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吴经熊的成功之因

2011-08-15孙伟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德兰法制法学

孙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吴经熊(1899-1986),浙江鄞县人,是二十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他的际遇及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让国人仰视,让西人侧目。他曾在中国接受最好的英美法教育,留学欧美著名的法学院并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结交当时西方最著名的法学大家,归国后涉足法学学术、法学教育、司法实践、立法实践等诸多领域。[1]吴经熊的特殊经历,使得他成为近代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亲历者和重要推进人。与大多数法学家相比,他对近代中国法制进程的贡献更加全面、深入与持久。

吴经熊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作出了上述重要贡献,那么其成功背后的原因何在呢?这值得我们后人好好总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家庭因素

1.出生的影响

吴经熊出生及成长的宁波,曾是近代中国最早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得风气之先。在吴经熊的眼中,宁波人很热心、诚实、充满活力和冒险精神。他们多从事商业和工业,有头脑、繁衍力强。[2]P6这些,都为宁波子弟接受良好及开化的教育提供了必备条件,还使得他们往往不固步自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另外,由于家境比较殷实,使得吴经熊从小能接受正规与系统的教育,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直至自费出国留学,造就他日后的辉煌成就。在近代中国,有千千万万的有志青年由于家庭的经济原因而不能接受正规的教育,更何况高等教育和留学深造了。

比如与他一样在东吴法科毕业的杨兆龙,年龄上虽然后者只比前者小5岁,但由于出道较晚,加上经济条件的限制,直到1934年才在岳父的资助下赴美国留学。[3]P157正是由于此次留学,杨有机会师从庞德,才有了后来在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与几乎同龄的吴经熊相比,他们却是两代法学家。

2.父母亲的影响

吴经熊的父亲曾是一位钱庄的总经理,非常乐善好施,且不事张扬,留下了很好的口碑。特别是在父亲去世后,还被当地人传为地方神。他后来回忆到:“我父亲的人生格言是:帮助别人,即使在你没有足够的钱时也要如此。他常跟我们说,‘如果你因为手头不宽裕就延缓助人,那你就永远也帮助不了人。’”[2]P17这些都对吴经熊产生了非常大的心理震撼,“他的善行总是被隐藏着。他甚至不告诉我妈一切事。但正如一个人不能遮掩其邪恶一样,一个人也不能掩盖其善性。就我父亲而言,他的整个人格无意识地、自发地发射着对一切人的同情”。[2]P15

母亲对吴经熊的影响也很大,他后来回忆到:“我提到这段插曲,是因为我觉得它对我日后的法学思想有一些无意识的影响。尽管我是一位律师,却总是偏爱平等胜于严法,精神胜于文字,仁慈胜于正义……这也解释了我何以偏爱霍姆斯、魏格莫、卡多佐和庞德的社会学的、人道主义的法理学,而反感19世纪的机械论的法理学。”[2]P30-31可见,父母亲对他的影响很大,体现在向善的性格上,以及正义感的人格等。

3.婚姻的影响

吴经熊在事业上的成功,是与元配夫人李友悌(又名李德兰)的支持分不开的。她虽然没什么文化,也不能给他的事业带来直接的帮助,但基本具备了中国传统女性的一切美德,作为贤妻良母很好地履行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义务。她在生活上对他非常照顾,并为他养育了13个儿女,积极操持家务。在幼子吴树德眼中,正是她默默地奉献了自己的一切。[4]P2-3由于吴经熊一心扑在学问和工作上,生活自理较差,少时还保留一定的恋母情节,所以她在他的心中有三重身份:妻子、母亲和姐姐。吴经熊虽然一度受外界物欲横流的诱惑想休妻纳妾,却也得到了她的宽容,两人最终渡过了感情危机。吴经熊后来在自传《超越东西方》一书中谈到曾经两人关系的紧张,似有夸大之嫌疑,因为该书主要记载一个天主教徒的宗教皈依的心路历程,以忏悔为主。在夫妻存续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两人的关系还是比较稳定和融洽的,是一段美满的姻缘。现举几例如下:

1924年吴经熊归国后,他的妻子给予了她无微不至的照顾,他后来回忆到:

民国十五年丙寅(一九二六年)

自从我回国以来,德兰看我教书辛苦,照顾无微不至。每有美食,必为我留着。见我读书,必令孩子勿要吵闹。有时我深夜读书,至一两点钟,德兰屡次起身到书房里来看我说:“明天要早起的,你现在还不去睡吗?”德兰虽不识字,而我的小小成就,自天主而下,大都得力于家庭的温暖空气。尚记有一天,我想听听唱片,以资消遣。苦无余资购置留声机,德兰竟检出金钗一枚,嘱我至当铺押兑现金。押得六十元,购得旧机一部。尚有余银,买了许多旧书,满载而归。[5]P77

1927年吴经熊被选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推事,并兼东吴教授,同年还被任命为东吴法学院首任华人院长,可谓达到了事业的高峰时期。此时妻子仍一如既往地对他的事业给予支持,没有忘乎所以,可从他后来的回忆中知悉一二:

民国十六年丁卯(一九二七年)

我办理案子,一以平素所学,秉公判断,不顾面子,一年之内,名满海上。德兰有时出街购物,常闻店伙谈论到我的案子,有誉无毁。好事者告以“这位就是吴推事夫人”。店伙不觉肃然起敬,连忙请德兰坐着,且说:“夫人随便要买什么东西,尽可拿去,不必即付现金,在小店挂帐可也。”可是德兰从来没有利用我的信用,总是以现金付之。后来德兰把此事告诉我,且说:“做你的妻子,实在是有福气的。不过我们福气不可享尽,当为后代积一点德。”原来我在外面办理案子,到了家里仍旧读我的书,做我的文章,一如没有做官,从来没有和德兰谈及办案的情形。当时听到德兰的话语,我心中非常安慰。有时在深夜,我想到我自己的快乐,和人家的苦痛,不觉唉声叹气,泫然流泪。德兰见了,便问有什么伤心的事。我才把我的心事向她吐露。她遽然也下了泪。她有一次对我说,“像你这样的心,是永远不会快乐的。除非天下人人都能享受快乐,同你一样,你总是不会开心的。人家怎么会懂得你的心理呵。”我说“二姐,我的知心,上有天,下有你。我已经足够快乐了。我们如果单看自己,实在不能比现在更加快乐了。可是正因为我们这样的快乐,同时又眼见人家的这样不快乐,相形之下,更觉伤心了。二姐,办案子的是人,被审判的,有的判处死刑,有的判处徒刑。有的为了区区物质上的得失,争得脑破血流,他们也是人哪。一切犯罪作恶,虽然是自己不好,可是环境和教育也是重要因素。我们如果不能在根本上为人类造福,等于白做一世人。……”讲到这里,德兰又拭着眼泪劝慰我道:“你的话是对的,只是你的心太急,我们只要尽我们的能力,一步一步的做下去就是了。不然,你尽管忧伤悲泣,于人无益,于己反为损坏了身体。”但就这段话语,已可窥见她仁知兼具,得天独厚了。[5]P77-78

特别是当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吴经熊的事业面临最困难的时期,跌入人生的最低谷,生活变得非常困苦。此时,妻子体现出中华民族伟大女性的优秀品德,仍与夫同甘共苦,不抛弃不放弃,共渡难关,使他重新定位,在事业上又能取得较大的成功。后来还作为公使夫人随夫出使梵蒂冈,与夫共同应对于各种外交场合,为祖国赢得了尊重与荣誉。[5]P81

可见,正是由于身后妻子的勤劳、贤惠、达理,才保证了吴经熊在各种条件下都能安心治学和工作,并取得重大成就。

二、个人因素

吴经熊的天资并非异常聪颖,有时还略显呆板。据他回忆:“我对任何经验的反应总是迟钝的。小时候,同学们就称我‘木鸡’。年轻时,人们常常笑话我对玩笑的反应之慢。”[2]P286当然,吴经熊认为自己的智商一般,此乃谦虚之语。不过,他的情商却是非常之高,这个因素大大成就了他的辉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察:

1.非常好学与勤奋

吴经熊在自己12岁的时候,就深受孔子好学的感染,立下誓言“吾年十二而志于学”;另外,他还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自幼就在心中埋下了“学而优则仕”的种子。这样,年少不知愁滋味的吴经熊就确定了学术旨趣和远大的理想。[2]P4他在后来的学业中,都表现地非常勤奋。如他在东吴法科求学期间就非常刻苦,连续六个学期成绩都名列前茅;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仅用一年的时间就以10个满分的优异成绩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回国后,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仍不懈坚持学习与写作,经常深夜读书到天明,发表与出版了大量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著。凭着自己对法律的兴趣和悟性,加上非常勤奋,才使得他后来的巨大成绩成为可能。

另外,他的外语水平非常之高,掌握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拉丁语等多国语言。其中对英语的兴趣最浓,掌握程度几乎和自己的母语一样高。这使得他能随时与世界上一流的法学大家进行直接的交流与对话,迅速掌握最前沿的法学理论与思想,并最终得到世界法学界的普遍公认。

2.善于交际与自我宣传

吴经熊很善于与各色人等交际,沟通能力极强,在哪里都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可谓深谙中国中庸之道之精髓。与他结交的人有西方法学大家,如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等;国民党政界要人,如蒋介石、孙科等;上海流氓大亨,如黄金荣等;东吴法学院的师生,如盛振为、杨兆龙、丘汉平等。他在交友方面可谓不拘一格,既可以与法学大家坐而论道,又可以与朋友称兄道弟。与那些只知道为统治当局歌功颂德的御用文人不同(太俗),亦不同于沉湎书斋、孤芳自赏的书生名士(过雅),他亦俗亦雅,伸缩自如,不得不令人佩服他的魄力与包容性。因此,吴经熊可谓近代中国一位真正的“法律哲人”,在他身上学者、哲学家、政治精英和俗人的成分全都有。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吴经熊学问所能达到的高度,才不会惊讶于他后来超越东西方的博大关怀!

同时他作为法律人,在当时已有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宣传与推销。如学成归国后,他有意抬出自己结识的西方法学大师来给自己的前途增加砝码;在他著书立说的同时,没有忘记援引与这些大家的对话和报刊对他的溢美之辞来推销自己,以加强自己在中国法学界的权威性。总之,在那个法学近乎痴狂西化的年代,能与神对话的人,本身就会被神化。他绚烂的社会交往经历加上精心宣传与包装的效果,使得他一跃而成为近代中国法学界的佼佼者。

3.善于在逆境中自我调整

吴经熊是一个外柔内刚的人,原则性与灵活性在他身上得到了高度的有机统一,最终化为——实用性。他心中的最高原则是法律救国;在不违反它的前提下,可以与许多事情进行周旋。如抗战期间,国家与他都处于逆境之中,法律暂时被暂时抛到了一边。他曾被日本人控制人生自由,却没有自杀或反抗被杀;后在蒋介石的眷顾下,翻译圣经度日。许多学者不屑与蒋介石打交道,另一些人则根本没有机会和蒋接触。吴经熊不仅做到了,而且处理得比较得体。

他一生中充满着众多的追求和妥协,既谈主义,也谈问题。他是一个多面性的人物,多重人格集于一生,这成就了他一生的辉煌事业,也注定了他的人生轨迹。他的不屈不挠也是超越时人的地方,相比较而言许多人与他的人生境界相差甚远。他的个性幽默、活泼,在逆境中不屈不饶。面对不尽如人意的国情,想让法制现代化不至中断,既要改变政府,又要改变自己,那种偏执与随泊逐流的心态都是不行的。当然,在妥协的过程中也会丧失一些珍贵的东西,但与他前半生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他不愧为二十世纪中国最卓越的法学家之一。

三、时代因素

吴经熊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时期主要是从1920年代中期到1930年代后期,这也是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高潮时期和集大成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为了维护法统的需要,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基础上,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从大批重要法典和单行法规的制定与颁布,到司法制度的改革与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到东西方法律思想的交流与碰撞,再到现代法学教育及文化出版事业的迅猛发展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是近代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法制的典型代表。

可以说,虽然近代百年中国(1840—1949)法制建设的整体时代背景不尽如人意,但吴经熊大展身手的这十几年的中国,却幸运地为他搭建了一个施展空间的广阔舞台,任他翱翔与驰骋。社会急需大量像他这样既熟谙东西方法律精髓的法律专家,又大量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法律实用人才。24岁的吴经熊刚从国外镀金归国不久,机遇便接踵而至。他便使出平生所学,最终摘取了法学学术殿堂的桂冠,并有幸与民国时期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相契合。正所谓时势造英雄,吴经熊当仁不让地成为当时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弄潮儿与幸运儿。

四、区位因素

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密度最大的开埠通商城市,是当时中国的商业和工业中心,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中心。租界林立,有着错综复杂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会审公廨和许多外国法庭。1927年以后,中国对英美等国的侵华权益有所收回,租界内的司法权被逐渐收回国有,但租界内仍然是华洋杂处之地,中外冲突频繁发生。上海的地方法制无疑成为中国地方法制最完备、最复杂的城市之一,诸多法律现象与政治现象又纠缠在一起。这一方面为上海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需求大量的懂得中西法律的高级人才。

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又紧靠当时的政治中心南京,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其法制进程中表现得极为突出。上海司法制度的改革和领事裁判权的渐次收回,法学教育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6]法律文化出版事业的异常繁荣等,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突出,这些都为吴经熊大展身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他先是在上海求学3年,后又长时间在上海工作,通过上海这一重要载体的强大助推力,走在了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和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得以真正关心民众的疾苦和体察法律的适用,最终得以从容游走于学术和现实之间。

吴经熊是非常幸运的,对他个人而言,赢得了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其巨大成功的背后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如时代的需要、上海有利的区位优势、家庭的支持、自身的努力及朋友的帮助。因此,他占尽先机并迅速成名,奠定了自己在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地位。他一生也竭其所能,马不停蹄地几乎涉及到当时法学的各个领域,在近代中国法制的繁繁星空,划过了一道美丽的弧线。

[1]孙伟.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吴经熊.超越东西方[M].周伟弛译,雷立柏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前言[M].许章润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吴经熊.怀兰集[M].台北:光启出版社,1963.

[6]孙伟.吴经熊与东吴大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展开全文▼

猜你喜欢

德兰法制法学
《民主与法制》杂志1000期大事记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最棒的生日礼物(下)
最棒的生日礼物(下)
最棒的生日礼物(上)
培养中职生法制意识探析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