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网络中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探究

2011-08-15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吴汶承

中国商论 2011年36期
关键词:常设机构纳税人税收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吴汶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国际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也随之产生。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以其范围全球化、交易隐匿化、环境虚拟化等无法比拟的魅力获得无数企业、消费者的青睐,呈蓬勃发展之势。根据艾瑞咨询公司的调查,我国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市场保持着130%左右的增长势头。根据2010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8~2009)》指出在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亿元人民币,至2009年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42.8在近一年中有过网购经历。根据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网民已经达到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较2009年提高了约3个百分点达到31.8%。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模式,更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商业革命,由此引发了很多税务问题。

1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开放性的(如Internet)或封闭性的(如AOL)网络上处理和传输各种数字化资料,包括文本、声音和视频资料,而在有关组织之间、个人之间,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通常为若干法人组成的虚拟企业,各成员互惠互利。电子商务进行的平台是因特网这一虚拟空间,只要可以上网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由于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其结算方式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现金和银行资金,而是以电子货币为主。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极大地带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大大提高了国民生活水平和福利,应当予以支持与保护,至少暂时不应征税,这种政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电子商务免税会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这种只符合少数国家利益的政策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使得富国更加富有,贫者更为贫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以欧盟成员国为主的一些国家认为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发布了新的针对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方案,2005年10月,美国开始实施简化的销售税计划(Matthews,2005),2007年7月我国首例网络交易逃税案判处逃税额达11万余的张黎有期徒刑2年,罚款6万,张黎所在单位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赛迪网,2008)。2008年7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我国开始意识到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重要性。

尽管存在这些争论,但主张征税仍占主流,随着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逐步提高,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会使得国家损失大量的税源,尤其我国是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电子商务在我国未来交易模式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免税势必造成对国家税基的严重侵蚀,财政收入的降低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对其征税是必然趋势。

3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提高了社会福利,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利益,造就了一个黄金产业,但是这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3.1 交易不透明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两种,而电子商务则弱化了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外的企业在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时,只需要安装相关软件的服务器即可。网上交易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网上交易中所涉及到的产品、店铺以及销售人员、相关的合同、资金、证书等都是以一种虚拟的方式存在。且现实的交易中多采用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这些数据不易获得,造成交易的不透明,难以判断交易的数量和具体的交易额。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时难以留下痕迹,超级密码、授权和计算机加密等大大方便了企业隐藏交易信息,为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天然保护网。交易双方在网上可以不以其真实的姓名交易,其中的信息、数据等也可以轻易地更改而不留任何痕迹,没有了纸质的凭证,税收审查数据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可以由中介来代扣,而电子商务抛开了商务中介,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所有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难度。

3.2 身份认定困难

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与征税所在国家有税收居所关系的纳税人,对该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所得收入有无限纳税征收权利。传统贸易模式中,法人居民身份通常由法人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而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下,电子商务由于其交易的大范围性,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一个企业可以把管理中心设在多个国家,而现行税制多以有无住所,是否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标准,这也给身份认定加大了难度。对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则是按照所得收入来源国税法或者国际税收协定,没有居民的税法身份而被判定为收入来源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的国外纳税人。国际上通用的原则是来源国仅仅对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利润征税,这种常设机构指固定的营业场所的代理的人的活动。而电子商务贸易中,经济活动的主体、活动的平台以及中介却都以一种虚拟的身份存在着,这就使得“常设机构”这一通用概念在电子商务中行不通。

3.3 重复征税难题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世界各国的交易网站,由此常出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这就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时,有些国家会按营业所得对此项目征税,而有些国家则对此项目按特许使用费征税。

4 措施建议

4.1 将服务器确认为“常设机构”

由于“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认定困难,目前的争论焦点集中于服务器能否被认为常设机构。美国财政部颁发的白皮书认为服务器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仅相当于仓库或者储存设备,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却不赞同。本文认为,对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之势,当务之急不应当在于争辩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正确与否,而应当采取正确恰当的措施,用现行已有的税法体系来面对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难题,因为对任何一个法律术语的解释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应当是不断发展的。在现行的电子商务模式下,服务器可以将广告、收发订单、网上支付、库存信息等一系列的商务服务活动在互联网平台上自动完成,即企业的主要活动可以通过服务器而完成,且现实中服务器的转移常常是出于有意逃税避税等目的性很强的行为,并不能否认服务器总和一定的经营者、消费者与地理位置相关联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不管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已有的“常设机构”概念,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概念来说,服务器应当被认为是常设机构,应当作为认定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标准。

4.2 加强对企业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管

虽然我国在2007年在北京试行过对网络开店进行工商注册的制度,但是几年来的运营情况似乎表明这种制度似乎已经被弃之高阁。税务部门应当以强制手段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个人与企业在主管税务工作的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以及计算机密码等上网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得泄露企业相关信息,如有泄露,应对税务机关相关当事人员追究责任并予以重罚。而企业应当将其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的显目位置且不得任意删除、更改,以便于税务部门的核对稽查。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销售产品时,应当开具由税务机关认定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之后,该发票由企业送往银行,银行收到发票之后才对其相关款项进行审核与结算。

4.3 加强各部门、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由于网上交易大多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账与划拨才得以完成交易,对网上交易收税的另外一个可行措施是企业可以通过委托银行进行代其扣缴税款。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款项交易时,银行可以强行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或代扣企业的营业税。在跨国交易中,仅靠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是无法实现并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所以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海关、金融部门加强合作,防止国家税收的减少与流失,保证税收足额及时。

电子商务是跨越地区之间的交易活动,它的开放性使得国家税务部门获取具体的交易数据、金额等情况的难度大为增加,且电子商务的征税还涉及到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只有各国税务部门紧密合作,相互协调,才能及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从而为征税提供切实的资料,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5 结语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不仅体现在信用,同时还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管理水平的落后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未来交易趋势的主流发展方向,我国作为最具有潜力的市场,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增长和贸易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引导电子商务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合理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征税以避免税源流失,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电子商务所要求的不一样的法制环境,必然要求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新的扶持措施。

[1]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http://news.ccidnet.com/art/1032/20080703/1495859_1.html.

[2]Matthews,R.G.Some States Push to Collect Sales Tax from Internet Stores [N].Wall Street Journal (Eastern edition),2005,Sep 30:B.l.

[3]倪秀英.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与税收问题探析[J].中国商贸,2011(11).

[4]胡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2(3).

猜你喜欢

常设机构纳税人税收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能否抵扣?
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常设机构规则研究
浅谈境外承包工程外账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案
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法的改革
税收(二)
税收(四)
税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