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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发展学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2011-08-15邵明雪

关键词:收费德国幼儿园

邵明雪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 重庆 400715)

【教育学】

德国发展学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邵明雪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 重庆 400715)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对巩固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中德两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中德两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通过对两国学前教育在机构设置、班级规模、课程内容、收费标准、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比较分析,从而提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措施:打破按龄编班、适度进行混合编班;实施与幼儿生活相切近的课程内容;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规范学前教育的最高收费和最低收费标准,改变“乱收费”的现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构建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学前教育立法等,由此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以及指导我国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中国;德国;学前教育制度

中国和德国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比较中德学前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了解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差异,借鉴德国先进的学前教育经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以及指导我国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德学前教育制度的比较

(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比较

中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成。其中幼儿园是贯彻以保为主、保教结合方针招收3岁前的儿童进行教育;幼儿园主要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参加工作的家长提供方便;学前班是对没有条件进入幼儿园的5~6岁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现阶段,学前班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城市,则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

德国学前教育机构同样由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班组成。其中托儿所是对双职工子女实行保育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0~3岁儿童;幼儿园分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并且形式多样,主要有普通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特殊幼儿园以及林间“幼儿园”等;学前班是帮助5岁儿童顺利过渡到小学的机构。

(二)学前教育班级规模的比较

目前,中国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特别是幼儿入园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尽管如此,其规模相对于其他国家仍然很大。中国的幼儿园编班形式多是按年龄划分。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或7周岁)35人。

德国幼儿园在编班上,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混龄编班,每个班有16个左右幼儿,幼儿在类似有兄弟姐妹的家庭环境中相互交往。幼儿园通常由0~6岁不同年龄段的幼儿混合组成一个个小组(类似于一个个班级),幼儿园充满着家庭般的温馨。

(三)学前教育课程的比较

1996年6月1日,中国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2001年7月2日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德国是一个地方高度自治的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或大纲,一般幼儿园都是通过适用于所有儿童的课程设置来提高幼儿的学习能力。幼儿的课程被视为体验领域,包括游戏、生活教育、语言教育、动作教育、韵律与音乐教育、图像与劳作性教育、事实与环境教育、实际生活与家政教育八个方面。

(四)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比较

中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直是按幼儿的年龄来划分的,不同的年龄班收费标准不同,幼儿缺席时的餐点费和保教费需退还家长。根据幼儿园的性质,收费标准也略有不同: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基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该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地各种因素,报该地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在德国,上幼儿园是自愿的,不是义务教育。幼儿园与学校不同,德国的学校都是公立的,是不收费的,但所有的学前教育机构要根据家庭收入的多少来收费。在各州的幼儿园法中,对家长交费的标准都有规定,但并不统一。

(五)学前教育法制建设的比较

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正处在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之中。我国专门的幼教法律法规主要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对幼教事业的发展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比较零散,但毕竟成为了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使幼儿园教育、管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德国政府颁布并实施的《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托幼机构拓展法案》、《幼儿园教育条例》以及《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等都对学前教育的性质、职责归属、质量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学前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中德学前教育制度比较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由于两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在学前教育方面也存在很多的差异。我们通过对德国当代学前教育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提供非常重要的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打破按龄编班的传统,适度进行混合编班

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指出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但目前,我国幼儿园大多实行的是按龄编班,混合编班较少。

众所周知,与混龄教育相比,教师比较容易为同一年龄段的儿童(相差不到1岁)提供适合每一个儿童发展的机会。但是在任何一个班级里,不论年龄的差距如何,儿童发展水平的差距总是相当大的。混龄的教育模式提供了一种能让幼儿和不同年龄同伴交往的环境,有利于儿童的全面发展,尤其是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另外,混龄班的活动为独生子女创造了一种类似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机会,弥补了独生子女缺乏异龄儿童交往环境的缺陷,可以有效抑制自私、任性、依赖性强、独立性差、交往能力低等不良特征的产生。因此我国幼儿园应该进行适度的混龄编班,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二)课程内容贴近自然,引导幼儿自由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幼儿园大都设置了语言、数学、健康安全教育、舞蹈、音乐、绘画、手工制作等课程,[1]充分体现了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指出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我国幼儿园的课程虽然全面,但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呆板不灵活。同一年龄阶段的不同幼儿在身心发展上存在差异,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幼儿的现有水平,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与德国幼儿园开设的课程相比较,我国幼儿园里缺乏自然教育,德国的林间“幼儿园”、混龄编班等充分体现了崇尚自然的教育理念。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要尝试给幼儿更多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和时间,进行户外活动,让幼儿亲近自然,促进幼儿自由健康发展。

(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规范最高收费和最低收费标准

虽然我国学前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有政府规定的指导价,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私立幼儿园和贵族幼儿园中。德国的学前教育是非盈利性的,儿童入托费是根据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人数、家庭人口以及家庭经济水平来决定的,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要。

由此可见,德国的学前教育收费更多地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这种规定减轻了相对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够保证大多数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高国民素质。近年来,虽然我国各方面都有所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但由于家庭收入悬殊,同一地区统一的收费标准无疑会加重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方法,针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保证每个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教育,加强家园合作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构建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模式,大力发展社区幼小衔接教育。《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总则中提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组织与实施方面《纲要》又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但在实践中真正的家园合作的形式和效果离《纲要》提倡的平等、合作,还有很大的距离。幼儿园用大量的精力筹备活动,家长忙碌地参加,表面上看,家长与幼儿园之间接触交流的机会是多了,实质上,家园合作活动的目标的确立、活动的实施等都是以幼儿园为中心,家长只是整个家园合作活动的旁观者、配合者,家园合作的意义也消失了,就更谈不上什么互动了。[2]

因此,为了真正发挥家园互动的作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我们探求以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来开展家长活动,具体工作如下:第一,帮助家长建立主人翁的意识,激发积极合作的态度。作为教师,我们首先要当好教师角色,促进幼儿发展;其次要尊重家长,获取家长的信任;另外,要为家长服务,解决其后顾之忧。第二,通过多种渠道,发挥家园的互动作用,通过让家长参与班级环境布置和活动准备引入家长资源,以达到促进家长参与班级工作主动性的目的。

(五)加强学前教育的法规政策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建设取得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近年来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建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行法规不能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的新要求;对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严重不足;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的保障;公办幼教机构发展空间萎缩等。因此,为保证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应该做到: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政策,保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教师的职后进修培训;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总之,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使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前教育制度。德国学前教育发展速度很快,已走在世界的最前列。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德国发展学前教育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混龄编班,设置贴近自然的课程内容,规范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构建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法规政策建设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加强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监督指导和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1] 王春燕.幼儿园课程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蒋晓健.发挥家园互动作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EB/OL].http://www.bjchild.com/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 29629.

1672-2035(2011)05-0141-03

61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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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6

邵明雪(1987-),女,山东青岛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研究生。

【责任编辑 冯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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