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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体系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2011-08-15石洪涛左晶磊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备案建设工程

●石洪涛,左晶磊

(1.廊坊市消防支队,河北廊坊 065000;2.邢台市消防支队,河北邢台 05400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这是防止或减少建筑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是国家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做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虽然新的规定已经实施了两年时间,但由于修改内容较多、较细,部分工程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实施及各单位的职责不明确、不清楚,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障碍。针对此情况,本文就如何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开展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一说明和介绍。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建国以后我国多次颁布修改了消防法律法规,2008年10月28日,我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同时也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2009年5月1日颁布施行了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与《消防法》同时配套实施,同时废止了公安部30号令。

(二)消防技术标准

截至目前,由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此外,由其他部门主编含有消防内容的国家标准还有很多,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在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中产生的,所以它本身具有局限性,也存在着发展的问题,给具体执行标准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老标准不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新老标准交替过程的适用标准问题等等。对于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问题,可以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由该国家标准和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复审、修订,以适应客观实际需要。二是建设工程设计功能复杂性、多样性可能带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出现超越现行标准的情况。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技术专家评审,提交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境外标准的,除经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外,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对于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经审核同意或者依法不需审核已经获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原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

(一)消防设计审核

1.管理范围

《消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有关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规模和内容,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予以明确。

2.申报及审核程序

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规定提供消防设计文件等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消防设计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都应当依据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消防部门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审核决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作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责成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后重新申报。发现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条文情形的,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验收

1.管理范围

《消防法》第11条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凡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都列入消防验收范围,实现了审验范围、对象的统一。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实质上是一种对竣工建设工程的监督性抽查,重在检验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的功能实现情况,同时检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执行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况。对大型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成立由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和灭火救援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工作小组,经集体会审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2.申报及验收程序

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评定合格的,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决定;评定不合格的,作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补报消防验收。发现有降低消防工程质量情形的,依法对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处罚;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按照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处理。对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消防验收的评定,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其中,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等。建设工程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且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三)备案、抽查

《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11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第13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是一项新设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这样的调整在保障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同时,可以有效地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1.消防设计备案

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此外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

2.消防设计抽查

消防设计抽查指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送指定消防部门接受抽查。消防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消防部门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复查。

3.竣工备案

竣工备案范围不同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包括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对于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备案,提供竣工备案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

4.竣工抽查

对于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进行竣工消防监督抽查。竣工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合格再恢复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应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经审核合格的,或依法向公安消防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方可进入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施工单位应承担以下三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以下三项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施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共同作好建筑防火工作。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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