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舆论的“群体极化”现象及其应对策略
2011-08-15黄靖逢
黄靖逢
(洛阳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逐步展开,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普及,人人都拥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在网络信息和舆论传播机制的作用下,加上社会事件的触发,一些利益群体在舆论上就容易形成一种“群体极化”现象,原来处于内隐状态的民意表达欲望,往往经由网络群体性事件来宣泄和释放。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突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迅速增长,其规模和影响也愈来愈大,已经逐渐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探讨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本质和应对之策,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理性认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传播与群体极化效应
日本社会学家岩原勉将“群体”(Group)定义为“具有特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归属感、存在着互动关系的复数个人的集合体”[1]。岩原勉认为,在一个群体中,单个成员在目标取向上具有共同性,他们因共同的利益、兴趣、目的等集合到一起。同时,群体成员也具有一定的主体共同性,往往具有共同的社会属性,他们因此而产生群体归属感。这两个“共同性”意味着:群体都具有某种互动机制和使群体共同性得到保障的规范。在这种机制和规范的作用下,群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进行信息和舆论的互动传播,“将共同目标和协作意愿加以连接和实现”[1],这个过程就是群体传播。
在群体传播的过程中,群体规范逐渐被群体成员所认同,它“排除偏离性的意见,将群体内的意见分歧和争论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保证群体决策和群体活动的效率”[2]。群体规范不仅对群体内的信息和舆论传播有制约作用,而且对来自群体之外的信息和舆论具有“把关”作用,甚至会让群体意识较强的成员产生一种偏激的“自卫”行为,以确保群体的稳定和共同目标的实现。同时,群体规范还会对群体中的少数意见持有者构成压力,让他们在趋同心理的作用下形成对多数意见的盲目服从。群体传播的这些舆论传播特征,是产生群体极化效应的前提。
所谓“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效应,美国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在对它研究时指出,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群体成员往往会比个人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逐步向某一个极端偏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激进。在更多的情况下,群体决策偏向冒险的一端。美国当代法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也对群体极化效应进行了研究,他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说:“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3]可见,在群体的舆论传播过程中,群体成员的舆论交流极易受群体某种偏激意见的暗示、感染和同化,致使群体中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得到加强,而原先群体中反对的意见取向,在讨论后被反对的程度也更强。这样,原来可能不是很强烈的意见变得比较强烈,甚至使整个群体的意见出现极端化倾向。
群体极化是群体传播的结果之一,它的发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群体中的意见领袖一开始就有某种偏激的意见取向,或者群体中出现了符合大多数成员心理需求的偏激意见。当这种偏激意见在群体中取得优势后,其他成员迫于心理压力或受到暗示和感染,逐步与群体意见保持一致。最后,在群体成员心理合力的作用下,这种偏激意见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在整个群体极化的过程中,群体成员因为有群体规范的制约和群体力量的支撑,加上少数质疑意见的渐渐消失,逐步转向于偏激的抉择,而很少考虑所应担负的责任,忽略冒险行为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当这种偏激的群体意见极化到相对一致的程度时,如有偶然的社会事件促发,就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由此也能够看出,群体极化有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群体性事件,就是利益诉求相对统一的、临时的偶合群体,因社会资源调配不当,或因长期的资源分配不均,在社会事件的促发下,所爆发的通过非法聚集、多数人言语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对政府和其他社会管理机构造成一定影响的机制性抗争,以求利益的平衡分配或缓解结构性压力。2008年发生于贵州瓮安的“6·28”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群体极化效应的例子,被称为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因为相关方面信息公开不力,一些不实信息在有各种不同偏激意见的群体中传播,导致群众舆论的群体极化,使整个局面失控,最后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当然,群体传播中的群体极化效应并非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它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具有双重意义。从积极的一面看,它能够促进群体取得一致意见,增强群体内聚力,统一群体行为。在推动长期堆积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时,如果处理得当,它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力,从而促进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总体应急能力的增强,对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疏导民间舆论也具有积极意义。其消极的一面,是能使偏激的判断和决定更趋极端,从而产生不理性的、过度极端的社会行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极化”现象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尤其是Web 2.0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上的群体增长迅速,逐渐成为网民与网络社会相连接的桥梁和中间纽带。在网络的虚拟情境中,群体的性质比较复杂,它往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现实社会已经存在的,又借助网络来发展群体成员间的关系的群体。另一种是直接通过网络形成的新群体,即通过论坛、博客、社区和网络游戏等形成的网民群体,他们通常是具有相同的兴趣和目的,或针对当下社会热点相互交流和确认的一群网民。可见,网络群体的传播渠道丰富多样,现实与虚拟空间的传播能够交织进行,这将大大增强其传播效果。
网络群体的舆论传播,为公民社会的民意表达建构了平台,也为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应对舆情提供了便利。然而,“毫无疑问地,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意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3]。由此可见,网络群体成员在进行决策时,因为群体成员缺乏直接进行面对面的现场讨论和交流,加上网上信息更新和交流的频繁,往往没有机会去深入地思考,便根据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自己的经验而决定决策方向。同时,网络群体网上与网下交织和无限扩散的群体传播模式,更容易聚拢跨区域、数量众多的志同道合者,也更容易进行大规模的舆论交流,因此,网络群体传播比现实中的群体传播更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正如凯斯·桑斯坦研究的结果那样:“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3]美国心理学家萨拉·凯拉尔(Sara Kiesler)在研究中也发现: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更加突出,大约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4]。
网络中发生的舆论的群体极化,往往经由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是利益诉求相对统一的、临时的网络群体,因社会资源调配不当,或因长期的资源分配不均,在社会事件的促发下所爆发的通过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其他社会管理机构造成一定影响的机制性抗争,其目的是为了寻求利益的平衡分配或缓解结构性压力。被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标本”的邓玉娇事件和“躲猫猫”事件,还有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以及杭州“70码”事件等网络群体极化范例,因为其客体主要涉及“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5],都属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而有关道德审判等舆论内容的群体极化范例,如虐猫事件、“铜须门”和“艳照门”等,因为没有涉及资源分配的机制性抗争,不包括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范畴之内。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群体极化实际上是一个网络舆论极端程度不断加强的过程,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言论的产生和酝酿阶段。对资源分配有不满情绪的群体,针对“三公部门”或其公职人员的某种行为,在网络上进行规模化聚集、讨论、交流和搜索,形成一定规模的、多元化的网络言论。第二阶段是议程的设置阶段。群体的意见领袖发表倾向性观点,或者多数人发表比较一致的偏激意见。第三阶段是舆论的形成和强化阶段。持不同意见者在群体压力下失语或与多数意见保持一致,原先支持群体意见者则更进一步确认了这种意见的正确性。从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舆论的群体极化,具有从群体意见的异质化到群体意见的同质化的发展模式。
网络群体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群体极化仍然在伴随着发展,而且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走向高潮,最后因群体的情绪和压力逐渐释放而归于缓和。因此,群体极化既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动力,又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显著的舆论传播特征。
三、应对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的策略
网络舆论传播中的群体极化效应,尽管具有疏导民间舆论、培育民主意识、加强公众舆论监督等积极的一面,但是,它的舆论极端化倾向不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公共空间,还容易导致不实信息泛滥和低俗文化盛行,甚至使谣言、谩骂和攻击充斥网络。所以,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措施,合理规避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的负面效应。
(一)疏通信息渠道,发布有效信息
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往往源于网络群体对事实的真实信息不够了解,以致无法进行正确的决策。从近年来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来看,在关键的时候堵塞信息传播渠道,不仅无益于事件的平息,还容易招致谣言等不实信息的滋生,这在贵州瓮安的“6·28”事件、杭州飙车撞人事件中均有体现。因此,各级各类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该建设覆盖面广、分布均衡的信息网络系统,以利于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同时,还要经常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疏通信息渠道,使信息和舆论能够及时、有效地传播。
在利用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时,应遵循“适时”、“适度”和“适宜”的原则。过早宣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性质和影响等,因为掌握的信息量不足,容易误导群体的行为;过晚发布事件信息,不仅于事无补,其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同时,单次的信息发布还要注意适度,要根据群体舆论的传播现状有侧重、分主次、逐步地进行,尽量避免网络群体舆论的极端化发展。另外,应根据群体成员的知识层次、生活习惯和群体目标等情况,尽量采用其容易接受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等进行信息的发布和交流。
(二)掌握舆情动向,疏导群体舆论
疏导网络群体舆论,规避群体极化现象,其前提条件是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掌握网络群体的舆情动向。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是网络群体现实生活矛盾在网络上投射的结果。因此,相关管理人员要深入群众生活,对群众网下的喜怒哀乐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参与网络传播,进驻网络群体的话语空间,了解群体舆论的源头、性质和发展方向,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操作性强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以把握舆论先机,提高舆情应急能力。
要在掌握群体舆情动向的基础上,对群体舆论尤其是偏激的舆论进行疏导。首先,利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意见领袖的影响力来设置议程,或者在发生网络舆论群体极化时,邀请权威机构、相关官员、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等,参与网络传播,发表权威性言论,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其次,与传统媒体合作,借助其权威、可信的优势发布信息和发表言论,以消除网络噪音,澄清事实真相。另外,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拓展民众的网络表达空间,探索传统媒体的民意表达方式等,让网民有更多的机会交流信息、发表意见,有效分流民众的情绪总量,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减压阀”的作用。
(三)提高网民媒介素养,加强网络监管
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就是指人们对媒介的利用能力,对媒介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的能力,以及制作和生产媒介信息的能力。在网络群体传播中,群体极化的产生与群体成员偏低的媒介素养水平密切相关。群体成员如果能够了解网络舆论传播的特性,具有一定的网络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群体极化的发生概率就会大大降低。所以,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将有利于整个网络传播效率的提高。
我国2000年起先后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针对网络舆论的法律和法规。2006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增强网络道德和责任意识,并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然而,面对网络传播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舆情现状,我国当前的网络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和疏导还需要加大力度,这样才能让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有一个安全、健康和高效的网络空间。
[1][2][日]见田宗介,等.社会学事典[M].东京:弘文堂,1988.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5][6][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帕特·华莱士.互联网心理学[M].谢影,苟建新,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8]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课题[J].瞭望,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