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11-08-15谢爱国
资源导刊 2011年9期
□ 谢爱国
转让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谢爱国
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一宗地在使用期限内不应出让两次。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受让方后,土地便进入了二级市场。此时,国土部门不应再干涉二级市场的土地交易,只需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即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土地二级市场中,国土部门的任务就是办理变更登记,使其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张某已经领取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李某可将该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作者单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