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控制视角下的犯罪预防
2011-08-15裴佳黛
裴佳黛,刘 衡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450053)
一、控制与条件控制
控制:其文字释义是指掌握住对象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1],或使其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
条件控制:条件控制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中最常用的基本概念及语句形式,是指通过条件语句来选择程序的执行流程,实现用条件控制结果的目的。条件语句的创造源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实践体验,人类社会中任何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的出现与进行,都要有条件限制才可获得结果,甚至宇宙、地球上任何一种自然现象的出现,也无一例外地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发生。而人类为了保护自己或实现利益,在对自然现象的抗争和对社会活动的控制中,对可能控制的事物,就可以通过设置条件来实现限制。条件就是筛选依据。通过条件设定或限制,最终达到人类所需求目的。
社会犯罪现象也像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是一种条件现象,要满足若干条件才得以形成。如要有行为人及其动机的存在,有被侵害目标的出现,有犯罪可乘的时机,有管理环节的疏漏等等,当这些条件同时具备并且成熟时,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在犯罪预防的工作中,我们不妨采用计算机条件语句思维方式,用干扰、破坏或控制违法犯罪条件的生成,来实现预防犯罪的治安工作目标。
二、犯罪条件分析
犯罪条件是指影响违法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犯罪条件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场”的作用,因为存在犯罪原因并不等于一定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说犯罪原因可能相同、类似,但在不同条件下发生的违法犯罪,都会带有与其外部条件相适应的特征。所以,要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必须认识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犯罪必要条件一般包括四种因素:主体限定因素、侵害对象因素、时空特定因素和现实管控因素。
(一)主体限定因素
主体因素是犯罪条件中的首要因素。因为任何犯罪活动都是人的行为现象,都是人的行为作用于社会的结果,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社会犯罪现象的出现。许多犯罪学家认为,社会中有犯罪可能的人很多,甚至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或不良动机[2]。人既有自由意志又有理性,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自然欲望,但人的理性会计算各种行为带给自己的后果,也会在计算之后决定自己的行为。由于人类具有这种本能,所以有犯罪或不良动机的人很多,而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人却在极少数。一般来说,人的生活阅历、道德水准、生活状况、自控能力甚至性格与胆识都是决定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限定因素。
(二)侵害对象因素
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人和被侵害人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他们的相互作用促成了犯罪的发生,更有学者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被侵害人的行为促使犯罪发生[3]。客观上,犯罪实施确实与侵害对象有关,可以认为,侵害对象特定条件和行为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机会。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必须通过侵害一定的对象来实现,实际上对象是犯罪进程中主观意志与客观危害结合的焦点,它决定着犯罪意图能否实现。在犯罪实现之前,对象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种人或事物。犯罪人欲实现犯罪,就必须在普遍存在的对象中选择出特定的目标作为侵害的对象,选择的标准便是对象是否具有侵犯的可能性,包括对象是否具有犯罪人追求的特定价值属性和对象是否具有并暴露出的可侵犯的不安全因素,如携带大量现金或特殊物品、缺乏防范意识、处于极度疲乏状态、身单力薄或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等等更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目标。所以,侵害对象的高价值状态和不安全状态,为犯罪人提供实现犯罪最大的可能性。
(三)时空特定因素
任何违法犯罪的发生都离不开时空背景条件,时间和空间构成了违法犯罪发生的实现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简单加以分析,不难看出其中带有一定的时空规律性。在时间方面,如夏季流氓犯罪多发,冬季入室盗窃频繁,春秋季节是流窜犯罪的高峰。在空间方面,如治安环境混乱区域内的犯罪较治安稳定区域多,人员拥挤区域内的犯罪较人员稀疏区域多,或者在特定区域某种犯罪特别突出,或者在犯罪形式上出现了新的变化趋势。在犯罪活动中,犯罪人不可能随时随地发动犯罪行为,他们为了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必然选择成熟有利的时间和地点实施侵害,而这些成熟有利的时间和地点就是犯罪的时空特定因素。
(四)现实管控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国家职能部门会对社会行为实施管控。宏观上,法律是一种管控,它属于一种政府的社会控制,其影响层面是较大的;微观上,警察执法也是一种管控,可以立即使某个犯罪行为停止,有些时候,也可以立即剥夺某个人的行动自由。由于人的理性,行为人会评估自我行为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所以,行为人为躲避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控制以及法律的制裁,会选择在最有利的时机出手,而这个犯罪有利时机一定是管理疏漏的时刻。职能部门管控职能弱化或管理环节出现疏漏会为犯罪人创造条件,提供违法犯罪的便利。所以现实管控不到位,社会控制的各种机制与制度的弱化,也是犯罪条件中的重要因素[3][4]。
三、预防犯罪的条件控制
各种违法犯罪都是在特定要素共存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和外界诸多因素及条件后形成的。按照条件控制的设想,有意识地干扰、破坏违法犯罪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发展的因素,控制犯罪情景,应该是防范犯罪的有效方法,也是治安防范的主要对策。
(一)犯罪主体条件控制
犯罪现象特别是个体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常常是防不胜防,但从犯罪主体成分分析的角度看,由社会人转变成犯罪人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犯罪主体的条件控制就是要关注那些有可能成为或容易成为犯罪主体的对象,这是对犯罪主体限定因素的控制。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大众普遍认为最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是那些没有生活保障的流动人员,在治安管理活动中,流动人口作为治安防范的高危人群也始终是管理、控制和整顿的重点,并且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也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手段。但是在治安预防中常住人口中的高危成分往往被忽视,而在常住人口中,对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高危人群也需要特别关注。
1.有特定性格缺陷的人
性格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习惯化了的行为反应与情感,性格也是个性的外显表现,是社会实践中对外界现实的基本态度和习惯的行为方式[5]。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特征,人的性格对行为动机有发动或制止、加强或削弱的作用[6]。在犯罪条件中,性格上的缺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隐性犯罪因素。在心理学上,性格缺陷是指一种旁人都感到异常,对个人在工作、感情和社交等各方面都有不良影响的思想行为模式。性格缺陷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无力性格、不适应性格、偏执性格、分裂性格、爆发性格、强迫性格、癔症性格、攻击性格等等。虽然性格可以决定行为方式,但是并非所有性格缺陷都易成为诱发犯罪的隐性因素。容易成为诱发犯罪隐性因素的性格是指特定的两种性格。
(1)性格暴虐
暴虐性格是一种典型的性格缺陷形式,此类性格主要表现为情绪高度不稳定,不善思考和辨析,遇事敏感、偏执、易激惹、多发怒、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一般,而这种性格的致命表现在于一旦激惹发怒起来往往不能自持,完全失去理智,且爆发力强,必须等激怒情绪完全宣泄之后才能平静,而此时往往已酿成大祸。因此这类性格的人往往容易成为激情犯罪的主要成分。
暴虐性格的形成,既有先天遗传因素,也有后天成长过程的养成所致,不管什么原因,暴虐性格的人应该成为我们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关注对象。在日常治安管理防范活动中,社区民警应主动与其联络与沟通,关注其日常生活、邻里关系及情绪感受,平时也可利用交谈、观看、研读、示范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和熏陶,改变其思维方式,必要时可利用分散法、降解法、娱乐法和疏导法及时对其情绪进行疏导和控制,避免其因情绪原因成为犯罪主体。
(2)性格孤僻
孤僻性格是暴虐性格的翻版,也是一种问题性格。此类性格的主要表现为性格内向,孤独怕羞,情感冷漠,生活乐趣和情趣不多,不善言谈和交流,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关系差,喜欢独处和独自活动。具有这类性格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胆小怕事,不惹事少纷争。但是,这类性格的人因为不善交往、缺乏交流和沟通,往往没有或少有朋友,没有倾诉对象,因而也就没有诉说和发泄的机会,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满、委屈和愤慨全部陈积于心,日积月累的压抑不能及时合理地宣泄,久而久之,会形成极端心理,抑郁、悲情、狭隘、钻牛角尖甚至绝望,而一旦遇有外界的刺激和诱因,便会以极端的方式爆发而成为悲情犯罪的成分。马加爵式的犯罪和一些妇女的暴力犯罪看似偶然,实际都是性格的必然。
对于性格孤僻的对象,管理中绝不可因其老实、寡言少语而忽视,社区民警应主动与其结为朋友,经常与其交谈,引其泄愤、倾诉,甚至可以引导其以能量发泄、大放悲声等方式释放心中的苦闷和压抑,使其能够经常开启“减压阀”,减低极端爆发的可能性。
2.重点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7]。重点人口管理本身就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特别是吸毒、矛盾激化、犯罪嫌疑等情况,都会纳入管理视线。在犯罪预防工作中,重点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也应成为关注重点。刑释解教人员与普通社会成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们有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属于灰色群体。从犯罪动机和犯罪可能的角度看,他们也属高危群体。因为面对违法犯罪的可能,普通人会有巨大的心理障碍,甚至难以逾越,而刑释解教人员却因曾经逾越而再也没有任何心理障碍,该出手时就出手,可以轻易地再次实施违法犯罪。因此,从动机来看,刑释解教人员更容易成为犯罪主体。
3.失足青少年
青少年是一特殊群体,从群体稳定特征来看,青少年属于非稳定群体。因其正处在身心成长阶段,心智发育不健全,是非判断不准确、抵御诱惑能力尚显欠缺,同时还具有盲目大胆、猎奇心强、哥们义气重以及张扬叛逆等特点,青少年失足并不为奇。而有过失足的青少年除了这些不稳定特征以外,又有多疑、敏感、自卑、自悲等特点,他们自感抬不起头,心灰意冷,却又很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一旦感觉有歧视、冷落、偏见和被弃,就会破罐子破摔,直至滑入犯罪深渊,成为年轻的犯罪主体。
所以,针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对此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与成年犯罪比较,失足青少年心理承受力差,思想易波动,但可塑性也更大,所以在教育、挽救、感化方面,一是需要给予极大的关怀和关爱,心要诚,情要真,将失足青少年当作自己的子女、亲人,嘘饥寒问病暖,及时解决失足青少年的复学、升学、就业等问题,使其尽快融入同龄群体,感受集体温暖,帮助他们重塑自我,重新走上社会。二是坚持正面引导和教育,对于失足青少年,要适时引入心理矫正、社区帮教等手段,坚持以法引路,以德为本,以情感人,同时,结合未成年人不同性别、文化程度、气质、家庭情况、成长轨迹和犯罪经历等特点采取因人而异的感化帮教方法,做到“管得细、管得实、矫得准、治得严”。三是对于反复对象,不厌倦、不灰心、不弃不离,失足青少年可能会因生活困难,思想自卑,经不起不良行为的诱惑,易产生情绪反复无常、逆反等现象,有时不易接受帮教转化,因此,做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不仅要有热心,更要有耐心。在某种程度上,耐心比热心更重要。
(二)被侵害条件控制
被侵害条件控制是针对侵害对象因素的条件控制,旨在破坏犯罪链条上的侵害对象的形成和出现,这样做至少可以降低侵犯的可能性。
1.通过宣传教育,在民众中建立被侵害的危机意识
建立被侵害的危机意识,是对被侵害对象的可侵害性因素的控制。侵害对象具有可侵性的主要原因,就是被侵害对象自我防御意识的严重缺失。所以,帮助社会成员建立被侵害危机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工作。建立被侵害危机意识,需要以风险管理的概念来避免被侵害。风险管理强调专业的技能,必须通过组织动员、广泛宣传、案例教育等方法,建立民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概念和意识。
(1)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风险管理必须识别风险,风险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预测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所以,犯罪预防首先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当前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其次,通过案例宣传教育,使群众认识当前新发案和多发案的犯罪手段伎俩,特别是随着技防设施的普及,公共场所遍布电子监控,很多违法犯罪过程都被全程记录,通过监控视频的播放,让公众意识到,犯罪活动就在身边,随时随地可能发生,要想使自身不受到犯罪活动的侵害,就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尽可能地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从而建立风险意识并熟悉识别不同的风险存在。
(2)防范方法的宣传教育。风险管理要学会规避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方法。通过防范方法的宣传,使民众了解掌握各种基本防御侵害的方法,如公共场所活动中的谨慎防范法,日常生活中的主动防范法,工作环境中的规范防范法等等。学会防范的基本方法,可以有效改善自己的不安全状态,减少或杜绝被侵害的机会。这种采用积极的措施来规避风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
MHD方程组是由Navier-Stokes方程和Maxwell方程耦合形成的,在工业和工程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比如核反应的冷却、金属的冶炼过程以及铝合金的制造。所以许多学者对MHD方程组提出自己的算法,Gunzburger[1]等人提出一种有限元方法求解不可压缩的MHD方程组。对于非线性问题,Layton[2]和他的合作者提出两水平方法提高计算效率。在这个算法的启发下,吴技莲和黄明展[3]提出两步算法求解MHD方程组。另一类高效方法是并行算法,尚月强[4-6]基于区域分解技术提出了并行有限元方法。本文研究的MHD模型如下:
(3)应对侵害的宣传教育。风险管理要着眼于风险控制,风险的控制要注重控制和应对风险的方法。首先,通过宣传,使群众明确在工作和生活中尽量选择安全的活动方式,改变一切不安全的活动习惯,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因素;其次,通过宣传,教给群众常用的遇到侵害时应对的方法,如逃生技巧、求救技巧、如何周旋、如何脱身、必要时的舍财保命、可能时的灵活脱逃、巧妙合理地利用身边情景。
在进行防范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地域、时间以及对象的不同,宣传的方法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例如,在对自然人增强防范意识的宣传和对法人增强防范意识的宣传上,在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增强防范意识的宣传上,其方法和重点都是不同的。
2.保护易被侵害的对象
犯罪人欲实施犯罪,必须是在有侵害目标出现并确认其有侵犯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犯罪才得以实现。所以应特别注意保护易被侵害的对象,以消除犯罪侵害可能。在社会活动中,由于一些特定人员自身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其可侵性较高,甚至成为一些犯罪的特定侵害目标。
(1)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安全防范方面,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无论是意识上和还是体力上都是最弱的群体,往往成为抢劫、诈骗、勒索甚至劫持的对象。所以,学校周边、儿童和老人主要活动场所以及社区的“空巢家庭”都应列为重点关心与保护对象。
(2)出租车司机。由于出租汽车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加上出租汽车具有孤立、封闭、移动迅速等特点,容易使一些犯罪人把犯罪企图转移到出租汽车及其司机身上。犯罪人危害出租汽车的动机一般有三种:一是谋财,抢劫车辆或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二是劫持出租汽车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后利用出租汽车逃跑;三是对女出租车司机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将出租车司机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可以通过增加一系列的防护措施来实现,如实行长途治安登记,配置车载电台及卫星定位系统,加装全封闭防劫隔离装置及后窗电子显示屏等安全装置等等。
(3)另类服务生。另类服务生是指那些从事非公开特殊服务的另类服务人员,如发廊小姐、站街女、被包养的陪侍生等失足妇女。此类人员易被侵害的原因:一是因自身服务性质多属违法,所以遭受侵害后不敢报案,也就助长了犯罪的嚣张气焰;二是服务接待对象多是问题人员;三是为降低生活成本,喜欢租住在廉价的城乡接合部或都市村庄内的民房之中,周边治安环境恶劣;四是与普通打工者相比,此类人员收入较为丰厚,有一定积蓄。对另类服务生的保护是困难的,因为此类人员自知其行为的违禁性,故刻意躲避监管,时常变更住址和姓名,所以难以实现监控和保护。
(三)犯罪时空条件控制
1.犯罪时间控制
由于犯罪类型的不同,其犯罪的时间也必然有所差异,如气候炎热时,由于人们户外活动量的增加和活动空间范围的扩大,遭受性侵犯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根据不同犯罪的高发时间和时段,在这些特定时间内针对不同情况加强防范,也是干扰破坏犯罪条件的有效措施。例如社区警卫在被害高发时间增加警卫人手和巡逻次数,女性在天气炎热时不要为了消暑而穿着过于暴露的衣物等。犯罪时间条件的控制不仅要注意季节的变化、时段的变化,还要注重重要国事活动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民俗节假日及旅游高峰期等问题多发时段的防控。
2.犯罪空间控制
犯罪空间控制从预防主体上讲是空间使用者对空间预防环境的改善、提高空间防范的能力,其意义在于“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对某个地区外观的改善和关心就能够造成这样的印象:由于存在合法使用人,通过使用加强了监视,并且感受到社会对消除犯罪的关心,因此,犯罪就会冒巨大的风险”[8]。不同的空间类型,犯罪人所侵害的可能性是不完全相同的,犯罪被害研究表明,犯罪被害的数量与人际交往、接触频率有关,与生存竞争成正比。在人员密度大、流动频繁或外来人口活动集中的地方,被害率较高。同时,在城市死角或城乡接合部等一些特殊部位被害率也高。所以,从犯罪高发的重点空间入手进行防控是消除犯罪空间条件的有效途径。
(1)加强重点犯罪空间的治安投入。重点犯罪空间是指人员集中、流动性大,犯罪分子易于作案又易于逃脱的犯罪空间,如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复杂场所、外来人口密集的城中村以及城乡接合部等。重点犯罪空间的控制始终是犯罪预防的重中之重,为消除犯罪空间条件,应加强对街道里巷、公共场所、流动空间(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这些控制难度较大的空间的专业防范控制力量,加强防控技术投入,特别要注重物防和技防的合理使用,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使犯罪分子没有空隙可乘,这样就有可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2)加强薄弱空间的控制。对各种空间的犯罪可能性大小进行动态预测和分析,研究犯罪空间的变化规律,加强薄弱空间的控制,减少犯罪空间条件的存在。目前,就一些地区犯罪统计来看,小型企业或单位是犯罪人犯罪较为集中的场所。即对于犯罪人来讲,企业或单位的规模越小越容易被选为作案空间。所以,对小型企业、街边门店、小店铺、小作坊的防范应纳入空间控制计划之中。
(3)加强非专业化预防力量的指导、组织、培训。犯罪空间类型的分散性和治安预防力量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的存在,使我们必须重视非专业预防力量在犯罪空间控制上的作用,并且非专业预防力量在犯罪预防方面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然而,由于非专业化预防带有自发性、非专业性的特点,所以,提高这些非专业化预防力量的预防控制能力不可忽视。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有计划的组织、指导、培训来提高非专业化预防力量的空间预防控制能力,以能够最有效地实现犯罪时空防控。
综上所述,阻碍犯罪条件的出现,或者减缓犯罪条件的成熟,需要大量细致和具体的工作,而这些工作的落实就体现在管理上的严谨,这也正是犯罪条件中现实管控疏漏因素的消除。那么,通过加强社会面的控制以减少管理疏漏、加强社会防范的安全教育以提高警惕、密切关注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对象以控源头、重点保护易被侵害的对象以避免侵害等措施,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和阻止犯罪条件的生成,从而达到遏制和阻止犯罪发生的目的。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49.
[2]侯崇文.风险管理与社区治安维护[EB/OL].http:// wenku.baidu.com/view/291c7e51ad02de80d4d84052.html.
[3]吴锦程.浅谈被害预防[J].今日南国,2010,(5).
[4]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8.
[5]程继隆.社会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1131
[6]宋浩波.犯罪学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83.
[7]公安部.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4a780f1910a6f524ccbf8596.html.
[8]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