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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

2011-08-15曹红梅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9期
关键词:评标中标投标

曹红梅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7)

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

曹红梅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7)

虽然目前招投标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越来越规范了,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高铁建设领域出现问题后,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从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背景入手,分析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并总结了分析这些问题的现实意义。

招投标;问题;分析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背景

1.招投标制度日臻完善、作用巨大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交易的主要模式,从源头上算起,招投标工作的提出与实施在国际上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而且经过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现在招标投标制度也已经成熟,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并被通用的操作规程,在国际工程交易、货物以及服务采购中被广泛使用。在我国,招投标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的试点到90年代的推广,到目前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从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到招投标法律的颁布实施,以及各项细则的编制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善,招投标工作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招投标制度正在给我国的各项经济建设工作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近三十年的招投标实践,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不仅使建设领域的交易行为规范而有法可依,而且由于招投标择优竞争的强大优势,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得到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投资有了较大的节约,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规范与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2.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弱肉强食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有了显著的变化,有益的和有害的东西同时进入人们的思想和生活。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带来了高度的竞争态势,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中,投标单位能否中标决定了投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生存状态,市场的弱肉强食使条件处于劣势的投标单位几乎没有了中标的机会。要想生存发展,处于劣势的投标单位要么提高自身的技术、经济与管理水平,要么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单位特殊的主导地位给招标单位带来了确定中标人的话语权,投标人能否投标进而成为中标人,招标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承载着巨大的财富,招投标作为实现财富的必经路径,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资源和财富的分配还相当不平衡,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采取不正当竞争,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违法腐败、谋取私利,特别是近几年来,招投标成为腐败高发地带。这些现象的出现,极大地阻碍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扰乱我国的招投标市场,而且也使大量的国家财富流失,同时已经严重影响到招投标在广大人民心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概念,更影响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形象。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形式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应用最多的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从1984年的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开始算起,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了,然而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着暗箱操作、肢解招标、围标陪标、监管失控等现象,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

1.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有两种方式:一是应当招标不招标,二是采取拆分的方式,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

(2)虚假招标

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是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一些招标单位为了让自己相中的承包单位中标,与招标代理公司密谋配合,以自己内定的中标单位为标准编制招标文件,量身定作评标标准,甚至把工程标底私下透露给内定单位,使自己内定的投标单位合理合法地顺利中标。

(3)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

想方设法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即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是接到招标方邀请书的,这样就直接限制了参与者的人数和范围。设置招标障碍,或者只在小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变相减少投标人数,使公开招标自然变为邀请招标甚至是议标,从而达到控制招标结果的效果。

2.工程项目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借用他人资质投标

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达不到投标要求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较高资质进行投标。出借资质单位可获得一定不法收益,若借用资质的投标单位中标,出借资质单位还可获得更高收益。但由于中标人没有真正实力,将会导致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较大问题。

(2)围标、串标、陪标

围标,就是围标人借用或雇用多达五六家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当枪手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造成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围标人中标;串标则是由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发起的,大家拿到甲方的招标书后,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共同研究、设计、讨论好这一次由谁来担任中标人后,联手垄断价格,采用不法竞争手段中标,分割利润;陪标也是由投标人一家投标,借用或雇用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之手,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的许诺或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上,围标、陪标都是投标人串通投标,对招标人是一种欺骗。

(3)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中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3.工程项目评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评标专家易受业主或少数人左右

由于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有两名是业主人员,其他是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一起评标时,往往易受业主专家的影响,特别是业主已经有意向时,往往会明示或暗示其他专家,为自己中意的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同时又滋生了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2)评标专家难以做到面面精通

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由于人受教育内容的有限性,技术水平有限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某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该领域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

(3)评标办法存在缺陷

我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践中,它们各自存在优缺点。

①综合评估法

要求全面评审投标报价、技术因素、企业业绩和实力、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业绩,以及对招标项目的难点把握、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是否恰当等因素综合评审,采用量化指标和权数的评分标准,规定商务部分不得低于60%,技术部分不得高于40%,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综合评估法虽然要求综合评价,但是,评分标准规定的不合理,很难做到优胜劣汰的理想效果。因商务部分得分主要是报价,而企业资质、业绩、技术实力和项目经理等得分较少,很容易形成低价得分较高,优质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先进,但先进的技术措施是要有成本的,优质企业在价格上竞争不过劣质企业。在商务标占总报价的60%的情况下,自然形成低价中标的事实。在企业利润最大化下,造成了用好的材料、好的措施、好的管理吃亏,导致企业不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培养人才、加大投入,容易形成短期行为、投机行为,不利于一流企业的成长。

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要求与综合评估法内容基本一致,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人。首先,它明确规定了“低价中标”的评标法,至于“不低于成本报价”不具有可操作性,很难知道某工程的成本是多少,在我国目前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每一个工程都是“急上加急”,存在设计图纸不完善、工程量不确定、材料市场价格在波动等问题。其次,招标书也不能把成本价格写在其中,即使规定拦标价,拦标价也不是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短暂时间内也不能把成本计算出来,现实中只能比标价。形成事实上的最低价中标,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起国际上的招投标制度,我国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太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有些方面还不太成熟。我国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创新招投标理论,建立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制度。该文章的总结分析,对我国的招投标理论工作者具有借鉴作用。

2.实践意义

首先,分析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常见问题,在实践中对守法或非专业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来说,能够作为避免和预防此类问题发生的经验,对存在问题的主体单位来说,也无疑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不要有侥幸心理,而要做个公平市场的维护者。

其次,分析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常见问题,对我国招投标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来说,提供了第一手的一些资料,有助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加强执法的力度。

最后,对于投资越来越大的工程项目,如果能在其问题出现的初级阶段,我们就结合其特点,仔细分析、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将会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1]吴红梅,张星,费祥虎.工程建设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分析及其认定[J].建筑经济,2009,(8):12-15.

TU

A

1673-0046(2011)09-01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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