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发展价值:公正与和谐
2011-08-15黎宇
黎 宇
( 遵义医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3 )
略论社会发展价值:公正与和谐
黎 宇
( 遵义医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3 )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公正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实现社会公正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发展是公正和谐的基础,但发展并不自然形成公正和谐。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谐的必然抉择。
发展; 公正; 和谐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人类对发展的偏好和喜爱,正是基于对社会公正和谐的信念和期待。人们谈论发展,通常是从本质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综合分析“什么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通过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发展是构建社会公正和谐的基础,但发展并不自然地形成社会公正与和谐,坚持科学的发展理念,确立科学的发展道路,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谐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发展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基础
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谐的基础。当社会发展水平低,社会资源匮乏时,人们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去争取有限的资源,实现自身的利益,因此,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公现象,造成社会关系不协调即不和谐。那么,何谓发展、公正、和谐?从哲学维度看,“发展是指事物内在性、潜能的展开和实现过程,是事物不断地趋向圆满和完善的过程。”[1]78人们之所以形成很强的“发展”偏好,也正是基于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的圆满和完善的信念和期待。“何为发展”体现着发展的本质,“为什么要发展和为谁而发展”反映了发展的目的和价值问题,“如何发展”却是对发展模式与有效手段的追问,人们对发展问题的不断反思与展望使发展成了人的一种最自觉的行为,科学的发展必须体现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统一,在过程和结果上努力做到公平正义,即公正。所谓“公正”是指“与社会制度相联系,是与人的权利的应得与分配相关联的,”[2]102“用来表达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创造力及其成效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及其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行为与责任之间及其赏罚之间等的适当和平衡状态,并被视为符合人的本质需要和为社会认可的应当具有的状态。”[3]418“社会公正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其实质内涵是要求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4]42正如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所说,社会公正的形式主义的定义就是:同等待人。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则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5从道义上、愿望上表现为人们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做到不同社会阶层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合理确认,实质公正或形式公正都必须努力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公正”就社会领域而言,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的公正安排;就内容而言,体现在解决社会是否合理分配的问题。制度公正,往往与形成制度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现实性、全面性和最广泛的代表性有关。在制度下的规范行为是公正的底限,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平等与差异、自由与秩序、竞争与协作、内容与程序的统一是社会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公正是和谐的一种表征,也是和谐的一种内在要求。所谓“和谐”是指在一定发展基础上呈现出来的协调、圆满和完善的关系或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经济繁荣、政治民主、社会进步、思想文化活跃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基本要素之间的协调性。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与作为历史客体的社会之间和谐相融、相互关爱,以及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6]13公正和谐离不开发展,公正和谐是发展所要达到的目的,发展之美在于更好体现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可见,公正和谐程度也是一种发展状态,更是一种人性化的发展。发展的多维性、层次性、上升性决定了公正和谐的相对性、具体性,发展表现为具体的过程,公正和谐则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关系或状态。因此,发展、公正、和谐问题,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眼光来加以分析。
发展源于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公正和谐的渴求。发展是矛盾展开和矛盾解决的前提,发展越充分矛盾暴露也就越充分,矛盾解决离不开充分的发展,发展为协调关系、建立新的平衡点提供了现实的强有力的基础。发展总是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层次上达到矛盾关系的圆满和完善的状态。社会发展程度越高,人的自觉性也越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就越容易形成相互促进、共生共荣的关系,这是衡量和评价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反之,社会越落后、资源越匮乏,人的素质越低下,复杂的社会关系难以在一种落后的社会结构和制度运行下达到高度协调。古代社会人们生活在一种落后的状态下,仅满足于饮食男女这种最基本的需要,与世无争,和睦相处,过着一种无忧无虑的田园式生活,这种生活看似“和谐”,其实只是一种对生活的无奈,人的一切活动及其各种关系状态始终受着自然力和社会力的严重制约,自由的程度很低,生活十分艰难,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实现真正的公正和谐。可见,不发展就不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公正和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发展并不必然形成社会公正和谐
社会发展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基础,但社会发展并不具有先验的自明性和自足性,并不自然地导向社会公正与和谐,发展必须被“合理性”所规定、所限定,才能实现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性。发展本身就是辩证法,任何发展都是从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片面到全面、局部到整体不断前进和上升的过程,其发展的方式、目标、要求等也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无论是在发展形式还是在发展内容方面,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不足和片面性,犹如高亢的凯歌,在动听的歌声中总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后,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社会制度也相应得到调整和改变,相对于它以前的一切社会来说,无疑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为富不仁、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不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许多不公与不和谐,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到了相当紧张的程度。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表现出来的公正缺失问题,西方许多思想家都对此进行过深刻的批判。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们生活在“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下,主张通过订立契约,构建契约社会,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了合理的制度支持,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的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也看到了“社会进步和道德堕落”之间“二律背反”的关系。他从人性向“善”观点出发,主张消除人类发展中的不平等,恢复人的善良天性,应当基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订立契约,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黑格尔用“善”、“恶”范畴辩证地回答了社会进步与落后关系。认为,“人类的使命和单纯的自然事物的使命是俨然不同的;――在人类的使命中,我们无时不发现那同一的稳定特性,而一切变化都归于这个特性;这便是,一种真正的变化能力,而且是一种达到更完善的能力――一种达到尽善尽美的冲动”[7]94在他看来,人类的“精神世界”即社会历史是发展的,发展就是趋向“完善”或者“善”,但发展即向“善”却是通过“恶”才能达到的。后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其概括为“物的世界的增值和人的世界的贬值”[8]420、“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9]4、“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着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而带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10]104二战以后,科技进步大大显示了人类的智慧和能力,当人们陶醉于所谓的胜利时,却突然发现自己又深深地陷入到“全球问题”的困境之中。于是有弗罗姆(Erich Fromm)、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和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以及著名的罗马俱乐部所发表的报告中无不表现出对社会发展中的焦虑与不安。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化进程加快,促进了社会面貌的积极变化和民众生活的全面改善;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组织方式,更新了人们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经济成就斐然,民生问题逐渐解决,政治民主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市场化进程迅速推进中,如果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文化准备,仅在单纯的物质力量驱动下进行,在社会生活蔑视德性,物欲横流,一些人为了私利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就难以避免。“德性是人类尊严之所系,她表征着心灵和生活世界的条理和秩序,保证了社会的祥和与温馨。”[11]4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成为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诸如:社会财富增加不均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过大;经济增长还存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问题,失业队伍大,就业困难;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贫困问题、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等。表现为城乡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差距较大,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区别对待,农民失地现象严重,以农村发展为代价来支撑和实现城市发展,造成城乡差距过大。“我国最穷的农村和最富裕城市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差距。”[12]431“我国许多落后的农村很大程度上远离现代文明,即使有一部分农民以打工的身份参与到城市经济发展,但也没有平等地分享发展带来的成果,差距依然存在,农村劳动力获得的就业和收入的机会不平等,获得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和权利不平等。”[12]432与城乡统筹相联系,地区之间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东部优于西部,沿海高于内地,大城市好于小城市。发展从整体上看是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但就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上看,发展又是利益的重新调整,调整需要寻求有效的政策资源和制度供给,充分发挥政策和制度在利益分配中导向作用,实现利益重新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协调好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构建新的平衡点,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坚持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和谐,在新视野下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公正与和谐
公正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的综合发展、协调发展的根本体现。统筹发展、协调发展是建设公正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必须重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可持续性和整体性,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充分尊重人类发展和自然自身的价值和权利,克服各种形式的自私自利和地方保护主义。“人们对自身的特殊利益的追逐不得损害其他利益主体和人类的共同利益。”[2]128在生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体现公平的分配权和利用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的和谐,推动社会发展与人发展的统一。
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有希望,离开了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全面的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促进物质文明发展和精神文明发展;搞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不仅仅是要改善人的物质生活,提高活动效率,而是从根本上为了人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亦即为了人的生命潜能的充分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和精神的全面提升,并使人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充满人性的光辉。”[1]78通过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坚持科学发展,逐步实现社会公正和谐。公正和谐存在于具体的发展过程中,是发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由于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发展在空间上往往会表现为不平衡性、多向性和多样性。甚至在某种条件下,由“发展崇拜”,会导致社会发展与人性的背反。因此,对发展、公正、和谐不能作绝对的理解。发展在某一方面或环节或关系上比较协调完善,即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或某一领域中达到了和谐。而作为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不只是表现在哪一个孤立的方面,而必须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各种关系的圆满和完善,这就说明和谐与发展一样,必须是一个持续不断提升的运动过程。建设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艰巨任务,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物质支持和思想保证。我们党从明确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确定经济发展的中心地位到制定科学发展战略,解决了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发展问题,针对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战略,如“三步走”、“台阶式”、“科教兴国”、“可待续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等。经济建设成就斐然,社会生活巨大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发展的不断深入不断提高,加快了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由于我们在发展思想、发展理念、发展模式等发展问题上的不断创新,很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世纪,机遇与挑战同在,发展与风险并存,必须立足于整体、全面、长远的高度看发展,注重发展的全面性、圆满性和完善性,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发展只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并不是说发展自然形成和谐,相反,在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引起了我们对发展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社会需要不断发展,更需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和谐。因此,必须明确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发展?发展是以经济量的计算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评价标准,追求单一的、眼前的、或局部的物质的需求和满足呢?还是为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发展价值判断与选择的问题,事关发展的关键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时候了。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发展的胜利果实,走持续、协调、和谐的发展道路是人类发展的必然抉择。
[1] 韩庆祥.代价论与当代中国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00,(3).
[2] 倪愫襄.制度伦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 罗国杰.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1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4] 单继刚主编.应用伦理:经济、科技与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J.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朱瑞基.正确认识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方法论[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7] 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6.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 陈根法.心灵的秩序―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12] 刘相,刘德军,王忠武.思想解放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On the Value of Social Development: Justice and Harmony
LI Yu
(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Zunyi Medical College; Zunyi, Guizhou 563003, China )
Development is an eternal topic. Justice and harmony is a pursuit for values of social development. It is an ideal of humankind to realize justice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Though development is the basis of justice and harmony, it doesn’t naturally form justice and harmony. Persisting in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to realize justice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development;justice;harmony
(责任编辑 马俊锋)
B0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3-9639 (2011) 04-0053-04
2011-04-29
遵义医学院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发展中公正与和谐问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黎 宇(1962-),男,贵州遵义人,遵义医学院人文社科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