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我党对执政方式法治化的探索
2011-08-15俞晓敏张桔钟晟王深蒋
俞晓敏张 桔钟 晟王 深蒋 彬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依法执政:我党对执政方式法治化的探索
俞晓敏1张 桔1钟 晟1王 深2蒋 彬2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我们党顺应历史要求,总结治党治国、执政兴国的历史经验、教训和执政规律得出的历史结论,是新形势下根据党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任务作出的历史性抉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方式;法治化
今年是建党90周年,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到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到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所处的环境和肩负的任务不同,执政方式也有所不同,党始终在不断探索着符合客观规律的最佳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我们党顺应历史要求,总结治党治国、执政兴国的历史经验、教训和执政规律得出的历史结论,是新形势下根据党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任务作出的历史性抉择,是执政方式法治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执政是我党建党和执政以来执政理论与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已有立法和局部依法执政的开拓和实践。
第一,制定了宪法性文件,体现了依法执政的首要——依宪执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解放区施政方针》都表明了党当时执政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予和设定,成为党执政的合法性根源与最高依据。第二,党依法通过选举进入政权,取得执政地位。在执政实践中,党的执政地位都依法由权力机关——中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党员代表进入当时的政权机关而实现。第三,“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的实践突出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意识。为了实现“三三制”,党的被选人员主动退出政府和参议会,在根据地树立了党依法执政的一个典范。从当时领导人的论述看,这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刘少奇指出,参加“三三制”的各党派是“在民主的法律上、政治上完全平等的,不能给任何阶级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也在内。”即党和其他党派一样只能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活动。邓小平指出,对抗日民主政府而言,“它的施政纲领和法令,是符合于党的政策的”,因而实际上“我们在群众中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有利于群众的基本国情,就是在执行政府的法令。”这就明确指出了党当时已经开始了依法执政的实践。
这些史实证明,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夺取政权的伟大实践中,一直注意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运用法律武器,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并在宪政、土地、劳动、婚姻等许多方面争取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反映了党在从幼年到成熟的过程中对执政方式的尝试和追求,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党以法律为主要依据的间接领导不可能完全实现,但作为最初的执政实践,却已无可争议地成为党依法执政的历史源头,为党以后执政全国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党在依法执政方面的探索和贡献。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主动改革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对待民主与法制、确立法制的权威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改进执政方式等方面走过了一段曲折发展的历史。这段历史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49年建国前后到1957年。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重视宪政建设和立法工作,在成为执政党后,在全国范围内抓紧宪政和立法工作,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仅8年,全国人大、政务院和地方就制定了法律法规上千件。特别是1954年宪法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第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后来产生了持久和深远的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第二个时期:1958年至1976年。在我们党内逐渐产生一种轻视法制的倾向,习惯于沿用革命战争时期养成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方式和革命运动方式,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第三个时期:1978年至1989年。这是我们党吸取文革教训,重新转入重视法治的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发展很快、进步很大的新时期。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继遵义会议之后又一伟大历史转折点,也是我们党重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历史转折点。第四个时期:1989年至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高度重视法治的优良传统,在第一代、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制理论基础之上,在我党我国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开创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作出了又一历史性贡献。这个时期是我党我国历史上法治进程最快,法制建设成就最多、法律意识最强的时期。
二、依法执政是我党适应历史发展和对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
(一)依法执政是我党根据自身所处的历史方位作出的历史决断。
2001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着重指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面对中国共产党历史地位发生的重大变化,我们党的历史任务和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们党已经逐渐认识到了这转变,并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为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并在跨入二十一世纪之时,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历史性抉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谈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个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进步;也标志着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几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的优良传统,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就强调指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后,胡锦涛同志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是学习宪法。新一代领导人以其依法执政、坚持宪政、严守法律、务实亲民的执政风格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二)依法执政是我党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作出的历史抉择。
要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在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下工夫。虽然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已有62年,但这个问题以前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以致发生一些严重失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失误,“不是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因此,要“改革制度着手,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围绕建设一个怎样的党的问题,提出了“三问”:执政党应该是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算合格?党怎样才叫合格?
2001年,江泽民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党要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解决包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内的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无疑,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政意识,树立执政观念,提高执政水平。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完成这样艰巨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呢?党的十六大报告回答了这个问题,就是“依法执政”,从根本上和制度上解决问题。中国共产党要完成好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型,固然需要多管齐下,从多方面着手,最根本的一点是要从制度入手,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而法制是最好的制度保障。
(三)依法执政是我党总结国内外执政规律得出的历史结论。
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客观要求,是自觉运用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体现。从当今世界看,可以说,依法执政是当今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和基本的执政方式。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法律是党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我们更应当总结一些国家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方式及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善于运用法律和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宗旨。从法治的规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律看,也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治就是按照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政党的意志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执政党必须崇尚宪法和法律,要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去制定政策和作出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善于把成熟的决定和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使社会矛盾和政治经济关系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正确、及时的协调和处理。党依法执政体现了执政规律的基本要求。
三、依法执政是我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是代表和领导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的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始终代表全国人民,密切联系全国人民,全力服务于全国人民。正因为党执政后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才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实现长期执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问题,如何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执政方式问题,二者密不可分。如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停留在政策和理念层面,而没有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机制,不仅实现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还可能好心办坏事,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党要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
回首我们建党和执政以来的历史,选择依法执政,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党内外、国内外治党治国的经验教训和执政规律的基础上,为谋求国家的全面发展、进步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的历史性抉择,是对中华民族和世界作出的又一重大历史性贡献。我们至少有如下三点启示:一是党的自身认识是关键。党必须自觉遵循执政规律,有效把握二种执政方式的博弈条件,牢牢掌握二种执政方式转换的主动权。二是要正确看待党和政权的关系。党要发挥政策对政府的引导作用,但不是直接领导;并通过法律实现党对政权的间接领导以及党政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三是要正确理顺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要在依法执政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并从根本上改变党过去以政策为主的习惯做法,真正在全党形成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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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445(2011)06-0041-03
2011-05-09
俞晓敏(1959-),江西玉山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建理论研究;张桔(1975-),女,江苏淮安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钟晟(1974-),女,广东兴宁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王深(1973-),湖南衡阳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主要从事法学研究;蒋彬(1968-),江西南昌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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