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预防
2011-08-15卢晓丽
卢晓丽
(新疆教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3)
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预防
卢晓丽
(新疆教育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3)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犯罪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隐蔽性强、危害大、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犯罪的问题日益突显,屡见不鲜,因而网络犯罪问题及其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研究。
网络信息;网络犯罪;犯罪预防
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它给人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欣喜,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可觅行人的踪迹,茫茫人海有知音,这一美好的愿望在半世纪前曾被揶揄为痴人说梦,如今伴随网络时代到来,这一梦想成了活生生的现实。当我们展开双臂享受高科技的恩惠时候,一个黑色的幽灵已在悄悄袭来,就像“潘多拉的魔盒”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这就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极其危险的,社会危害极大,若是“溜门撬锁”恐怕不致使国家经济造成混乱,而网络犯罪确有造成这种危害的可能性。我们要认清网络犯罪在复杂性和专业化方面将远远超过任何犯罪。我们须抱着谨慎的态度。爱因斯坦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中是有用的,但他也能用来杀人。”爱因斯坦提醒人们注重科学技术“双刃性”,事实上网络对人类即是恩惠也是挑战,网络犯罪就是我们必须应付的挑战。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尽管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案件陆续为人们所知晓。但理论上尚未对“网络犯罪”形成定义。它是当今社会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在理论上研究网络犯罪这一基本范畴,揭示其社会危害性,为我们认识和实践提供指南是必不可少的。纵观国内外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有广义、狭义、折衷说之分。
狭义说从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单一权益(如财产权或个人隐私权)来定义计算机犯罪。广义说即根据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关系认识界定计算机犯罪。例如:欧洲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对计算机犯罪所下的定义是:“在自定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折衷说主要是注重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这种学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计算机的犯罪和计算机被用作犯罪工具的犯罪。例如,德国犯罪学专家施奈德在其名著《犯罪学》一书中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行为或者是把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行为。它有四种表现形式:(1)篡改输入数据或改变数据和数据程序;(2)计算机间谍;(3)破坏计算机;(4)偷用计算机和计算机时间。应当说计算机成为行为人进行犯罪之“工具”及“帮凶”概念在刑法学界为广泛应用。而网络犯罪是特指在计算机环境中的一类计算机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显著的智能性、隐蔽性、社会危害性。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具有丰富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2.网络犯罪有更深的政治、经济、军事背景,目标往往指向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一旦国家的信息命脉被外国人所掌握,那么国家的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3.网络信息内容庞大,包罗万象所有信息都可以在网上传播,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良及有害信息的入侵。4.网络犯罪具有显著的智能性、隐蔽性。5.犯罪时间、空间具有极强的延伸性,有些网上犯罪的危害结果在犯罪行为被查处后仍然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当广的范围里蔓延。
三、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比传统犯罪的危害要大得多。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的普遍性和计算机处理的信息的重要性,整个社会的重点及要害领域皆为计算机所控制,社会的正常运转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作。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遭到毁损与破坏,宛如肌体中的中枢神经失去功能,必然造成整个社会的瘫痪和失控。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应用普及的广度越高,计算机犯罪的几率就越高,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如计算机在银行金融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电力、国家安全、公安、文化教育等领域广泛运用,当某个要害环节出现问题时,就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因此,考虑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应从两个尺度衡量,一个是经济尺度一个是社会尺度。
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网络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巨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用日本计算机犯罪专家乌居壮的话来说;“现在几乎没有一种犯罪像电子计算机那样轻而易举地得到巨额财产。”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研究表明,计算机犯罪案的损失金额每起达45万美元,是传统犯罪案件的几十倍到几百倍。如果银行电子转账系统被窃取,或一旦有人骗取或破译了密码,经济就会发生灾变。
网络犯罪不仅限于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在于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的全方位冲击。这种严重的危害性也许只有毒品犯罪可与之相提并论。但是,就其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的连锁反应及危害后果即时性而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性又远非毒品可比。实际上计算机网络犯罪从在经济上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到网络黄毒给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带来沾染和对青少年心灵造成的毒害,再到计算机网络“窃客”大量窃取国家高级机密,无不折射出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体现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四、网络犯罪的预防
犯罪学家们认为,目前在所有的犯罪中,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控制的难度最大,一般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伤害、盗窃可采用先进的防范技术加以控制。例如,电脑结算正极大地减少抢劫和绑架勒索的犯罪;使用电脑控制的防盗报警系统有效地阻击了汽车盗窃案的发生;使用电子监控设备防止降低了暴力犯罪。然而,对于计算机网络领域的犯罪,政府和社会均无计可施,网络犯罪年龄跨度很大,从少年到老年都可能实施犯罪,部分人的犯罪动机是牟利,另一部分人却只是为了寻开心,犯罪极具隐蔽性,不显山不露水,不留痕迹,难以发现。正因为如此,有关专家指出,技术对策和管理可以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内化控制,却不可能从根本上阻止计算机“黑客”们的越轨行为。美国社会学家称那些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进行捣乱破坏活动的未成年人得了“精神失落综合征”,“他们生活在一个不论在社会活动和情绪都深受保护的天地里,离开学校后就不知所措,常常干出许多蠢事。”这恰恰是我们培养精于使用计算机的新一代,但却没有规定出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因此,教育的对策是要通过道德约束,要做好人的工作,从教育入手,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范犯罪的屏障。应该对青少年反复强调计算机使用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将受到的惩罚和社会谴责,有意识地培养起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在人的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线,从内心形成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善恶是非观念,自觉地以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行事。
对付计算机犯罪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必须综合治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要从安全保护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着手,加强防侵入能力,对正在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技能的青少年要加强计算机道德和文化的教育,但更重要的是加强法制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的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和法规,有相当多的国家或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或对刑事法典做了补充修改,增加刑事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使用范围。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条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条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该条的规定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条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第287具体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针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依照刑法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人们普遍缺乏以法律手段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意识,计算机专家所关心的是如何引进最先进最新技术,容量更大、速度更快、性能更好,而忽视了计算机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社会大众只认识到计算机象征着进步与智慧,而缺乏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法律意识是保证法律事实的重要条件,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发展和完善计算机文化与文明,已势在必行。网络对大学生影响已不容忽视。可以这么说,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网络人”群体,网络在强化了学生主体性的同时有容易弱化主体性。网络虚拟环境是一个自由平等的世界,网民之间没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自由自主地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选择自己喜欢交往的对象,满足自己精神情感需求。在大学校园里,痴迷于网络游戏,网络交友,黄色信息,屡见不鲜。其次,网络虚拟环境使学生的真实性和虚伪性进一步放大。最后,网络加剧了学生思想观念的多元性。因此,如何利用好网络并避免网络带给学生的不良影响是教育棉铃的全新课题。首先,要加强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的道德行为是靠自律,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修养,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是引导“网络人”文明上网的根本举措,另外我们要通过加强教育工作的引导,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推进网络阵地的发展,深化网络思想教育规律研究,消除各种负面影响,趋利避害,有效实现网络社会条件下青少年的全面健康发展。
[1]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28.
[2]赵开琦.论计算机犯罪定义[J].法商研究成果,1997,(2):31.
[3]刘广山.计算机犯罪有关法律问题[J].法学,1996,(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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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1)06-00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