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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律”的思考

2011-08-15刘保民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自然界阶级宇宙

刘保民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哲学经济学研究

关于“共律”的思考

刘保民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共律是指事物的共同规律,或者说是指事物的共同特点,即共性。它是客观的、现实的和历史的,是不以任何社会主体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自然界有共律,人类社会有共律,社会群体有共律,社会个体同样也有共律。这种共律正是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共律;主体;形式;追求

这里的共律,实际上是指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共同规律,或者说是指事物的共性。这种共性,一方面证明了万事万物具有共同点;另一方面,一旦被揭示,人们就会去追求它,因为它是实现人类自身目的的必要条件。万事万物是客观的,这是物事共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相互依赖的,这是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共律;自然界是丰富多样,无边无际,永不停息的,这是自然界自身的共律;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有时有倒退,但只是暂时的,总体趋势是必然向高级形态发展,这是人类社会的共律。地球上不论什么种族的人,什么皮肤的人,什么性别的人,什么阶级差别与等级差别的人,都有衣、食、住、行基本需要和追求,都憧憬未来,向往最美好的生活和最理想的境界。这是人类自身的共律。

正是这种共律的客观性,有意无意地会暗示、导引政府和人们追求这种共律,实现“大同”和“类”的目的。这种共律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政府应代表社会大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形成政府、集团和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社会形态不同,阶级本质和利益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同样必然依此而共同追求一定的共律,这种共律主要表现为共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观。虽然表现的方式方法不同,但这种共律是相通的。正是有这种共律的追求,才表现出人类社会的有序性和相对稳定性。正是有这样的共律追求过程的实现,才使社会变得既客观,又易被人们所认知和把握。同时,因组织和个体追求的方式和方法不同,社会才表现出丰富多彩性和矛盾形式的多样性。这正是社会的共律性和人类自身共律性的真实性所在。共律是存在的,共律是现实的,人类追求共律是永恒的。

一、自然界的共律

自然界具有共律,这种共律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山水河流同属物质,千虫百兽、万鸟百人同属有性物质,这是自然界“物”的共律。这种物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这种物的存在和变化的共律,一方面为其自身及相互间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支撑条件和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他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依据。这种共律是它们的通性,使它们自身之相互间,及与自然界的存在共同构成存在。自然界的这种共律,也可依次把它们分类定名为自然界的“静态共律”、“动态共律”和“作用共律”。

自然界的这种共律,为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两重任务。任务之一是要“自我保护”,而这种自我保护则是通过两方面来完成的,一方面是“优胜劣汰”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人在获益的同时,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实现积极的保护。任务之二则是人类应将宇宙出现新生命的存在予以保护。尊重这种自然界的共律,与自然和平相处。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然界共律永葆“青春”,人类的“类”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二、人类社会的共律

人类社会的共律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其一,人类社会,不论什么形态的社会,都是宇宙中社会性存在,都是与自然界分不开的。脱离开这样的共性,人类社会就无法存在。这就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永不可分离的共律效果和因果关系。其二,人类社会有其共同存在和发展的规律,这就是社会基本矛盾问题,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共同决定人类社会的存在、变化和发展。无这样的基本矛盾推动,人类社会则不会演绎和发展到今天的形态和程度。其三,人类社会处在阶级社会阶段时,阶级性、阶级斗争性、阶级矛盾,是其共同规律,使阶级社会表现为人类社会的特殊历史阶段。其四,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必然向高级形态发展,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律表现形式之一,正是如此,人类社会必将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五,人类社会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随着宇宙生命的灭亡而消亡;它灭亡或消亡后,还会表现和衍生出新的生命和社会,这则取决于整个宇宙生命的本真规律及具体形态和状态。

人类社会的这种共律,是不依个体、集团、组织和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历史持续发展到今天,人类社会的这种共律始终起着决定性作用。只要人类社会存在,这种共律就始终地和必然地发挥作用。

揭示人类社会的这种共律,就是要使人类自身,即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充分认识和遵从这种共律,以实现人类自身的最终目标和目的。

三、社会群体的共律

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主体形式之一,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也有共律。这里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既包括国家、阶级、政党,又包括社团、各行各业的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它们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组织和群体,即阶级群体这样的概念。应含政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甚至新兴学科所厘定的组织和群体。

社会组织和群体的共律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其一,社会存在的主体性。即任何阶级、政党和国家,还是其他集体和群体,都是以主体的形式存在着。国家以代表全社会主体主权形式存在着;阶级以代表本阶级的共同根本利益存在着;政党以阶级为基础,以社会或本阶级的核心地位、力量形式而存在着;其他社会群体和组织以所在或所属社会单元的主体形式而存在,等等。所以,各种社会群体均以自己的一定主体形式存在着,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二,社会存在以群体主体的能动性形式为主的作用而存在着。与此主体性存在形式相适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起着不同的作用。国家以政府性的统治作用施加于整个社会;阶级以政治为主的作用施加于社会;集体和其它群体以一定形式对社会和个体起着主导性和运作性作用。同时,国家、阶级、政党和不同的群体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在共同制约和互动中起着结构功能性作用,共同作用于社会和个体,使人类社会有秩序地存在和发展着。

这种社会群体主体的共律和效果,标志着社会不同于自然和宇宙中其它实体和个体,使整个宇宙始终处在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状态之中。这种共律和效果告诉人们应服从和认识社会群体的功能和性质,使人类、社会、宇宙始终处于和谐状态,这是人们探求社会群体共律及效果的初衷之所在。

四、社会个体的共律

宇宙万物有共律,人类社会及人类社会的组织和群体有共律,这种共律同样会带来社会个体不得不应有的共律。人类社会个体的共律,带来了人类“类”的本性。人类“类”的本性同样又引出了社会、宇宙的和谐与向往要求,基本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社会个体同样均以“单个”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不论是不同社会的个体,还是不同行业的个体,不论是不同身份的个体,还是不同本质的个体,不论是不同历史阶段的个体,还是不同空间、不同国别的个体,都以“单个”式的主体形式而存在着。其二,社会个体以主观能动性的形式存在着。不同性质的社会个体,对社会的作用不同,同一本质的社会个体共同作用于社会中的具体形式不同,不同阶段的社会个体,作用社会个体的能动性程度不同,但均是人的能动性这一共律、共性的表现。其三,社会个体的作用是以共同尊重客观现实规律为前提的。从正面讲,个体尊重了规律,就能利用规律为“我”服务。从反面讲,不尊重客观规律,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这两种相反的共律情况,就把整个社会个体自然厘定、划分为不同性质的“类”别个体。带来了不同的“是非观念”、“价值观念”和相同、相异、相斥的评价标准,这则是共律带来的不同效果。其四,社会个体的存在则是有限的,这同样是社会个体不同于宇宙、社会的根本之所在。宇宙则是无限的,而每个社会个体的生命不过百年许而已。这就带来了人类社会个体以有限的生命体,去寻求生命精神的无限存在,去追求永恒、致远、宏大体系,憧憬久远的未来。这种拉动效应会使社会个体把自身自觉地与宇宙生命无限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得大众、自然、社会和个体共同和睦相依、相存、相长,社会个体也才能把自己与自然物等主体区别开来,学会尊重自然,尊重社会,最终尊重自身。

[1] 肯尼思·D·贝利.许真,译.现代社会研究方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 张岱年,程宜山.中国文化与文化争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 阿西摩夫.王涛,黔冬,等,译.宇宙、地球和大气[M].上海:科学出版社,1979.

[4] 沈湘平.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理解[J].哲学研究, 2010,(6):27-32.

[5] 刘保民.从“个人主义者”到“整体主义者”[J].武汉大学学报,2004,57(4):395-399.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The Thinking on “Common Law”

LIU Bao-min

(School of Economy & Law,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zhong 723000, China)

Common law refers to general character or common feature. Common law is objective, realistic and historical, and independents of social subject's will. Common law’s manifestations are diverse, which are presented in nature, human society, social groups and individuals. This is the common target of social subject.

common law; subject; form; target

2011-01-05

刘保民(1960-),男,陕西宜川人,硕士,陕西理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B022

A

1009-9115(2011)04-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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