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抢救123例双硫伦样反应病例临床体会
2011-08-15徐国明董秀琴李艳梅
徐国明 董秀琴 李艳梅
本文回顾2006年8月至2010年9月我科救治的123例双硫伦样反应病例的患者资料,并对其临床特点与救治方法进行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123例患者,均为急诊患者,男112例(91.05),女11例(8.95)。年龄18~72岁,平均42岁。其中上呼吸道感染81例,外伤12例,胆道感染8例,泌尿系感染10例,妇科炎症3例,肠道及其他感染12例。经静脉点滴用药118例,口服给药5例。均因饮酒前、中、后用药导致。
1.2 导致双硫伦样反应药物 头孢曲松钠45例,头孢噻肟钠33例,头孢哌酮32例,甲硝唑4例,呋喃唑酮4例,头孢拉定胶囊5例。所有患者均无所用的药物过敏史。
1.3 用药与饮酒时间 用药前一周之内饮酒24例,用药期间饮酒56例,用药后一周内饮酒43例。饮酒量约100 ml~750 ml,均为白酒、啤酒及红酒。均未过量饮酒及酒精过敏史。
1.4 临床表现 93例均有不同程度的面部潮红,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率加快,皮疹及皮肤瘙痒,22例患者表现为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血压下降等。5例患者伴有烦躁不安、言语不清、濒死感、口干、嗜睡。3例患者过敏性休克表现。1例患者合并房颤,3例患者合并心绞痛。5例患者合并房性及室性早搏。2例患者合并低血糖。
1.5 辅助检查 常规心电图、血细胞分析,小生化及离子检查,3例严重头痛患者行头颅CT检查。
1.6 急救处理 轻者未用药,停用致双硫伦样反应药物,禁饮酒,症状逐渐减轻直至消失。较重者给予吸氧、应用抗组胺药物,肌内注射非那根25~50 mg,静脉推注地塞米松5~10 mg。静脉点滴葡萄糖、维生素C、葡萄糖酸钙保肝、促进乙醇代谢及排泄治疗。严重休克及意识障碍者,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吸氧等对症抢救措施,休克患者同时给予升压药及扩容治疗,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素血管活性药物。意识障碍者同时给予纳洛酮解毒治疗。
2 结果
经治疗,123例患者经积极抢救于0.5 h~24 h,症状完全缓解,痊愈出院。
3 讨论
双硫伦(Disulfiram)又称戒酒硫、双硫醛,是乙醇增敏剂。饮酒可抑制肝细胞线粒体内的乙醛脱氢酶,导致乙醇的中间代谢产物乙醛的代谢受阻,使乙醛在体内蓄积引起一系列中毒反应,即双硫伦样反应。引起双硫伦样反应的药物种类达32种,但绝大多数由头孢菌素类药物引起,占92.66%[1]。有文献报道下列药物可引起双硫伦样反应:①头孢菌素类药物,如头孢拉定、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哌酮等。②硝基咪唑类药物,如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等抗生素[2]。③磺脲类降糖药,如格列本脲、格列吡嗪等。④其他,如呋喃唑酮、酮康唑等。上述药物中以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最为多见。因乙醇作用可出现双硫伦样反应,是乙醇的增敏剂,它可使血液中的一种有毒中间物质乙醛浓度增高,因为体内乙醛蓄积,在乙醇进入体内后,经肝内乙醛脱氢酶作用氧化为乙醛,乙醛代谢为乙酰辅酶A,最后氧化为水和二氧化碳。这些药物和双硫伦作用一样,与辅酶A竞争阻断乙醛,继续氧化而造成乙醛蓄积,从而表现出双硫伦样反应,出现使人不适的症状,如面部潮红,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率加快,皮疹及皮肤瘙痒、血压下降、休克及意识障碍等。其程度与持续时间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本组123例患者中度以上双硫伦样反应病例22例,全部30 min~2 h内发病,患者均有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血压下降等,重度双硫伦样反应8例,全部30 min~1 h内发病,除出现上述症状外患者伴有烦躁不安、言语不清、濒死感、口干、嗜睡等。老年人及有心脑血管疾病基础者及对乙醇敏感者情况更为严重。其中3例患者过敏性休克表现。1例患者合并房颤,3例患者合并心绞痛。5例患者合并房性及室性早搏。2例患者合并低血糖。在治疗时应用地塞米松能够提高乙醛脱氢酶活性,加速乙醛氧化,使双硫伦反应临床症状迅速缓解[3]。所以本组所有的患者都应用了地塞米松5~10 mg。
双硫伦样反应的发生日益增多,主要与患者及某些医务工作者对此缺乏认识有关,所以医护人员有必要对应用抗菌药物过程中的双硫伦样反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应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患者在用药期间及停药后5~7 d内不应饮酒,因为乙醛脱氢酶被抑制后,常需4~5 d后才能恢复[4]。所以在患者在应用某些药物时应向其告知在使用上述药物时及停药一周内避免饮酒及进食含有乙醇制品的食物、饮料及药物,尽量避免药物与乙醇致双硫伦样反应的发生。
[1]吴美丽,吴泉英.1500例药物致双硫伦样反应的统计与分析.海峡药学,2009,21(2):127-128.
[2]陈新签,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03.
[3]刘非风,等.地塞米松治疗双硫伦样反应的临床和实验研究.内科急危重症杂志,2008,14(4):206.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