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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政治团体政治参与能力塑造

2011-08-15吕良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团体政治

吕良(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政治团体政治参与能力塑造

吕良
(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政治团体政治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政治团体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必将在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团体;政治参与;能力

政治社会团体指社会成员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结合积聚成组织,以组织所能控制的社会资源力量来开展相关政治活动从而影响政府或政策的社会团体。它具有激发社会各群体活力、完善社会建设与管理体制、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积极改革大力加强政治团体参政能力建设具有巨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我国政治社会团体参政能力不足的表现及原因

(一)当前我国政治团体参政能力缺失的主要表现

政治社会团体作为人们维护和实现其权利的工具和途径,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当代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了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显著特征或问题:

1.主体身份属性模糊,具有明显的“准行政性”倾向。从组织关系来看,虽然少数政治社会团体仍然没有从官方的组织序列中脱离出来,仍隶属于党政机关,但大多数政治社会团的人事编制、管理人员的组成方面都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只是其活动要受到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经费来源看、政治社会团体领导人的来源、产生方式等均表现出明显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当前,尽管不同的政治社会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客观地讲,目前我国政治社会团体的行政化倾向仍然比较严重,其从事的活动更多的像是协助行政机关的活动。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政治社会团体是借助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或者是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就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建立的。政治社会团体的这种“准行政性”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政治社会团体的本质属性,限制了其固有功能的发挥。

2.行为主体整体能力不足,间差距明显,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政治社会团体整体素质不高,主体之间发展差距明显,主要表现在各自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以及能力上。同时也呈现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政治利益为目标的政治社会团体数量多,而以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为目标的政治社会团体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治社会团体更是发展缓慢;有固定的组织结构的政治社会团体与组织程度很低的政治社会团体,甚至是只有虚拟组织结构的政治社会团体并存;不同的政治社会团体在分享社会资源方面不平衡,相应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差别也非常大。

3.非主体性明显,功能不健全。政治团体的主体性是建立在代表团体意志和利益基础上的。但目前我国的政治社会团体普遍缺乏代表性,很少能够获得成员的高度信任和支持,无法有效地团结成员,形成统一意志。成员难以从心理上真正形成归属意识。此外,多年不变的政治社会团体章程,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严重脱节,不能有效地对政治系统施加影响以充分反映其群体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的缺失和畸形,是我国政治社会团体属性与功能发挥不充分的表现。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政治社会团体都没有定型,处在一个明显的过渡阶段。

(二)当前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参政能力低的原因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在发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原因:

1.政治社会团体自身能力有限。由于体制限制,我国政治社会团体不仅资金严重不足,同时由于足够的吸引力,导致人才匮乏。同时,团体成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事实,能力有限就在所难免了。

2.社会体制不健全,制约因素众多。其一,政治体制不够健全。政治社会团体通过选举来影响政府重大政策的制定存在体制障碍。除一些人民团体,如妇联、工会等能够直接推举自己的代表外,依据国家的选举法规定,很多政治社会团体都无权推选自己的代表,也就不能反映自身代表的利益群体。其二,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政治社会团体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尤其与市场经济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非营利性的政治社会团体与市场经济改革理念不符,自然不在重点建设之列。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治改革愈显落后。这与在扶贫、环保、社会保障救济、慈善等领域急需政治社会团体的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大差距。其三,法治建设滞后,政治团体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与支持。目前,我国在政治团体管理上,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至今未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政治社会团体法。而现行法规大多或者过于原则化、或者规定模糊,缺乏操作性。造成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当扩大,行政管理随意化。从立法内容上看,现行法规缺乏对政治社会团体民事关系的调整。法治环境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政治社会团本身的发展。

此外,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阻隔,也是影响我国政治团体发展的文化因素。

二、加快政治团体建设改革,提高参政能力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和强化立法进程,为政治团体参政能力提高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1.加强具体而又针对性的立法。通过法律形式对政治社团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等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以保证社会政治团体的独立地位,保证政治社会团体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重点是完善政治团体独立性的建构,为政治社会团体发展提供根本依据。同时,加强对各个具体团体活动立法上的指导,提高其工作时效性。

2.加强立法,改善政治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目前,制定完善的中国《社会团体组织法》的制定迫在眉睫。新的《社会团体组织法》的条文中不仅要对行为准则、活动范围和领域进行规定,而且要明确体现中国政治社会团体性质、地位、职能。突出政治社会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其职责的权限范围及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以便用以规范和引导政治社会团体的行为。此外,在社会团体组织法中,要明确规定政治社会团体被强制解散的情况和政治社会团体行为受限的情况。降低成立政治社会团体的要求,解除社团发展障碍。

(二)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为政治团体参与政治决策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护

1.转变政府职能,协调政府与政治社会团体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强化社会权利,实现政府放权于社会。在提高政治社会团体权限的同时,还要加快改革,彻底转变以往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政治社会团体的分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合理限定,鉴定不移地走业务专项管理的道路。

2.完善我国政治团体政治参与渠道,实现政治团体利益表达渠道多元化,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其一,完善政治团体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关于代表选举等方面的制度,能够使政治团体派出的代表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阐述团体的意见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和阻止某一政策、法律的出台,最终维护团体的整体利益,使之成为政治团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其二,构建政治团体与政府的对话和社会协商机制,进一步发挥政治团体的政府助手功能。政治团体可以派代表参加政府的顾问委员会、专家组,也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在相关领域内进行调研,向政府提供信息,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通过参加听证会和政府政务公开活动,保证不同政治团体享有公平的利益表达权力,增进利益沟通,减少不同政治团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使政治团体有更多、更广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为政治团体提供决策咨询、公众舆论以及精英参政,同时积极建立组织结构完善大众传媒体系,为政治团体政治参与提供便利。

(三)培育公民社会,为政治社会团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中存在着代表各种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利益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社会基础、所服务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开展活动的方式都不尽相同,但都属于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帕特南认为,公民社会具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政治平等、公民之间的团结、相互信任和相互容忍和合作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如各种协会组织等。公民社会的水平高低与政府的廉洁和效率成正比。较高的公民社会水平,意味着民间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社会中的相互信任和合作的水平也较高。公民社会的这些特征,使其成为政治社团体发展的牢固社会基础。

(四)加强国家的投入力度,为政治团体建设提供有效帮助。政治社会团体为实现组织内外事务的管理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为此,国家应该投入项目和资源来辅助政治社会团体发展,使之成为吸引高素质人才就业的新选择。此外,为给予政治社会团体发展以有力支持,国家应加大组织和领导社团理论研究活动力度,并建立和形成长效机制。

(五)加快自身改革,促进政治团体整体素质和实际能力提高

政治社会团体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就是获得社会的支持、认同和信任,自身能力高低是关键。所以,新时期国家必须积极推动社团自身的发展。

1.树立和培养自身独立意识,养成独立开展工作的习惯。独立性是政治团体能力形成的根本保证。政治社会团体必须要主动锻炼独立思考、处理团体事务的能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社会团体维护本团体成员利益的能力。

2.加强自我管理改革,建构和形成自律机制。政治社会团还应通过提高政治社会团体成员的自律能力和群体的自律意识来建立一套周全的内部自律机制。其一,要有科学合理组织领导机构;其二,社会团体决策得以民主方式实现;其三,各项规章制度得以健全并完善。只有这样,完整的政治社会团体自律运行机制和成员自律意识才得以形成,组织内部的有效治理才能早日实现。

3.提高社会服务意识,在实践中形成和提高能力。政治社会团体存在和发展的生命力就是其永远都不会丧失的社会服务功能。因此,要通过组织教育的形式不断强化政治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只有发挥政治社会团体的服务功能,才能提高政治社会团体的活力,增强其生命力。

4.充分发挥政治团体的教育和宣传功能,提高团体成员的政治热情。政治团体有自身特定的利益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倾向,政治团体的存在就是要把有分歧的群体意志聚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意志。政治团体的教育和宣传,可以使团体成员学习和接受团体的基本精神和规范。通过政治团体政治参与来学习和获得政治文化和政治技能,掌握必要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术,顺利实现政治社会化。虽然我国有许多人形式上参加了政治团体,但在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上积极性不高,所以要充分发挥政治团体的教育和宣传功能,提高团体成员的政治热情,使政治团体政治参与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理性化,排除政治参与的自地性、冲动性。

[1]乔福龙.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及其建构[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2]周玲.论我国社会团体的政治参与[J].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8(3).

[3]郑光梁.论政治社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作家杂志,2007(12).

[4]左秋泉.当代中国政治性社会团体的发展研究[R].2010.

[5]叶林,张远凤.从政府与社团关系的角度论中国社团管理体制的改革[J].甘肃农业,2006(1).

[6]姜安.和谐社会理性政治治理的价值向度[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1).

[7]徐善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J].学会,2005(6).

(责任编辑:卞实)

Abstract: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political groups is the important partof politicalmodernization,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democracy,and is the cornerston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the enhancement of capacity of political groups'political participation,will certainl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political group;political participation;capacity

Shaping Capacity of Political Group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under Background of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LV Lia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Tonghua,Jilin 134002,China)

D665

A

1008—7974(2011)03—0023—03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对政治团体政治参与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研究成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7227

2011—01—03

吕良(1965-),吉林省德惠市人,现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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