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1-08-15简祖平
简祖平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人事处,江苏 句容 212400)
0 引言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以员工身份,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参加劳动的一种教学实践活动。它是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1]。自今年年初以来,《中国青年报》持续关注和系列报道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混乱局面,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顶岗实习乱象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批示有关部门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和法规,以此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合法权益[2]。本文在分析现有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构建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教育立法中有关顶岗实习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作为教育的基本法《教育法》没有关于顶岗实习的任何规定。《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6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职业教育法》第37条是目前为止有关顶岗实习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该条规定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规定很不全面,缺乏系统性。同时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实际规定如同虚设。
应该说,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是目前为止有关顶岗实习相对较为系统的一个规定,但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顶岗实习学生权益规定不全面、用人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失、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缺乏、适用范围较小(主要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有约束力)等因素制约,其实际执行的效果非常有限。至于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他现有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至多只是一两句零星的“蛛丝马迹”。
此外,与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制度也将顶岗实习学生排除在外,因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保障、劳动保护等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权利等都得不到保障,客观上导致了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
因此,制定一部适用范围广、立法层次高、较为系统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从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来构建顶岗实习法律制度。
2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始终的,是对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有着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前提和基础。从顶岗实习管理的实践和规范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实际来看,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必须坚持以下5个基本原则。
2.1 坚持实习权依法受保障原则
实习权是顶岗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益的基础,也是科学确定职业院校、用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前提,必须由法律赋予,并依法受到保护。可以说,对实习权的保障不到位是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诸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时必须要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权,同时针对性地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手段加以保障。
2.2 坚持岗位与专业技能相匹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职业院校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以此来提高专业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因此,顶岗实习必须坚持岗位与专业技能相匹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是顶岗实习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前提,也是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2.3 坚持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并重原则
顶岗实习管理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提高顶岗实习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职业道德是在履行职业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特定职业思想和行为准则。我们要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养成他们崇高的敬业精神、严明的职业纪律和高尚的职业荣誉感。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衡量职业教育成败的根本性指标。因此,我们在顶岗实习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技能培养的关系,不能将专业技能培养作为唯一任务。
2.4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原则
职业教育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就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应该说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定位。顶岗实习作为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前的一个综合性教学环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顶岗单位的优选、岗位的匹配与技能的零距离对接,都能够更好地为就业奠定基础。通过顶岗实习,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有相当一部分能够留在顶岗单位工作,使顶岗与就业相衔接,实现了顶岗即就业,其意义及影响深远。
2.5 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原则
保障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当今社会,一些有责任感的知名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参与的积极性总体上来说还不高。因此,在制定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将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明确为各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明确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以此保障顶岗实习工作顺利推进。当然,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制定一些扶持及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参与到顶岗实习工作中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从保障顶岗实习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要从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做好顶岗实习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于不作为的,要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范围,我们从4个方面来阐述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3.1 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是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核心。根据多年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实践,从立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应享有以下6个方面的主要权利。
3.1.1 实习权
实习,是指“初步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去中,以熟悉社会和工作环境,锻炼工作能力,是教学的一种形式、一个阶段。”[3]1048鉴于目前文献中没有实习权的明确定义,笔者将实习权定义为职业院校学生拥有的以员工身份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参加劳动的权利,它使学生能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以此来熟悉社会和工作环境,通过不断总结来提高实践技能。实习权是顶岗实习学生的首要权利,是其他顶岗实习权益的基础。
3.1.2 休息权
休息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从最高工时标准、工时形式、休假和延长工作时间等方面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但现行法律却将学生排除在外(这也是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时间的重要原因之一)。顶岗实习学生是以员工身份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参加劳动的,理应享有休息权。因此,我们在制定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时必须明确休息权为顶岗实习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3.1.3 学习权
学习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享有学习权更是天经地义,似乎是无需多言的。但这恰恰是学生在顶岗期间最容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权利。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一个环节,学生在此期间不仅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也要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不断的学习、总结,逐步使各方面都得到锻炼,特别是专业技能更加熟练。但在顶岗实习实际工作中,学生往往已褪变为纯粹的“劳动力”,学习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必须要重申和强调这一权利。
此外,为了保证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效果,在法律制度制定时还应注意建立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学习时间的三者协调机制。
3.1.4 劳动报酬权
《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是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报酬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也规定了“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4]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制度保障。但客观分析现实状况,不难发现,由于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标准和可操作性,《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也不适用于顶岗实习学生,因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的事件仍然屡屡发生。因此,在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时有必要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最低报酬或补贴标准,并规定用人单位如不履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1.5 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统称[5]370。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有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一般认为,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拒绝权等内容。
3.1.6 工伤保险权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因工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在于对受伤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6]392。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顶岗实习学生作为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但顶岗实习学生就其工作内容、岗位要求、所处的工作环境等与名义上的劳动者并无二异,职业伤害也不会因为学生不是劳动者就“主动避开”。因此,从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出发,我们在建立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时应赋予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权。
上述6项权利是顶岗实习学生的主要权利。作为顶岗实习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顶岗实习学生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二是遵守职业院校和顶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严格遵守顶岗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对于在顶岗实习期间违反法律或实习单位管理制度的,应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3.2 职业院校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顶岗实习作为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其教学目标的实现,职业院校必须坚持在依法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组织管理和过程管理。从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实践来看,职业院校主要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3.2.1 优选顶岗单位
职业院校应建立顶岗实习单位的建设标准,并切实加强对顶岗实习单位的考察和考核;有选择地建立一批稳定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信誉度好、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用人单位作为校外实训基地,为顶岗实习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工作环境;要建立岗位禁入制度,禁止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岗位上去。
要建立顶岗实习单位选择的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顶岗实习单位选择不当,造成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院校长的领导责任。
3.2.2 落实人员机构
职业院校要成立顶岗实习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职业院校的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院校和顶岗用人单位共同组建的顶岗实习指导小组,具体负责顶岗实习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要建立顶岗实习辅导员队伍,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顶岗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明确顶岗实习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
3.2.3 加强教育管理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应在顶岗前注重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法规、安全、纪律教育;要建立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常态化联系,定期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心理、实习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要配合实习单位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团员发展工作,充分利用党团组织这一平台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及时化解和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2.4 维护学生权益
职业院校要从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出发,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动集体合同性质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约定劳动期限、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学习时间、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督促其改正;当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强顶岗期间来自岗位外的风险管理,确保顶岗期间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学生在顶岗期间,因职业院校管理不到位受到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顶岗实习单位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3.3.1 切实履行法律上的规定义务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权不受侵害;要将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须按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要设定上限和下限)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对于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要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建立顶岗实习岗位禁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对于不利于顶岗实习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禁止进入。
3.3.2 全方位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
用人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规范实习学生的岗位行为,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要在对顶岗实习学生技能指导的同时,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要积极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本单位的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要加强岗位外的风险管理,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向院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保证圆满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3.3.3 依法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顶岗实习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法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当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积极为其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
3.4 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3.4.1 做好指导和协调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与院校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3.4.2 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国家、行业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要建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利专项检查制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任意侵犯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3 加大扶持和奖励
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税优惠政策的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接纳顶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要制定一系列的奖励政策,表彰那些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2011-05-06].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45/200612/19288.html.
[2]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1-3-21(11).
[3]付学文.现代汉语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
[4]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EB/OL].[2011-05-06].http://baike.baidu.com/view/2955214.htm.
[5]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6]王全兴.劳动法[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