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与中职护理教育教学改革探讨
2011-08-15陈军
陈军
(海南省卫生学校,海南 海口 570311)
新一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与中职护理教育教学改革探讨
陈军
(海南省卫生学校,海南 海口 57031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职;护理教育;教学改革
2010年5 月10 日,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新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了执业护士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护考”)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并出台了新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调整了考试内容、形式和要求。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时,护理专业中专学历和护理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都采用同一套试题,并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新护考不仅为制订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提供了依据,也使位于学历层次金字塔最底层的中职护理教育面临新的挑战。
1 新护考内容与特点
1.1 考试内容编排形式由学科到系统
考试大纲没有按照学科划分知识点,而是将各学科内容整合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将疾病按系统进行分类。即按照疾病发病率,列出护士执业过程中的常见疾病(依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分类),较之前扩大了疾病范围。考试大纲内容包括:基础护理知识和技能、循环系统疾病病人的护理、传染疾病病人的护理等21章。
1.2 考试涉及学科由专科到全能
考试涉及学科包括: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基础护理、精神障碍病人护理、中医基础护理、护理伦理与法规、护理管理和人际沟通10门课程,新护考涉及的知识范围十分广泛。
1.3 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以护理工作过程为主线
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为护士临床工作初期(0~3年),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共包括7类:(1)照护病人,满足病人基本需求的护理活动及护理特有操作;(2)安全用药、协助治疗的相关活动;(3)与病人及所在医疗团队成员进行沟通交流,满足病人心理需求的活动;(4)护理评估/评价活动;(5)为病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6)为病人和家庭提供健康指导;(7)执行护理工作中与伦理法律有关的活动。
1.4 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以护士初期临床工作任务为要求
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是以护士完成初期临床工作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为要求,包括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社会人文知识3个知识模块。其中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及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及适量的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1.5 考试大纲内容抽象、灵活,复习难度增加
以往的考试大纲对每个科目都明确标注为了解、掌握、熟练掌握等要求,以提示考生针对性地复习。而新大纲取消了这些具体要求,考纲内容抽象、灵活,无法区分各学科内容的相应比例,这就增加了复习难度。根据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和知识模块,每种疾病要求掌握的内容增加,包括:疾病病因、临床表现、辅助检查、治疗原则、护理措施、护理问题、健康教育等内容。
1.6 考题趋“活”
考试大纲规定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是A2、A3、A4型题,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A1型题。新护考的指导思想是强调技能测试和综合分析能力考核,体现多学科相互渗透、融会贯通,所以,反映考生分析能力和灵活应用能力的试题所占比例较大。
2 中职护理教育存在的问题
护考形式的改变、考试大纲范围的扩大、不同学历层次执行统一的考试标准、抽象化考试内容的灵活,要求考生必须掌握全面的护理学知识。而中职护理教育存在的问题是教学改革时必须面对的现实。
2.1 中职护理教育课程标准低
新护考大纲以护理工作过程为主线,把护理程序列入考试范围,增加了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人文等知识,并把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模块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同时,新大纲修改内容和新增内容共占44%,许多内容和要求在现有中职护理教材中并未列入,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开设部分新增考试科目。
2.2 护理、助产专业越来越同质化
新版护考涉及基础护理、临床护理和相关护理人文知识等10门课程,涵盖范围广,且要求助产专业毕业生也必须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这样,在短暂及相同的学制年限内,为了使学生掌握护考所需知识,助产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势必向护理专业看齐,其专业特点将被削弱而边缘化,使护理专业与助产专业趋于同质。
2.3 中职生质量偏低
2.3.1年龄小,心智不成熟 中职生年龄普遍偏小,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身心发展正处于不稳定、不均衡、不健全时期。由于生理与心理发展的不同步,加之个体生活体验不足,其逻辑思维能力较低,学习困难。
2.3.2 文化基础知识薄弱 由于学校规模的扩大及中职生的“边缘化”,客观上导致了生源质量的下滑。不少学生学习文化基础课有困难,进而丧失学习信心;有的学生认为自己到职业学校是学习专业知识的,对文化课缺乏兴趣,上课不认真听讲,课后不主动复习,普遍存在文化课学习障碍,进而影响社会人文知识和后续专业课程学习。
2.3.3 自我学习能力缺乏 中职生普遍缺乏恒心和毅力,缺乏坚定目标和强烈的动机,难以驱使自己超越诸多困境,存在明显的厌学情绪。不少中职生迫于家长压力而上学,以致学习目标不明,学习方法不当,学习动力不足,自我学习能力缺乏。
2.4 中职生对专业知识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弱
中职生年龄偏小,接受能力不强,学习方法以纯记忆为主,缺乏对现有专业和未来岗位性质的明确认识,缺乏专业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综合分析能力。与本专科护生相比,中职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明显欠缺。
2.5 中职生实习操作机会少
临床实习是护生将理论运用到实践的重要环节,实习过程中操作机会的多少直接影响护生今后的工作能力。由于中职生缺乏沟通技巧,当临床实际操作与学校模型操作存在差异时,他们会缺乏信心而不敢主动操作,从而影响发挥。加之带教教师对临床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中职生进行临床操作的机会减少。
2.6 中职生护考通过率低
从护考通过率看,历年护考全国平均通过率约为50%;本科生通过率达到100%,高职高专生通过率约为80%,而中职生仅为40%,中职生的学习能力明显低于本、专科学生。新一轮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改革,将使中职护理教育面临新困难和新挑战,也将成为我国护理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里程碑。
3 改革设想与建议
3.1 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制订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提供了方向和依据。新护考强调的是实践技能和综合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护生的实践能力应定义为完成护理任务所体现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及相关人文知识。因此,我们要摒弃“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的旧观念,根据新考纲要求,适时调整课程设置和内容。同时,在现有学科模式下,可考虑整合部分相关课程,如将护理伦理与法规、护理管理、人际沟通等内容整合到基础护理或护理人文课程中,以便合理分配学时、组织教学,并体现不同专业(护理与助产)间的课程特点。
3.2 重视双师型教师培养
如果说能力是教育的产物,那么护士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就需要通过护理教师的精心培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能力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而加强学生临床综合分析能力培养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以护理程序为核心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这就需要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的核心是双证书与双素质的结合,即以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为基础,以具有各种单项知识、能力和实践经验为要求。然而,目前的人事制度没有充分体现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资源的独特性,仍以学历为衡量师资队伍建设的标准。为此,只有转变观念,切实建立起灵活的学校用人机制,才能充实和壮大双师型教师队伍。
3.3 改革教学方法
3.3.1 推行行为导向教学法 行为导向教学法其教学内容直观、生动,能充分调动学生多种感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不仅可以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接受更多知识,提高学习效率,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而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加深其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教学中实施灵活多样的行为导向教学法,并将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法(PBL)、病案教学法、小组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等各种教学方法灵活运用,可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促使他们不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把传授知识与能力培养相结合。
3.3.2 开设学生学习指导课 学习指导课可以促使教师的教学方式从传授知识向挖掘学生潜力转变;可以促使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使其主动认识、学习和接受教育。通过开设学生学习指导课,教师可对学生学习方法进行具体指导,促使学生有效地掌握知识。
3.4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3.4.1 临床实习科目涵盖考试内容 学校要密切与实习基地的合作关系,建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轮科制度,明确实习基地的任务,保证实习轮科涵盖护考各学科范围。学校应委派教师,协同实习基地临床带教教师做好学生实习工作,促进院校合作。
3.4.2 重视临床带教教师培养 对于临床带教教师,学校可以和医院共同制定激励机制以激发其教学热情,提高其教学能力。如通过举办临床教师的各类培训讲座,增进学习交流,使临床带教教师掌握教学基本理论、教学方法,重视临床带教,规范带教内容,明确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有针对性地提高临床带教水平。
3.5 调整护理教育结构,提高专科以上护理学历层次比例
客观而言,我国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将与国际接轨,考题难度逐年加大,提高准入门槛是必然趋势。这就要求逐步减少中专学历层次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技术人员比例。新一轮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改革,只有与护理教育结构调整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创设“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学校发展环境,达到以执业资格考试规范办学行为的目的,从而使我国护理教育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G420
A
1671-1246(2011)13-0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