乡治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也实现了乡官制到职役制的历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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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Pattern in Tang Dynasty—An Investigation on the People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HANG Zhao-kui1, SHAO Kan2
(1.College of Humanities,Northwest A &F University,Yangling 712100,China;
2.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Population control has always been the major motivation for the state power to intervene in rural society,but the problems of the people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traditional society influenced the ruler on obtaining the most from rural resources,and changed the ways of rural governance.In early Tang dynasty,the government structured the Trinity system of basic political ecology,including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zuyongdiao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and achieved the overall control of rural society.With the destruction of the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the problems of the people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tood out gradually and the controlling force of the government became weaker.After An Shi Rebellion,the problems of the people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continued to deteriorate,and the rur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land equalization system broke down.In order to get rid of the dilemma of rural governance,Tang government abolished the rural official system and the mode of rural governance changed from then on.
Tang Dynasty;rural governance;people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K242
A
1008-407X(2011)04-0112-05
2011-05-03;
2011-07-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C770071);湖南省教育厅项目(10C1101)
商兆奎(1981-),男,黑龙江东宁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史、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邵侃(1983-),女,山东汶上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