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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识
——公民意识的本源性探寻*

2011-08-15胡义月

外语与翻译 2011年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宪法义务

胡义月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15)

宪法意识
——公民意识的本源性探寻*

胡义月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15)

我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时期,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必将在建立良好秩序状态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本源并构筑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其以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塑造公民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同时法治化国家的建设,也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宪法意识不能完全依靠自然获得,而其培养与教育的关键在于有效性,这就要求在开展一种复合性整体教育的同时逐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法治建设。

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本源性;宪法教育

我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任何社会的转型都包括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形成的两个方面。其中,意识形态是制度与秩序确立与发展的根本伦理和社会规范资源,其核心任务即为对其所反映和维护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制度提供信仰基础。转型必然伴随着阵痛,此中,作为非制度性结构的社会意识形态构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意识形态内化为行为规范,才会有自我规制和自我约束的作用,否则任何外在制度的制约都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必然成为与我国社会转型目标体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所需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

正如公民意识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一样,对公民意识的研究亦是历久弥新。就理论层面而言,公民意识的主要内涵和培养重点,尚存诸多争议,而研究内容更是偏重于道德内容。虽然公民道德也涉及公民意识,但两者不能等同。有必要追根溯源,以宪法意识为视角,将公民意识置于宪政语境下,针对于公民意识的核心问题,展开深层次的探讨。

一、公民意识起于宪法意识

要理解什么是公民意识,首先必须真正弄清什么是公民。从词源学上看,“公民”一词源于希腊文“波里德”(civis),原指属于城邦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及其社会契约、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而产生。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出了现代国家,并以宪法的形式全新演绎了公民的概念,完成了公民概念的历史性变革。《辞海》将公民的概念定义为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解读,可推知其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公民首先是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其二,是身份的确认,即因与国家的连接而存在的法律与政治身份;其三,其与国家的连接乃为一种特定法律关系,从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公民意识则意味着,作为一国成员对其上述三层含义主观性认知,包括感觉、直觉、表象等感性形式和概念、判断、推理以及形象思维等理性形式。

公民意识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对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的关系的科学认知,有效形成作为一个公民的身份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公民意识的核心问题亦为宪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宪政实践中最基本关系的体现。而宪法意识则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并借此协调和引导公民的政治心理、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可以说公民意识与宪法意识在其内涵与功能方面均有切合,公民意识的本源性问题在于宪法学。公民意识当起于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公民身份认识源于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核心的具体表现——权利、义务认识同样也源于宪法意识。离开宪法意识视角的公民意识培育无异于构筑空中楼阁。

二、宪法意识构筑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民意识构成要素,国内学者著述颇多。马长山先生认为: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在本质上必须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表现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构成。而更多的研究则将公民意识的涵盖范畴横跨法律、政治、道德、伦理范畴,囊括国民意识、主权意识、爱国意识、稳定意识;平等意识、老百姓意识;敬人意识、尊老意识、爱幼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诚实意识;祥和意识、互助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意识等等”。但无论如何厘定公民意识的构成要素,其共通的、本源性的基点在于公民身份的认识,具体体现即为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从而构建现代公民人格。

(一)公民身份意识源于宪法意识

公民意识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其公民身份的认识。这也正是宪法学中第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公民身份意识所要解决的是问题是:何谓公民?个人如何与政治国家相连接?这种连接又意味着什么?进而延伸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公民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如何?等宪法学基本问题,这些问题也正是公民意识教育所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构筑公民意识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

作为公民核心要素的公民资格源于宪法的赋予,其至少表明以下两层含义:一方面,表明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连接。这种连接所蕴含的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普遍意义,即公民于政治国家的主体性价值,公共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的现代国家理念,及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意志。这不仅揭示了国家权力的本源性,还合理导出了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公民自由、平等、独立的主体人格。现代公民存在的基础性条件在于,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及其成员资格赋予的普遍性。而资格赋予的普遍性即意味着主体地位所具有的平等性,这也就决定了在政治共同体中,其成员的相互关系的自由与平等。而公民当是一个个性自由发展的个体,具有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的意识和能力,公民所组成的社会也应当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作为公民首先应该认识并意识到自身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此应当也必然的来自于通过对宪法理念、价值的理解与融会所形成的宪法意识。

(二)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源于宪法意识

以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为指向的正义是现代公民意识核心的体现和终极价值关怀。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权利的享有实为社会契约框架下权力的分配,每个公民都被保留有法定份额,而公民的处世原则当依赖于其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享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履行相应的公民义务。由此,公民意识所要涵盖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实则是要探寻两个问题:其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其二,公民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如何?这也正是由宪法和宪法意识所解决的基本问题。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是宪法思想流变的最基本线索,根据周叶中先生的见解,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五组概念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而这五组范畴又主要是围绕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而展开的。按照民主化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在二者之间寻求边界,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是宪治化的最根本标志。宪法意识是以宪法这一特定的法现象为客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的认知仍当寻源至对宪法的认知,及其所宪法意识的形成。因此,公民意识中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解决也首先应当追寻至宪法意识。

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关系问题是由公民权利引发的又一宪法基本问题。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二者互为有无,不可割裂。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派生于宪法原则和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当然的构成一般权利和义务的法源。依法理,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之时亦负有基本义务。公民资格也正意味着存在一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即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公民生活紧密地融为一体。则公民对权利义务的认知应当建立对基本权利义务及其关系的认识上,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也应当以基本权利义务意识为构建基础。而这些仍当追根溯源至宪法与宪法意识。

三、公民意识培育的根本是宪法教育的有效性

国家及其制度要求作为宪政行为的主体公民赋予其合法性,而其恒久维持则需要公民的内生性信仰,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这种合法性信仰是由公民意识予以供给,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也必将在建立良好秩序状态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

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本源并构筑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其以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塑造公民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同时法治化国家的建设,也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一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其今后的发展进程,亦对改善整个国家的法治氛围,贯彻法治理念至关重要。可以说公民既是构成宪法意识的主体性要素,也是传承宪法意识的载体。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更加需要使宪法意识能够成为普及至全民,从而认同公民的深刻内涵并自觉地以一个公民的标准来调试自身态度和行为。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宪法意识的薄弱已然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软肋。在物质繁荣、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们崇尚功利与价值,追求财富和利益,用功利的眼光去观察和体会世界,正成为国人的一种经常化表现。权力的滥用,权利的不当行使、消极行使,义务的漠视等诸多问题正在成为社会形态平稳转型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隐忧。则重塑和培育宪法意识显得越发紧迫和重要,需要在接受宪法意识培育的过程中,形成制约权力、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审慎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宪法理念,满足公民意识的产生和普及的需要。

宪法意识不能完全依靠自然获得,其培养和教育的关键在于有效性。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开展以复合性的整体教育为特征的有效宪法教育,即不仅知晓必要的宪法原理和宪法知识,而且应当培养作为现代公民的实践能力,学会如何分析观察事实的能力的宪法教育。另一方面,逐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法治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意识源于其对现实的感触和认知,宪法意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公民对其权利享有和保障的现实性认知。所以,公民宪法意识的真正形成,仍有赖于切实落实宪法,继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追求。

近年来,公民意识的问题正逐步被提上国家建设的纲领性议程。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以更大勇气推进全面改革。从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而言,宪法意识的培育当成为一个着力点和突破口。近日,深圳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探索社会组织与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的提法颇为引人关注。深圳或再将成为社会秩序转型的改革试点。

[1][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3]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

[4]陈治国,徐中起.也论公民意识[J].云南学术探索,1997,(3).

[5]周叶中.宪法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肖擎.公民社会建设实质是权力再分配[EB/OL].http://news.sina.com.cn/pl/2010-11-28/072821546280.shtml.

2011-07-19

胡义月(1958-),女,北京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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