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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项下非单据条件的判定与处理

2011-08-15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朱莹莹唐宇

中国商论 2011年21期
关键词:交单原产地信用证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朱莹莹 唐宇

信用证基于基础合同又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性质是非单据条件出现的根本原因。非单据条件一直以来都是信用证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非单据条件是相对于单据条款而言的,是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满足某些条件但又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单据。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中的这些条件不要求任何单据而只是与事实有关。有这样一个的案例:

某出口商收到一个信用证在46A中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同时又在47A中有下述规定:SHIIPMENT MUST BE CONTAINERIZED AND UNDER FCL BASE.

制单时业务员以为这是一个非单据条件,并没有给予特别关注。未料,货物出运后,到银行结汇,开证行却电告单证不符,原因是提单中未表明“集装箱整箱运输”。 议付行引用UCP600第14条h 款辩驳称“集装箱整箱运输”的条件,并未列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指定提单须证明该条件,属非单据条件,银行不予审核。

而开证行坚持认为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本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最后此案几经商洽未果。后来了解才知道买方因当地市场疲软,故意在单据上找毛病,并以此为借口拒付,此案最终以销价处理而结案。

1 非单据条件的判定标准

1.1 “关联度”标准

国际商会于1994年9月1日发布的《阐明见解书》中第3号文件对UCP500第13条C款的“非单据条件”做了解释,确定了“linkage关联度”的认定标准,即:“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该“关联度”与现行的UCP600第14条f款的“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相应。

以原产地为例,如信用证中规定“德国产”且要求原产地证,此时“德国产” 不能根据14条h款视为非单据条件,因为信用证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德国产”与原产地证书有着必然的联系,且据f款有关规定该证书的功能要显示所装运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德国产”需显示在原产地证书上来满足其基本功能。

1.2 “不矛盾”标准

ICC TA644意见(of fi cial opinion TA644 revision)中提到多份收到的信用证规定了运输的细节和最迟装运日期,但没有要求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ICC的答复引用了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即可以对非单据条件置之不理。但又引用了第十四条d款,即“单据中的内容,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最后给出的结论是:受益人无义务提供单据来证明与非单据条件相符,同时指出:“如果受益人要在其它规定单据中引用这些内容,它必须确保这些内容与信用证中的不矛盾。银行委员会的观点是:第14条h款并非绝对化,取决于14条d款的内容。”

这是截止目前惟一的一个在UCP600下处理“非单据条件”的咨询。而ICC不仅仅引用了UCP600的14条h款,而且还引用了14条d款,其结论使得“非单据条件”问题又变得错综复杂了。我们来看下面一个例子:

某信用证47A中有这样一条 规定“Goods must be packaged three units per crate”,假使有两种不同的交单:

(1)某单据中声明货物每板条箱装三件。

(2)某单据中声明货物以其它方式包装,如袋装;

据ICC TA644意见,第①种交单是相符交单,而第②种交单不符。因为信用证规定“货物每板条箱装三件”,并没要求提供相应单据来证明可以判断为“非单据条件”,但受益人在其它单中引用了这一包装内容就必须保证该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第①种交单符合信用证“每板条箱装三件”的要求,而第②种交单声明袋装,与信用证“每板条箱装三件” 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根据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通过对上述各惯例、意见的阐述可知,即使某条件被判定为“非单据条件”也不可以简单地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予理会,“联系”和“不矛盾”是判断“非单据条件”是否构成不符的重要标准。对某项非单据条件既要判断该条件与其他单据的某种联系,分析其是否需要用于满足某单据所要求的功能”,还要考虑引用时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矛盾。在“非单据条件” 问题上,要特别注意UCP600的14条d款的规定,因为据ICC的TA644意见,非单据要求仍需构成整个信用证内容的一部分,单据内容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相冲突。

2 非单据条件的处理技巧

2.1 谨慎制单

首先,制单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因为UCP600的“相符交单”,指“要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与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的交单”。

其次,制单时注意单据中数据的一致性的新规定。UCP600的14条d款要求出口商制作单据时要注意单据中各项内容的一致性,不能相互矛盾。如上述例子中某单据引用包装条件时应该与信用证“每板条箱装三件”的规定一致,而不能显示其它包装方式。又如原产地证引用产地时要保证不与“德国产”的规定矛盾。此外若“德国产”在其他单据(如发票)中提及,还应做到产地证与发票不矛盾,单据本身中的内容不矛盾。

最后,“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由以上分析可知Position Paper No.3中“联系”的观点在UCP600下仍是判断“非单据条件”重要参考。因此需要出口方应首先判断某项非单据条件是否与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相关联,根据UCP600的14条f款,受益人应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和功能,如在原产地的例子中虽已判断出“德国产”为非单据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为满足其功能产地证应表明生产国别,此时就不能对“德国产”这一非单据条件置之不理了。此外,装箱单应表明装箱细节,检验证书应有具体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应注意分析非单据条件是否联系着单据的这些基本功能,使单据既符合有关信用证和UCP的规定,又符合合格单据的标准,并方便开证申请人使用,避免遗漏某些内容而不能满足其功能或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而导致单证不符。总之要仔细制单,力求准确无误。

2.2 尽量使信用证单据化

一般来讲,如果信用证中的某一条件未要求提交具体的单据来满足,最好不要将该条件视为非单据条件。因为信用证条款的效力优于UCP本身,很难想象实务中置信用证条件于不顾而能合理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出口方未将非单据条件单据化而是草率忽略了,致使人公司受损。因此应尽量使非单据条件单据化,在方便出单的情况下也尽量出具。如可将本文开头的非单据条件在提单中注明“THIS IS TO CRETIFY THAT THE SHIIPMENT IS CONTAINERIZED AND UNDER FCL BASE”,或者将其体现在单独的单据中。从实务角度讲单证毕竟还是为贸易服务的,在相符交单的前提下,要巧做单据,既让客人得到周到的服务,又可顺利和快速收回货款,两全其美。若出单实在有困难,则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其修改此条件或者干脆删除。

2.3 提高外贸人员的专业水平

从文章开始的案例可以看出出口方的外贸业务人员因不具备丰富的单据经验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专业水平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惯例,熟悉各种单据制作要求。另外,非单据条件形式多样,业务员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非单据条件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3 结语

非单据条件具有隐蔽性,一般散落在信用证SWIFT格式下46A以外的地方,没有统一模式,表现形式也不一。但是,无论如何不可以用栏位来判断某条件是否为非单据条件,有些单据性的要求也会出现在47A当中,应综合利用“关联度”和“不矛盾”两个标准进行判断,同时出口商要想顺利结汇必须综合考虑各种防范措施,对“非单据条件”谨慎,尽量使信用证单据化,力求单据“完美无瑕”、“万无一失” 。

总之,正如前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主席Bernard Wheble 曾经指出:UCP不是也不能给实务中产生的每个问题提供答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人士,无论是银行的、商业额、实业界的、运输或保险界的,都不能像机器人那样机械,他们应充分利用UCP这一总体指南的同时,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去解决那些偶然出现但又十分关键的单个问题。单据的审核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门技术。

[1]阎之大.UCP600解读与例证[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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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一潇.清晰的处理方法与含糊的认定标准——对UCP600非单据化条件规定的置疑[J].对外经贸实务,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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