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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2C安全隐患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1-08-15秦树文

中国商论 2011年9期
关键词:网购购物诚信

秦树文/文

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由于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传统的商品购物消费模式,C2C模式的网络交易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其安全问题。本文针对当前网络购物现状,弊端以及原因,通过对C2C网络购物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C2C网络交易的安全隐患分析

1.交易主体资质审查的形式化

C2C网络购物是基于互联网的行为,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网上经营、交易资质审查的形式化,这是几乎所有C2C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根源所在。目前的C2C网络交易用户,注册认证一家网络店铺的过程是非常简便的,只需要一张任意的身份证和与这个证件相对应的银行账号、外加一个电子信箱即可。这种几乎完全靠交易双方自律审核模式,其实是一种机制缺失的状态,对目前C2C网络交易所造成的安全性隐患是不容忽视的。一个C2C网络购物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商品买卖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买家和商家仍然是交易的主体,这种经营交易资质审查的缺失,极易导致网购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交易双方以及相应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物流质量对C2C交易安全形成制约

对于C2C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言,完善流畅的物流服务的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制约因素。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一个流畅、完善、快速的快递物流配送服务是快速发展的C2C网络交易的基础,这样才能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互联网电子网络购物体系。但是必须正视的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起步晚,对货物的快递服务质量有高有低,当前的快递服务乃至物流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C2C网购的发展形成了制约。

3.假冒伪劣产品难以杜绝

电子互联网作为公网,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平台给商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假冒伪劣产品留下了空间。网络的便捷性催生了全新的消费理念,也为交易双方构建了更加多样化的商业运作选择。然而这样的环境同时也造成网上的商品假货泛滥。

C2C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是对销售消费和生活理念的更新。这种理念代表一种网络形象、网络诚信和经济新模式。作为参与C2C网购交易的两个参与者,网购的便捷仅仅是应该注重的方面之一,网购诚信则是更应当恪守的交易的首要准则,如果能够贯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的理念,才能实现C2C健康持续的发展,从而逐渐杜绝目前屡禁不止的“知假买假”,“知假卖假”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的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体系,只有拥有合格的商品质量,才能实现整个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缺乏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更新升级了传统零售业,不少大件消费商品也开始搬入虚拟的网络商店中来销售,包括冰箱、电脑等等家电,这样就使商家的经营成本显著的减少了,也方便了广大的消费者。但应该正视的是,在商家成本下降的同时,服务质量却并没有提高,个别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极大的下降,有些厂商甚至免除了起码的售后服务。

目前,家电网购市场普遍存在着市场混乱、售后服务缺乏等不良现象。相关调查数据表明:表示对于家电网购服务不满意的消费者接近40%。在发生的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商品故障后生产厂家和网购企业互相推诿责任。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电器出现了质量问题,购物网站以“没有售后维修人员”作为理由让消费者去找电气的生产厂家。厂家则以“网上购买的产品不负责”,应该按 “谁销售谁负责”条款,找销售商解决。

C2C网络交易的相关安全对策

1.推行网络交易的实名制注册认证机制

当前,从事网上商店零售或批发业务的绝大多数C2C网购中,作为网络交易信息平台的第三方,对申请的注册人的审查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众所周知,商务行为对于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要求是:主体要真实、主体资格应法定以及主体公示。商事行为应该存在于特定的商事法律主体之间,其中也包括网上的商事经营行为。所以,电子商务C2C的网络交易在关注设立商店的主体的方便的基础上,还应注重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样才能保证整个C2C网购交易的安全。

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交易上的网店除了经营场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的,所以网络交易的用户同样是纳税人,并承担纳税人应该履行的所有义务。而截止到2010年底,已经通过工商注册的淘宝网用户仅为3.7%,拍拍为2.6%,易趣为6.6%。可见大多数的应税经营者都是不缴税的,对网上经营者的实名认证监管和相应的网络诚信体制的建立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督行为

C2C网络购物借助网络交易的诚信体系、虚拟的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以及灵活自由的购物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因此,在诚信问题、安全问题、秩序问题上,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信息作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分查询核对。C2C网购服务平台的提供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审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还有责任对参与交易的买家做资质审核,同时对购物信息作出详细的记录,尤其是要加强监管及审查特种商品、特种经营资质,在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应构建网店信用等级机制,定期与网店经营者、顾客进行互动沟通,以保证安全的C2C购物秩序,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网络诚信体系,强化电子交易认证

由于C2C网购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其服务体系、商品质量、经营交易资质均具有不确定性,为其安全性带来较大的隐患,所以就应具备一个独立于交易双方外的中立的网上电子交易认证服务机构,确认用户身份并签发数字证书。该机构能够通过注册审核认证体系,来进行电子商务C2C交易中用户经营身份和各项关联的交易信息的核查,并在所发放证书中列入相关的服务、资格、诚信等信息,以确保交易证书的真实性与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相一致,以这种方法来保障C2C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同时,电子认证机构还应在整个C2C网购的履行过程中承担起C2C网络交易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角色,监督整个合同的履行程度。与此相适应,参与网络交易的双方也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从而建立权威公正的网络诚信档案,构建全国性的网络诚信认证体系,进行合同履行认证,电子交易资质认证,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增加C2C网络交易的安全保障。

4.持续发展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C2C网络交易的虚拟属性决定了其发生在网上的交易难以代表经营业务的全部行为,而必须由网下的交付来完成最为重要的货物交付环节,快递物流业中的有形物的配送是重要的一环。而目前的不少C2C网购却常常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出现种种安全问题,影响了C2C网购的安全性,同时不成熟的服务配送体系也制约着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增加网络服务,不断完善网络平台技术的同时,快递服务质量也应当不段提高,通过制定物流服务的规则来确保货物交付环节的安全,最终使C2C网购的整体质量安全得到保障。因此,相关的政策、法律支持就应当予以制定,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快递服务体系,完善网络交易的物流规范,加强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加强平台服务商、网上经营者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高效、合理、明确的网购合同义务确认,保证C2C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5.增强网购者的自我安全意识

C2C网购消费者自身也应具备网购安全意识。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消费模式,无论在生活理念上,还是消费理念上都是一种进步,在享受便捷、高效的C2C网购服务时,网购者也应当对不健康的消费观念进行自觉的抵制,维护网络诚信,不知假买假,共同推动C2C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此外,C2C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特征,决定了其诸多的安全隐患和交易不稳定性,而消费者的个性差异也凸显了这种不稳定性的安全影响,导致网购安全事故的发生。网上用户应当努力提高自我安全意识,掌握C2C网购技巧,不断熟悉并熟练运用网络功能,交易时多方面了解相关的商品信息,选择安全信用级别高的网店,注意平台交易合约的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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