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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取得的医疗卫生用地能否抵押?

2011-08-15□张

资源导刊 2011年9期
关键词:同仁用途使用权

□张 涛

出让取得的医疗卫生用地能否抵押?

□张 涛

豫北某市同仁医疗公司来到该市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该宗地用地手续齐全,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面积为20万平方米。原出让价款为1亿元,抵押金额为4900万元。同仁医疗公司强调,自己是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给予大力支持。

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针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极为谨慎,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不得抵押,故不能为同仁医疗公司办理抵押手续。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该市同仁医疗公司不属于社会团体,更不属于事业单位,其法律地位是公司。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因此,这块土地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

笔者认为,考虑到该地块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社会组织团体等情况的特殊性,土地用途不影响抵押,但是土地性质影响抵押。该医疗公司使用的土地为出让土地,所以同意第二种意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作者单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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