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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规有关高层建筑灭火问题的辨析

2011-08-15罗志勇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消防电梯消防车消防设施

●罗志勇

(湘潭市消防支队,湖南湘潭 411100)

众所周知,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是世界性难题,其火灾特点决定了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较其他民用建筑更加困难,要高效率扑救这类火灾必须充分利用建筑消防设施,遵循“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如何从源头上使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能在火灾扑救中得到充分应用,笔者认为可以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有关条文进行辨析和修订。

一、消防用水量设计标准低

当建筑物内可燃物火灾荷载密度小于等于20kg·m-2时,使用直径为19mm水枪灭火,每支水枪的控制面积可按50m2估算,而按照《高规》第7.2.1条规定,我国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以70L·s-1为上限,即达到《高规》最大用水量设计,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也只能控制538.5m2的火场,如果出现多层面、多火点燃烧的高层建筑大火,消防部队将很难利用固定消防设施控制火灾。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规范进行修改:一是考虑超过50m和大体量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大体量高层建筑的过火面积通常均超过500m2且消防部队装备的云梯式消防车和高喷车喷水高度通常为五六十米,可以适当增加上述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二是广泛吸纳国际新兴技术装备的研究成果,在《高规》新增条文明确压缩空气泡沫车管道垂直铺设的路径,可以规定在高层建筑外墙5层以上每15m设置一固定压缩空气泡沫水带的装置,在室内楼梯间两段楼梯之间的位置设置不小于20cm的水带铺设空间并宜设置固定的干式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二、对消防扑救面和消防车道的规定较为模糊

登高消防车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过程中可用于喷射灭火剂,提供灭火通道,营救被困人员并能抢救重要物资,对于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高规》第4.3.4条中,对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的设计未作明确的要求,只作出“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的规定,未作出最远的规定;同时,对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大小、尺寸以及登高面是否可以连续设置等均未予以明确,导致高层建筑在灭火战斗中,出现登高消防车“进不去、靠不近、展不开”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进一步明确:一是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问题,可以明确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二是由于登高消防车具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并且只有在建筑物适当的距离才能达到其最大工作高度,如果消防车道离建筑较远,将超出登高消防车工作范围,无法有效的开展灭火救援。经测定,消防车道距外墙的距离不宜超过12m,这点可以在规范中予以明确;三是根据国内常用登高消防车的技术参数,登高消防车的支腿横跨距不超过6m,再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队员携带装备搬运救援设备的穿梭以及参照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笔者认为,一般以13m为妥。根据目前国内登高消防车的最大长度15.6m,以及车道宽度,在留有余地情况下,可以明确规定登高场地不宜小于15m长×13m宽。

三、对高层建筑防排烟机、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规定较为宽泛

《高规》对建筑防排烟机未明确要求设置位置,导致部分施工单位图方便通常裸露设置在建筑屋顶,日晒雨淋风机极易锈蚀损坏,可靠性不高。消防水泵房通常设置在地下室,虽然直通安全出口,但在实践中通常要经过很长的内走道,并与其他设备用房设置在一起,消防员无内部人员引导很难找到位置,并且极易受到周围其他用途房间的干扰。规范对消防水泵结合器设置的位置和测试功能未作明确要求,消防员在灭火战斗中使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时,经常遇到不知消防水泵结合器的供水范围以及状态是否良好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不敢放心使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修改。一是应明确规定防排烟机的设置环境;二是明确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并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分隔;三是强制规定消防水泵结合器必须设置供水区域和使用范围的永久性铭牌,并在设置范围5m处增设一实验用室内消火栓栓口以用于平时检查测试。

四、放宽了对消防电梯的要求

消防电梯是供消防员携带灭火器材进入高层建筑灭火,抢救疏散受伤或老弱病残人员,避免消防员与疏散逃生人员在疏散楼梯上形成“对撞”的主要疏散救援交通工具,其防火要求要高于一般的客运电梯。但是《高规》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在实际应用中,绝大多数业主为了日常出入方便,有的人为将防火门顶开,有的是防火门闭门器日久失修,自动松开,有的干脆把闭门器拆掉,使防火门大开,导致消防电梯前室易受火灾破坏和烟气侵害,消防电梯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可以在规范中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消防电梯的可靠性,明确规定消防电梯不能共用,并应有专门的供电、排水设施和防火、防烟功能。

五、未对外墙保温材料作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的不断发展,2007年以后新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均强制要求采用外墙保温措施。而《高规》“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对外墙的规定均为不燃烧体(A)。但是其中却没规定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规范的这一缺失,是现行外墙保温材料大多采用实属可燃(B2)甚至易燃(B3)的EPS板的原因之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公寓楼火灾和沈阳市皇朝万鑫酒店B座火灾都是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采用大量易燃材料,并未设置相应的外墙建筑消防设施,而导致火势的急速蔓延扩大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修改:一是明确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提倡采用内墙保温方式;二是明确外墙保温材料应每隔两至三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三是规定超过50m的高层建筑应在屋顶靠建筑外墙每隔20m设置一具室内消火栓,并应配备水幕水带,一旦高层建筑外墙发生火灾既可直接出水枪灭火又可利用屋顶消火栓设置半固定的水幕系统及时阻止火势垂直蔓延。

[1]李建华,康青春,商靠定.灭火战术[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74-177.

[2]张学魁.建筑灭火设施[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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