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饭店结账收费的合理合法性研究
2011-08-15南京旅游职业学院袁义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袁义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了新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其中将原先的第十条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行业规范》修改的消息一经报道,全国媒体评论如潮。新修改的《行业规范》在实施2年的时间后,有人发现国内很多饭店仍然是按照原先的12点钟退房的结算方式。一些批评的矛头直指仍按照12点钟退房的饭店。一时间,12点钟退房成了众矢之的。饭店到底如何计算房费?饭店12点退房真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吗?饭店现行的收费方式是否合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现行饭店的收费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1 从客人使用饭店客房的有效价值看其合理性
按惯例,饭店客房收费是以“间/夜”为计算单位,即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加收一天房费。为什么饭店这么收费?因为饭店的有效使用时间是夜,及饭店客房是以客人使用一间客房过夜一次,计收一天的房费,特别强调了“间/夜”。2003年国家标准(GB/T14308-2003)对旅游饭店做了如下定义:“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该标准也是强调了以“夜”为时间单位。
为何一夜不等于24小时?有人说住一天应当是24小时,即我下午19时入店,到明天的19时才为“一天”。此言看似有理,但用在饭店的收费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同其他的产品一样,饭店的客房也是一种商品。作为商品,饭店的客房也是有计量单位的——即“间/夜”。如同按小时收费的停车场,你说我只停10分钟,只付10分钟的停车费是不行的。再如商家为了促销,往往将批发价定得很低,大大低于零售价。如果消费者硬是要只买一个商品,而又要商家给予批发价,也是没有道理的。除非商家主动提出卖给你。对于有些饭店推出的“钟点房”,这只是一种饭店销售的方式,并不代表饭店的客房是按24小时的平均小时计算房费的。如某饭店一天的房价为600元,如果除以24小时,每小时应当是25元。如果客人只是在晚间23时入店,早晨5点退房。他只住了6个小时,是否应当只收150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你占用了饭店的有效时间。如果这样的话,从上午的5点后到晚上的23时,房间卖给谁呢!假设一个饭店的全天房价是600元,它的钟店房一定是超过25元,如果它的小时房价低于25,也一定是指的是白天房价。
在国际上,目前饭店业都广泛使用“间/夜”这一词,即按照客人住饭店一夜计收一天房费,而不是按照24小时为一天计收一天房费。为什么饭店要以夜为时间单位计算房费呢?因为客人住饭店,无论出差办事、还是旅游观光,均是在白天。到了晚上,找家饭店落脚休息,古今中外均是如此。饭店客房的真正有效价值是在晚间,一般的客人到了晚上才进客房休息。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的有关文件,在计算某一国的旅游者人数时,也是以过夜为计算。即便过了午夜到店也是头一天到店,过一夜为一天。
从人们的习惯上看,何为“夜”?人们指通常指的夜是指昨天晚上到今天凌晨。如人们通常说我昨夜睡得很迟,快到凌晨才睡。尽管按照日期已经是今天凌晨,但人们习惯上还是称为“昨夜”,而不会说今晨睡得很迟。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客人当天上午8点钟入住饭店,第二天中午12时退房,虽然他住了28小时(甚至于29或30个小时),饭店也是只收取他一天的房费,因为他只占用了一夜的房间。
2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是否违背了法律有关规定
2.1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是否违背了客人的知情权
有人认为,饭店12时为结算时间违反了《消法》中的知情权的规定,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行业规范》明确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就是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一些特殊要求的客人(比如客人夜里入店,下午的火车),饭店也是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为了避免饭店同客人的纠纷,《行业规范》明确规定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2.2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是否违背了客人的自主选择权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即超过12时加收半天的房费,是否违背了《消法》中的自主选择权呢?对于客人来说,他有权选择任何一家不同等级与不同价格的饭店,这就是他的自主选择权。至于他在这家饭店应当付多少钱,是按照饭店的规定与房价政策而定。至于饭店是否可以给予优惠,是饭店的自主经营权,而绝非客人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人们去买商品,是按照商品上的标价付款的,如果你认为价格高,可以选择另一家商店,或者另一品牌的同类商品,这就是自主选择权。
2.3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是否违背了《消法》中的公平交易权
饭店现行收费方式是否违背了《消法》中的公平交易权呢?所谓公平交易权简单地说,就是付多少钱享受多少服务,付什么样的价钱住什么样的饭店,以及付几天的房钱住几天的客房等。为什么客人在第一天下午入店,第二天中午退房饭店仍要收取一天的房费呢?因为他占用了饭店客房有效的使用时段。正如一位顾客在买苹果时,拿起一个苹果咬了一口,感觉不好吃,又拿起一个苹果又咬了一口,还是不好吃,这两个苹果他都咬了,请问他应当付几个苹果的钱呢?应当是二个苹果的钱。因为顾客咬过的苹果商家是卖不掉的。所以,商家和顾客在交易中是相互公平的。
2.4 12时退房是否是不合法的格式合同
有人说12时退房是饭店单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格式合同,违背了《消法》中的有关规定。从制定形式上来看,这些规定的确立是得到了客人的认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形式的要件。尽管收取房费的时间是饭店单方面规定的,但是饭店是在总服务台旁醒目的位置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让客人知道其收费的方式,或者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客人前一天晚上入店),饭店已事前向客人声明,这实际上是在向客人发出要约,客人对要约完全有选择和自由决定的权利,即是否作出承诺。
3 12时退房是否是国际惯例
对于饭店以12时为结算房价的时间,饭店方认为这是国际惯例,而反对方认为非也。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对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最权威的表示,根据该条款,所谓国际惯例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从人们的生活习惯中总结出来的,惯例不是创新出来的。现行的收费方式是国际间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为什么以12时为退房的时间在以前没有人提出质疑,而现在遭到一些人的质疑?也许有人说,现在法制逐步健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国际旅游者入住饭店,为什么没有他们的投诉与质疑呢?据调查,我国已接待了数十亿人次的海外旅游者,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接到就房价(以12时为退房的时间)问题的有关投诉。
近年来我国每年有上千万人次出境旅游或从事公务活动,如果我们的出国人员对国际通行的惯例不了解,为此去投诉国外的饭店,可能影响到中外人员之间的交往。所以,我国外交部网站有关出国旅行须知中关于住宿中也有如下提示:过夜到第二天上午十二时以前按一天计算,延至下午按二天计算。
4 我国有关法规对客房收费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中目前尚不能找到饭店客房收费的具体规定,这也是当前社会上对饭店如何收取客房费用以及现行的12点退房,是否合理合法争论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并不代表现行的收费方式不合理。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该法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法无定论、国无禁令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应该成为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其次,在1978年国务院的《关于计算外宾住宿天数的规定》(国发1978第224号文)中是有具体规定的。该规定中指出:“外宾住进饭店,不论白天、晚间,过夜算一天。如果离房间的当天,中午12点后到下午6点前离开房间的,按半天计算,下午超过6点以后离开房间,按整天计算”。有人提出,这是1978年的规定,其规定的主体也是“外宾”。其实,这是对该规定出台的背景不太清楚所致。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宾馆、饭店只接待少量我国邀请的国际友人住宿。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对自费来华旅游者开放。按照当时的规定,外宾只能住宿涉外饭店,涉外饭店也只接待外宾,所以该规定中的饭店指的是涉外饭店,即现今的旅游饭店。该规定的主体虽然是“外宾”,但是随着旅游饭店对老百姓的开放,收费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的客人。
5 国际旅游法律文件中有关饭店客房收费的规定
中午退房制最早起源于欧洲。国际饭店协会早在1920年就着手统一关于客房收费的规定。上世纪30年代起国际间的旅游逐步兴起,为了在国际间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收费标准,在经过多年的讨论后,1954年,国际饭店业协会和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共同签署了协议书,明确客人以中午12时为结账的时间。
1981年11月2日,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的《国际饭店协会章程》正式施行。该法规第一部分第三款规定:“合同在某个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生效。当双方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达成协议之后,这个时间段即为最短的合同期限。除非超过一天的合同被要求和同意,自客人进店起到次日中午12:00,即为饭店业的合同期限。”“所有期限不确定的合同将被视为一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必须在次日中午,通知合同期满以终止合同。”(注: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已于1994年加入国际旅游饭店协会)由此看来,目前国际上饭店普遍采取的收费的方式均是以当日到店至次日中午12时为一天,计收房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这种收费的方式也是国际饭店业的规定。
6 从饭店业的运营方式看现行客房收费是否合理
为何饭店将结算房费的时间定为中午12时,有何道理?我们假设,在客人入住饭店时,有上午入住、中午入住也有晚上入住的。同样,在退房时也有上午、中午和晚上退房的。如何确定退房的时间对各种时间入住和退房的客人有利?于是,就确定了一个中间值,即以12点为结算时间。这样,各种情况的客人都需要等候的时间不是很长,而这个12点最终被饭店业确定下来,并且延续了多年,在国际上,也逐步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一般的客人入住饭店的时间大都是集中在白天,如果以12时为结算,绝大多数客人在上午退了房,客房的服务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整理房价间,准备迎接下面的客人。假设饭店退房的时间延续到14时、16时或者再晚些,清洁人员在打扫完房间也许已经到了晚上。如果客人推迟退房时间到了下午,清洁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洁大量的房间,势必给下面的客人带来了不便,对下面入住饭店的客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还是要付当天的房费的。因此中午12点之前退房,能够有利于保证当天到店的客人入住休息。
当然,在饭店的日常经营中,这一收费方式并非一成不变。鉴于客人的一些特殊情况,饭店也大多不加收半天的房费,比如客人是下午3点的火车,希望能延迟到13点退房。只要饭店的客房不是很紧张,往往都是同意的。有些饭店为了吸引客人入住,还主动将退房的时间向后推迟到下午的14时,甚至于15时退房,让利于客人。但是,这些饭店对客人做出的优惠,是它们的一种促销手段,并非饭店的收费标准。
[1]林壁属.饭店管理研究生课程教学探讨[J].旅游学刊,2005(S1).
[2]吕建中,严燕莉.绿色管理:饭店管理新主题[J].商业研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