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规制的伦理思考
2011-08-15温寒
温 寒
个人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规制的伦理思考
温 寒
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发现真理,但对言论自由也应该加以合理的规制。一种言论的表达,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单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一种言论是予以表达还是合理规制都需要将各种代表利益考虑进来。言论的价值不仅是对言论真理的表达和需求,而且在于对合理欲望和信念的正确引导,这样言论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言论自由;价值;规制
言论自由的问题在道德哲学中始终是个复杂的问题,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所限制?应当如何限制?或者说应当限制在怎样的一个范围内而又能保护言论自由的价值?本文中,言论不仅是一种言语的表达,还包括思想和出版方面的内容。本篇文章将主要讨论这些问题,并结合密尔与斯坎伦的言论自由理论,给我国言论的自由一个恰当的规范以及限制。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密尔原则的范围
密尔在提到言论自由的价值时提到:对于一条真理来说,它们都是陌生的;如果想真正的获得那条真理,只能对所有的自由讨论的结论中发现的人才能做到,他不会排斥与自己不同意见的人,而是把对手的意见进行借鉴和对比。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发现真理。密尔在关于自由的论述(包括言论自由)确证依赖于某种普遍的道德基础,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赞同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合理的方法。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他自己的话。
密尔始终强调的是,合理的言论自由有利于人类的福祉。我们可以总结出两条原则:首先,言论自由产生利将大于它的弊,也就是说将所能产生较大的幸福。其次,公民是一个平等的理性行为者,对自己的言论可能产生的任何甚至是有害的后果,应当自己承担。因为言论的表达并非仅仅是对通过争论的方式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与理性水平,这同样是一个公民权利与利益的问题。比如说,对于言论的自由限制不能以个人的自由的权利为代价,两个人的私人交谈或者说运用网络运用软件进行交流,如果言论的限制阻碍了这种私人谈话和交流的权利,也是对谈话者利益的侵犯。因而,对言论自由应该加以合理的规制。
二、斯坎伦:言论自由的三方利益理论
言论的表达者对于言论的表达都是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关切,比如商业的广告可以使商家带来经济的效益,或者一个作家将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且出版发行等,这些都是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斯坎伦将一种言论的利益分为三方,分别为参与者的利益,受众的利益,旁观者的利益。一种言论自由的限制并不只是参与者这一方的利益,其他类型的因素,比如受众的利益和旁观者的利益,他们同样对言论自由的表达与限制发挥重要作用。
(一)参与者的利益
参与者即言论的表达者也是直接的受益者。一个参与者表达一种言论的目的可能是提高自己的声誉,或者是想提高自己产品的销售(像商业广告),也可能是想引起别人的关注,这几种利益的重要性各不相同。我们需要分辨出这些言论的表达所能产生的利益的基本价值,再选择对其进行保护或者限制。言论的功能价值除了对于言论参与者有利以外,还应当考虑该言论对社会的影响。如果该种言论使得社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使其受到限制是合理的。参与者的功能价值应当以社会为评价标准或者说受社会的公共意志的权衡制约。
斯坎伦对密尔原则的应用限制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首先,相对于其他的社会善物(如荣誉,金钱,政治权利等)的某些类型来权衡言论表达的价值,第二,要看国家是否对言论的表达的手段进行了合理的分配,第三要看对言论的自由的限制是否与某些特定权利相容。我们可以根据契约论理论的观点进行阐述,契约论认为:如果某一言论不能被普遍的规则体现所能允许,该行为就是非正当的,任何人不能合理的拒绝明智的非强迫的普遍一致的协议为基础的规则体系。而作为言论的规则体系,我们需要的是人们对不合理的言论能够产生拒绝它的理由。比如,对于某些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论人们有理由拒绝该言论的内容。
(二)受众者的利益
对于受众者利益的考察相对于参与者会复杂一些,受众者的利益比参与者的利益更加多元化一些,而且有着不确定性。受众者需要从言论中获取一定的信息,从这些信息中获取对自己有利的或者感兴趣的内容,比如,关乎政治的信息,经济的变化,等等。一种言论暴露在公共的视野下,受众者的态度和做出的反应是否是被强制或者说是被动的接受是需要考察的问题。对于言论内容的选择,反思性的认识显得更加可靠:言论的价值目的并不完全服务于受众者的利益,受众者对于言论给自己所造成的思想影响后果应当有清晰的认识。斯坎伦提到:“一般而言,我们想要的是让信念和欲望来自于一个可靠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有效性来自于产生信念的基础和益处。”还可以用商业广告来举例说明:一则广告隐藏了本应该公之于众的信息,那该言论的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因为人们有对重要信息有知情的权利,与言论自由的权利相比,知情的权利显得更为重要一些。
(三)旁观者的利益
旁观者的利益在言论中经常被忽视,但是也同样重要。言论自由的限制的主要受益群体就是那些旁观者,旁观者从表达者的言论中或许无法获得对他有用的信息。但是,他们却有时不得不被动地接收信息。所以在大多时候受众者的利益与旁观者的利益会产生相互冲突,受众者希望从言论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东西,如某种政治观点、娱乐的心情,而旁观者对这些可能并不感兴趣,而且可能很反感。但人们在接触某种言论受到刺激,心态可能会发生变化,也有可能导致旁观者与受众者的角色发生转换。要看是在自己选择的情况下,还是在非个人选择(强制或非自愿)的情况下接收到了该言论而产生了兴趣或态度的变化。如果是前一种情况的话,旁观者的地位便消解了,而逐渐变成了言论的受众者,他对这种言论是以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可以从中获取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而真正的旁观者对这种言论视为对自己的冒犯。当然,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旁观者是在强制性或是非自愿的情况下接收到了言论,而使他改变了对该言论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这里我们有赖于一个独立的依据,对言论的价值和目的进行必要的评价和鉴别,比如,对言论可能产生的功能价值的预测,以及言论表达的正当性,都可以作为言论自由的规制的合理依据。
三、结语: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规制
根据上文所论述,一种言论的表达,所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单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一种言论的是予以表达还是合理规制都需要将各种代表利益考虑进来(特别是旁观者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言论的价值不仅是对言论真理的表达和需求,而且在于对合理欲望和信念的正确引导,这样言论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对于个人言论自由的规制,我们可以运用密尔的一般原则来解决,但是我们在运用这个原则的同时,还需以斯坎伦的三方利益的理论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依据密尔原则的理论,给与个人言论自由宽容,使其能够起到对公共舆论权利形成的作用,而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原则也应当在社会各方利益的协调中产生。个人自由可能对公众舆论的利益产生侵犯,在此利益的协调中,我们应当产生出可以拒绝该言论的正当理由,再对其价值进行评价,这符合契约论的观点。对于一种言论的限制的正当性,应当符合一定的原则和各种利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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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寒,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研究生(邮政编码 273165)
D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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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1)02-0108-02
(责任编辑 胡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