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工作现状及分析
2011-08-15常先炯
常先炯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山西 太原 030053)
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工作现状及分析
常先炯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山西 太原 030053)
加大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关键就是要在“实”字上下功夫。而能否做好一个“实”字,人的因素异常关键。因此,只有在夯实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交叉办案和案件督办力度,严惩违法乱纪人员,才能尽可能地消除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加客观公正地查处案件,才能真正体现案件查处工作的强大力度和震慑作用,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职能作用。
案件;查处;现状;分析
案件查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是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最能直观地体现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效、衡量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标准。在国有企业发展改制尚不完善,社会普遍意识形态趋于多元化的今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腐败行为,维护党纪政纪,切实消除由腐败现象所引发的不和谐因素,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公平与正义,也才能更好地为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大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呢?纵览古今中外的权力制衡机制,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的纪检监察体制不可谓不健全,制度不可谓不规范,宣传教育力度不可谓不大。“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许多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运作机制也相对完善,如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体制健全、各类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完备等。然而,上至国家、省、市,下至国有企业内部,近年来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仍屡禁不止,不免令人困惑。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宏观上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固然是导致社会微观个体——人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甚至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不思进取、思想蜕化的因素之一。但一些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的“不作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何为“不作为”?归根究底,不外乎一个“实”字罢了。然而,一个“实”字,言简意赅,倘若付之于行动,还是有诸多的“不易”。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维护党的纪律、保证政令通畅的专门机关,而行使这种职权的基本元素是人,即纪检监察干部。因而能否做到一个“实”字,人的因素非常关键。“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行”,倘若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各项工作都难以做“实”,甚至流于形式、敷衍应付,那又何谈教育预防、何谈监督惩处呢?因此,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的工作力度,就必须立足于“实”字,从“实”处着眼,在“实”字上苦下功夫,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
一、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夯实案件查处工作的基础
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
案件查处工作中,人的因素非常关键。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综合素质尤显重要。首先,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循甚至高于一般干部的选拔标准,做到“‘德’而优则仕”;其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修养,使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时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权力观和勤政廉政观,坚决保持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最后,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避小害,放眼全局,正确理解政治安全的理念,努力克服“保护主义”的思想。
当前,许多国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一种思想倾向,即“保护主义”。保护干部的政治生命固然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能之一,且与我党纪律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无矛盾。但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惩前”是“毖后”的基础,“治病”是“救人”的前提。我们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总以为,我们的干部没有被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或者是公检法等机关查处是一种政绩,其实不然。诚然,没有被上级部门查处,从某个侧面来说,的确是一种政绩,保护了我们的干部,维护了企业的整体形象。但透过这种表面现象,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干部没有违法乱纪,而是出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一种“保护主义”。表面上看,这种“保护主义”似乎与“政治安全”理念相一致,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恰恰与“政治安全”理念背道而驰,这也是我们必须扭转的一种思想误区。因此,“毖后”必先“惩前”,“救人”须先“治病”,否则只会“惯”坏我们的干部,增强他们的侥幸心理,给国有企业改制发展带来更多的困难。
二、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改进案件查处工作的方式方法
交叉办案是当前案件查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也是保证国有企业内部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条件。
实践证明,交叉办案是案件查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力度、效果不辩自明。“得其善者而从之”,既然是好的、先进的做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就应该坚决果断地推而广之。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回避”的问题。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回避,是指案件检查人员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查办案件的制度。其对回避的对象、情形、方式等也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实行回避制度,既可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案件检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或报复、陷害案件当事人,又可使案件检查人员避开嫌疑,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这也是案件查处工作最基本的纪律要求。
从国有企业内部案件查处工作的具体情况分析,交叉办案是实行回避制度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面向基层,查处的案件也大多是些小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因而在很多时候交叉办案的力度并不大。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案件无大小”。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无论大案小案,其本质和思想根源是相同的。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在许多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检查人员与当事人即便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但同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由于长期共事,相互影响,所以,“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思想就很容易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印象分”,甚至还难免会出现一些与当事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加之“放眼社会上的大案,这些其实算不了什么”、“培养干部不容易”等内部保护主义思想倾向等等,这些因素其实很可能已经在案件检查工作人员的潜意识中对查办案件造成了一种不利的影响。如笔者曾接触过的某国有煤矿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担任领导干部多年,且与案件检查人员较为熟识,因而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尽管案件检查人员讲原则、严要求,甚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晓以利害,但仍难以起到对当事人较为有效的威慑作用。当事人不但未能正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总是顾左右言其他,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致使案件检查工作陷入难以突破的瓶颈。后来,该企业通过交流合作、交叉办案的方式,从兄弟单位借调案件检查人员协助办案,使当事人很快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为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一个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积极改进案件查处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切实严肃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严格遵循案件查处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绝大多数都能够严格遵循案件查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但在定性和处理环节上,却往往由于内部保护主义的思想作用,最终很可能会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偏颇。因此,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原则,从思想认识领域正视此类问题的严重性,正视“惩处”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惩防并举”本身也就说明了“惩”的重要性,惩恶即是扬善。试想,如果我们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姑息迁就,那何谈监督预防?何以向那些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体交待?何谈维护集体、企业、乃至国家的根本利益?何以震慑那些铤而走险的人呢?毕竟,无论什么案件,无论如何加大力度,其落脚点最终都要归于处理结果上的。尤其是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单纯的正面宣传教育和引导,其作用毕竟还是有限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这也是支持和弘扬了那些踏实肯干、清正廉洁的干部。因此,加大案件查处的工作力度,只有重拳出击,严格按照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坚决惩处违法违纪人员。该移送的坚决移送、该处理的坚决处理,以一种高压态势投入到案件查处工作当中,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遏制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蔓延。
四、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案件查处监督工作
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检查人员自身的监督工作,是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有益举措和机制,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补充条件。
案件查处工作是否客观公正,人的因素至关重要。纪检监察部门及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把自身也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有力地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当前,许多国有企业内部的三级纪检监察体制,本身就具备了一级监督一级的职能,在案件查处工作方面也有一套规范的督办机制。但由于受到面向基层、辐射面广,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公务繁忙、人力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种督办体制在具体实践运行中还不够到位。这也使得一些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疏漏。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大力改进这种“空中楼阁”式的督办机制,多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多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积极介入基层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督办作用,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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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1)01-00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