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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与中国复关入世——兼论邓小平的行政法律思想

2011-08-15曹培忠周艳波刘桂艳

泰山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入世市场经济行政

曹培忠,周艳波,刘桂艳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2001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中国入世谈判中邓小平思想,尤其是行政法律思想,对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克服外国敌对势力的消极影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邓小平在复关入世过程中的历史贡献,展示其基本行政法律思想和原则,展望后WTO时代坚持邓小平理论,克服中国入世的消极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复关入世主要阶段、谈判障碍和邓小平在这期间的主要历史贡献

(一)中国复关入世主要阶段、谈判障碍

中国复关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邓小平在此期间,坚持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表现出缜密的法律观念。纵观中国复关入世历程,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

一是关贸期。1947年4月到10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y and Society Council)主持召开的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备会,并和10多个国家的代表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有关最后文件。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Temporary protocol on GATT),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自1965年3月又非法窃取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席位。

二是恢复关贸期。随着中国在联合国地位的恢复,中国开始着手恢复国际经济权利。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9月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1987年3月至6月,随着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关于中国复关工作小组的成立,中国开始了漫长而又艰辛的复关谈判。直到1994年11月,有些主要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生效,在GATT和WTO共存的一年期限内,中国未能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谈判由复关谈判转为入世谈判。

三是入世期。在二十世纪末最后几年,特别是1995年之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中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之后,又和欧盟就中国入世达成一揽子协议,在2001年11月15日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之后一月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

纵观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每个阶段各有特点,谈判障碍也不尽相同,中国政府立场灵活多样,务实创新,坚持原则。在关贸期主要是政治障碍;在接触恢复期,主要涉及到外贸体制透明度和统一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的减让,价格改革和选择性保障条款五个方面;在入世期,涉及到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经济范畴,例如市场准入方面范围已远远超出贸易范畴,涉及到我国国内宏观调控措施和司法主权事务(the matter of judicial sovereignty),期间台湾问题政治化使得大陆复关入世倍加困难。

(二)邓小平在这期间的主要历史贡献

审视中国复关入世的风云变幻历程,可以发现邓小平在这期间做出了突出的历史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中国社会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宏观战略角度出发,着手勾画中国经济蓝图,唤醒社会经济权利的主权意识。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80年代初期邓小平就批示中国应开始着手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唤醒了社会关于经济权益的主权意识。第二,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为复关入世奠定基本灵活务实的原则。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政府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并不享受有关过渡保护时期的规定,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无视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转型的客观情况,人为设置障碍,阻挠中国政府加入GATT。为打破僵局,邓小平在接见外国领导人时,针对中国的国际义务问题提出了基本原则性主张,以后工作组根据该精神归纳和概括了三项原则,指导谈判工作。第三,科学处理台湾问题,既坚持立场,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又充分考究到与台湾同胞血浓于水的事实,按照国际惯例和GATT第26条和33条,允许台湾以“关税地区(Customs Territories)”名义,按照“单独谈判,先中后台”的次序加入GATT/ WTO,科学处理好台湾和大陆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问题,实现一国两制。

二、复关入世背景下邓小平的行政法律思想

邓小平理论主要内容是从哲学高度上纠正了以“两个凡是”为标志的唯心主义错误思想路线,提出了建立正确思想路线的极端重要性,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联系在一起,阐明了思想路线与政治路线的关系,提出了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等一系列主张,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延伸,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当代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智慧结晶。在中国复关入世的历史进程中,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观点和方法,丰富而深刻,突出地表现为:

(一)坚持基本原则,尤其是行政法原则和维护主权原则

邓小平十分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从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邓小平指出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切切实实地解决问题,搞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应离开解决实际问题刻意去搞什么理论创新。他特别强调坚持原则,认为坚持原则对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复关入世的艰难历程中,对待国际势力的遏制问题上,邓小平旗帜鲜明地坚持原则,尤其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科学妥善地处理了国内事务和国际关系,克服了长期以来我国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号召广大行政人员依法办事,以原则办事。

邓小平的行政法律思想,坚持原则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一是政府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邓小平认为行政管理者的权力是人民以法律形式赋予的,权出于法;其次是行政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邓小平强调所有党政军机构改革,都要“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要建立很多规章制度”;再次是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制。邓小平指出:“什么责任,归哪个部,归哪个人承担,都要明确”;最后是坚持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于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该思想对于目前实现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防止腐败和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加快行政立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法可依。鉴于此,邓小平强调必须加快立法步伐,集中力量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他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按照邓小平这一立法思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可以说,在中国复关入世时期,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与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三)加强监督,通过制度约束实现监督权的有序实施,防止出现权利膨胀和腐败

行政法制监督是民主政治和科学文明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监督的重要性。他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他认为社会和群众不仅有监督权,还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多次强调应当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的作用,加强机关监督,其中包括法院的监督。

正是由于在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下,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中国由此进入后WTO时代。

三、后WTO时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

(一)后WTO时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国入世经历了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是重要问题之一。按照中国和WTO的法律协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内终止”。也就是说,中国15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本来就违反世贸的基本原则。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可任意选择某一替代国该商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从而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现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并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逐渐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仍然强加给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不合理的国际法义务。可见,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实际上是国际法条件下的权利和待遇的问题之争,尤其是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环境下的反倾销的权利问题之争。

消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议,在WTO平台上处理国际关系,无疑邓小平理论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分析工具。首先,承认“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微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国际经济待遇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地位的反应,是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的,必须正确对待;其次,在对待权利问题上,尤其是WTO的环境下的中国国际法的待遇问题上,应坚持原则和司法主权,按照国际法惯例,实现国内经济环境和国际社会的接轨。最后,建立“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体系。可喜的是,这些年来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确立了市场规则,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因此,后WTO时代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

(二)后WTO时代坚持和发展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

后WTO时代,新的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了“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要理论,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是新时代历史条件下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必须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政府行政职能的具体承诺,严格依法行政,为坚持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指导中国实践,依法行政提供外部环境。二是在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政府行政职能最优化模式的政府改革和加强监督,是未来一个时期政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坚持邓小平行政法律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总之,在中国复关入世的历史进程中,邓小平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原则,灵活务实,科学处理好台湾等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行政法律观,为后WTO时代邓小平理论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下,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法律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坚持邓小平理论,无疑是应对挑战最重要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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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培忠,等.中国入世历程和入世谈判[J].国史研究,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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