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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溯源*

2011-08-15刁怀宏

外语与翻译 2011年2期
关键词:经营权土地农民

刁怀宏

(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毛泽东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溯源*

刁怀宏

(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从1956年国家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开始到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农村出现过三次以“包产到户”为表现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包产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

1986年4月12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诞生是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但是早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已经开始萌芽。从1956年国家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到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农村曾出现过三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得以三次萌芽。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三次分离和承包经营权的三次萌芽

1953年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在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之外)的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革命奋斗目标。然而,这种农民个人私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并导致了农村新的贫富分化。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同年6月,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组织升级,到1956年国家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但是,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转变过程中,由于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四过”问题,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不满;同时,合作社这一集体经济制度安排本身也存在经营与管理难等诸多问题。于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合作化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包产到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出现。“包产到户”的出现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第一次分离。

1957年11月,毛泽东到莫斯科参加十月革命胜利40周年庆典及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在莫斯科期间,苏共中央总书记赫鲁晓夫很有信心地告诉毛泽东,15年后,苏联可以超过美国。在兴奋之余,毛泽东提出了15年后中国赶上或超过英国的设想,并打电话到国内,说以后再也不要提反冒进了,搞社会主义就是要“冒”一点。导致的结果是1958年的“大跃进”。“大跃进”的兴起,使人们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事情了。而要实现共产主义,就必然要改变原有的基层组织结构,构想出一种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的组织形式。由此,“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应时而生。

“人民公社”这一政社合一的体制集中体现为生产上“大呼隆”、分配上吃“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劳动效率低下。全国各地开始普遍探索新的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河南新乡推行包工包产到生产队或作业组的做法,江苏、湖北、陕西、甘肃等省的一些地方,也搞起了“定产到田,超产奖励”,“田间管理,包工包产到户”等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包产到户”在农村第二次出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出现第二次分离。遗憾的是,1959年7月在庐山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彭德怀对人民公社和大跃进客观、中肯的评价却引起了毛泽东的反感和不满。会议由“纠左”转为“反右”,第一次郑州会议以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纠“左”进程被中断。扩大会议后,全国又进入了轰轰烈烈的“反右倾”运动。“包产到户”被作为“右倾机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再一次被批下去。

1960年,广大农村面临严重的饥荒,国民经济也出现了严重的困难。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号召全国迅速着手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在此背景下,中央对家庭承包经营、包产到户的管制有所松动。以安徽当时的第一省委书记曾希圣倡导的“责任田”(即“按劳动分包耕地,按实产粮食记工分”的联产到户责任制)为代表,包产到户在农村第三次出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三次出现分离。由于“责任田”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因而得到了许多中央领导的支持。毛泽东这时之所以对包产到户持默认态度,是他一直在思考如何改正人民公社内部的平均主义,而包产到户也可以说是一种尝试。但到1961年9月,毛泽东通过邯郸谈话会,从河北一些地方“分配大包干”中得到启发,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在把基本核算的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他认为已经找到了克服公社内部平均主义的根本途径,因而也就没必要再搞“责任田”之类了。1962年8月召开的北戴河会议以及随后9月间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包产到户被当作单干风而受到了严厉批评。针对包产到户的问题,八届十中全会专门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肯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少30年不变。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撤销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全国各地相继做出了一系列的纠正包产到户或所谓单干的决定,包产到户第三次被迫夭折。

二、毛泽东反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因探析

首先,是源于毛泽东对贫苦农民的深厚感情。

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土地承包经营首先源于他对贫苦农民的深厚感情。毛泽东出生于农村,加入共产党后最初又主要是分管农村工作,随后则长期革命与生活在农村根据地,十分了解、同情广大贫苦农民的悲惨遭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年代,广大贫苦农民一直是革命的主力军。无数贫苦农民为了新中国的成立或是送自己的孩子参军,或是捐献粮食钱物,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支持革命。对此,毛泽东一直怀有深厚的感情和深深的谢意。搞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就是为了避免农村的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1962年8月召开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在领导小组会议上描绘了一副搞单干(其实也就是包产到户)后的“可怕后果”:(搞单干)一年多就会阶级分化,一方面是共产党的支部书记贪污、多占、讨小老婆、抽大烟、放高利贷,另一方面是贫苦农民破产。

其次,是源于毛泽东的农民观。

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包产到户、土地承包经营也源于他的农民观。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农民反封建的革命性,另一方面又认为,农民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幻想维持其小私有是“反动的”。列宁在领导农民反封建的过程中进一步认识到:农民作为私有者是反动的,作为劳动者是革命的,必须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的私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受马列主义对农民认识的影响,毛泽东认为:一方面,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没有农民,便没有革命;另一方面,农民是小私有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农民的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所以农民具有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这是农民落后的一面”。在毛泽东看来,通过集体化将农村社会经济改造成单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就便于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和统一分配的实行,既可以迅速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又可以避免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因而,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毛泽东对包产到户、承包经营持批评态度也就理所当然了。

再次,是源于毛泽东的社会主义观。

毛泽东之所以反对土地承包经营也源于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但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曾有过概括:第一,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有计划地组织整个社会的生产;第三,对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第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货币将被消灭;第五,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将被逐步消灭;第六,三大差别逐步被消灭,每个人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但在他想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本质时,却不幸逝世了。斯大林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把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亲手创建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二是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权体制模式。毛泽东继承了马列主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在农村经济经营制度上,他赞扬人民公社是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认为公有制程度越高,就越接近共产主义。

三、结论及启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次萌芽、三次被扼杀,给我们现在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前车之鉴。

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要以苏为鉴,少走弯路;在1957年2月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从对立统一规律出发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之间的矛盾。”;1959年末至1960年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说,社会主义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而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三次萌芽、三次被扼杀,主要是在当时特殊的条件下,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思考超越了中国社会的现实,忽视了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客观情况,违背了我党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没有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

第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党和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会议提出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陈云在会议上提出改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的方法——三个主体,三个补充:以国家集体经营为主体,以个人经营为补充;以计划生产为主体,以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生产为补充;以国家市场为主体,以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为补充。这些指导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也是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如果党能继续坚持这一指导方针,那么,随后“包产到户”责任制的两次反复和超越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跃进”很有可能就不会发生。遗憾的是,由于当时人治的环境和法制的虚无,使得这些正确的指导思想因毛泽东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也从反面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正如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温锐.毛泽东视野下的中国农民问题[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综合研究组,《党的文献》编辑组.三中全会以来的重大决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4]刘海年.新中国法制建设五十年的回顾与展望[N].光明日报,1999-09-24.

2011-04-11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07YE02);广东商学院国民经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刁怀宏(1971-),男,山东郓城人,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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