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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以山东省农村为例

2011-08-15刘青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青少年法律

刘青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山东东营257000)

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以山东省农村为例

刘青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山东东营257000)

农村留守青少年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大批农民去城里务工而产生的。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这与家庭法律教育的缺失、学校对素质教育的忽视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所以家庭、学校和社会应承担起自己的教育责任,重视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水平。

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青少年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而他们的法律意识正是在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中初步形成的。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并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大批农民离开家乡去异地打工谋生,导致农村出现大批留守青少年,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农村留守青少年5 000多万[2],由此产生了很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心理方面的亲情缺失,也有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漏洞。针对这些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2010年暑期,笔者带领学生通过问卷和走访的形式在山东省农村地区,对农村留守3 000名青少年进行了法律意识调查,调查对象为14~18岁之间留守初高中学生。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

农村留守青少年特指父母双方在外打工或经商、年龄在14~18岁之间的青少年,其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

(一)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过窄,对法律知之甚少

从了解法律的渠道看,通过新闻媒体是了解法律的最主要渠道,50%经过学校的普法教育,只有5%的人是通过自己的经历了解法律,这说明,农村青少年对法律的理论学习较多,但实践却极少。50%对法律与个人生活的关系缺乏认识,40%对个人权利义务认识不清,80%不能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异同。这说明在法律知识宣传方面我们偏重新闻媒体,学校教育缺乏力度,而来自家庭方面的法律教育缺失。所以,农村留守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过窄,法律知识匮乏,认识不到法律对自己的重要性。

(二)不能积极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留守青少年认识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日常生活与法的关系,他们渴望了解各种法律,渴望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的各种纠纷。但当面对个人权益遭受侵害,95%的反应不是积极运用法律去解决,其主要原因是怕麻烦,担心费用,再者有的不相信司法。一半主张进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方式;另有30%,因家庭因素,主张“找当官的”亲朋好友,利用公权力和国人对官威的膜拜去解决私人恩怨;有10%左右主张“私了”,以拳头或道义处理。法律在个人心中地位不高,甚至不能与村支书、家族长的一言之堂相提并论。这说明农村留守青少年受社会大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一些非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结果导致违法犯罪和世界观的扭曲。

(三)对法、权关系认识有所偏差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青少年对于权与法的关系有着正确的认识,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认识到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在回答权力与法律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有52%的人认为是权力和法律并重,有10%的人认为是权大于法,7%的人认为是互不干涉,而认为法大于权的人只占31%,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这一认识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及法治进程状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这也充分体现了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渴望了解社会,融入社会,但也十分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中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这说明我们急需培养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民主法治的观念,形成现代公民意识。

总之,农村青少年,尤其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现状极不乐观,他们对法律认识不清、感触不深。这主要是由于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滞后、国家与社会引导的不完善以及留守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特点造成的。

二、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

(一)家庭法律教育的缺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学习的首要基地。父母的法律素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子女的法律素质。家长对子女关于法律方面的教育,是子女法律意识、行为选择的基础性因素,自幼潜移默化的影响很深很强烈。在调查中,有81.5%的家长从没对孩子进行法律教育,只有1.2%的家长偶尔会对孩子进行一点法律教育。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所以家长必须做好榜样,把好孩子的第一道关。

农村留守青少年,父母不在家,子女随(外)祖父母生活。年老体弱的祖父母辈,很多是建国前后生人,其深受“文革”等影响,对法律感情不深甚至多有抵触,再者年龄精力的问题,也很难意识到子孙辈的法律教育。有的随叔伯姑舅生活。他们作为监护人面对艰难的生活,加之个人素质问题,兼顾到的实在是少之又少,最多是不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罢了。家庭教育的缺失,使本来心灵就有些许瑕疵的农村留守青少年更易跟风模仿而难受正确引导、约束,少时不良习惯的形成及至长大很难改正。

(二)学校对素质教育的忽视

适龄儿童入学后,从全托、小餐桌到忙碌奔波的夜自习、辅导班、住校生,家庭的因素在慢慢减弱,而一天大半时间耗在学校,只要家庭无大变故,那么学校因素便是最为重要的主流因素了。课堂教育、课后辅导、校内活动、校外采风是学校关于素质教育的最主要方式。但是面对越来越大的升学压力,尤其在偏远的贫穷地区,升学率的高压线在行使着教学指挥棒的实际作用。一切教学活动便围绕着升学这个主题在转,其他的一切,包括学生的德育法制、基本能力教育多是画饼、多为空谈。

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最好是模仿、学习获得,但是家庭教育的残缺已经使农村留守青少年们错失了先机,学校教育的缺失则是很多农村留守青少年走向违法的重要原因,甚至是最主要的和第一位的原因。正是由于农村留守青少年们缺乏正确引导和规范,他们法律意识薄弱是很普遍的,他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中一些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鉴于中国的经济与文化现状以及国民性的问题,农村基层一直以来就是比较敏感的焦点所在。政府部门是对公民提供相关服务的,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对公民也有管理的权利。但当下其内部存在的某些腐败现象影响了政府机关在青少年心中的地位,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国家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就偏远地区及农村地区的法律普及给予高度重视,但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失职使国家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农村地区的留守青少年并没有享受到多少,因此他们对我国的法律存有怀疑。调查中发现,大家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仅仅只有5%的孩子会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的49%的同学害怕承担不起昂贵的费用,30%的同学是不懂法律,16%怕麻烦。所任非人,政策有失,是所有矛盾的最主要因素。

首先,素质不高的某些基层干部粗暴的工作方法、粗俗的人生趣味、低级的思想境界,其所行不正、所言不谨、所为不端,影响了正处于品格成长期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们。面对应该以身作则的干部的请客吃饭、红包礼金、各色交易,青少年自然会扭曲其处在成长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不自然、不经意间造成了思想的转变。其次,基层政策执行不到位影响着法律在农村青少年心目中的地位。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关注,但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注也不过是伴随着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劳资关系矛盾升级而越来越多罢了,而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注当然更是有滞后性的。在某些地方,只关注你出去多少人、带来多少外快,甚至于希望多些空壳村、老弱兵,都出去打工挣钱以少为本地惹事、少为基建支出。连年递减的粮食产量与农村人口比例及经济地位的逐年下降不能不反映这些状况。早一代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由于管教缺少且关注较少,在农村如野马般长大,他们缺少父辈们吃苦耐劳的精神,却多了不少好逸恶劳的思想,面对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农村和贫富差距愈来愈大的社会,留守青少年们往往心理失衡,容易走上不正确的道路。再者,农村财力的缺乏、人才的缺少、工作的缺失,使之良性的农村文化生活缺失,农村留守青少年除了学习、干农活,剩余的农闲时间只有模仿电视电影上或同乡岁长者的行为了,而基本没有的健身运动、图书馆是敌不过游戏机和不健康的杂志音像的,从而导致他们不能获得正确的法制教育。

国家基层建设的滞后,为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健康正常成长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与阻碍。

(四)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特点的影响

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强弱与其自身有着密切的关系。青少年由于不坚定的意志、难明白的是非、好奇的模仿,加之少年爱玩的天性,更甚者约束自幼缺乏,于青春期很容易变得性格暴躁,行为叛逆,法律意识状况堪忧。在我们的调查中有近85%的孩子其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或经商,这些孩子不同程度地感受着孤独的气息。在这些被调查的青少年中绝大部分认为法律与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没有多大关系甚至没有关系。他们,作为祖国的未来,却如此忽视法律。一方面,他们的从众心理让他们丧失了自我判断的能力,父母不在身边就只有靠自己的理解,在没有人指导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从众。另一方面,就是逆反心理。农村留守青少年正处于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一些“代理家长”的“棍棒教育”、“说教式”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往往会产生抵触心理。一些学业不优、行为偏异、家教不严、生活负担重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因不堪忍受这种教育方式而产生强烈的对立、仇视情绪,甚至采用叛逆或者暴力方式进行反抗,有的因此厌学、辍学,过早踏入社会,最终受社会上不良诱惑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再是自卑心理。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数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自我封闭,不愿与同龄人交往,不愿参加社会活动,显示出与社会主流的一种隔离状态,因此接受法律知识就很慢,甚至会排斥正常的社会秩序。

家庭教育的缺乏使农村留守青少年失了学习先机,学校教育的疏忽使他们失了补齐良机,加之青少年本身的心理生理不成熟的特点,农村留守青少年们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急需加强。

三、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加强对策

(一)完善家庭教育

加强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应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由于留守青少年父母双方长期在外打工或经商,他们往往很难对孩子的教育尽到应尽的责任,而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留守青少年的成长需要全方位的介入,父母不能完全缺位。作为家长,在工作之余应多学习法律知识,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力度,多与孩子沟通,多关心孩子的心理动向和去向,多与学校及在家的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用家庭的温暖来感化他们,避免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在日常的生活中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以及多向孩子灌输一些法律知识,充分利用自身已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而不能完全不管孩子,或者只片面地关注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以及在家听话与否、在学校挨没挨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二)完善学校教育

坚持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能有效地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条件不能满足需求。调查发现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

(1)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加强对留守青少年心理、法制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学校应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老师的法制培训教育;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以政治课教学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开设针对留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加强对于留守青少年的心理疏导,使之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相辅相成相依,保证留守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建立“代管家长”制度。“代管家长”制度是指学校教师与农村“留守孩子”结成对子,教师代理其家长,从思想、学习到生活实行全程负责的一种制度。通过“代管家长”对留守青少年在思想上的帮助、学业上的辅导、生活上的关心和情感上的慰籍,来弥补留守青少年家庭教育的缺失,指导处于青春期的留守青少年正确解决成长中的问题,激励学生自强自立,矫正留守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完善留守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留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家庭和学校的法制教育就会失去支撑,显得苍白无力,不能使留守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政府应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使有条件的留守青少年能够平等地在城市入学就读,使其能与父母团聚,避免亲情的缺失,使他们的家庭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功能。国家必须有针对性地健全法制,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教育是“全民教育”,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立法部门应该废除教育法律规范中的歧视性条款,例如“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废除相关法律规范中不明确、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条款,补充法律空白,用法律手段强化政府部门职责,给农民工子女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应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乡镇干部的素质,弘扬社会正气,为留守青少年法律素养的培养提供一个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农村的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青少年的监护和教育作用。社区是一个人际关系十分熟络的社会,也是留守青少年的主要社会活动场所。因此,应该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例如强化网吧的管理力度以保护留守青少年及其他儿童,避免他们在不良网吧环境中受到负面影响。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青少年保护机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留守青少年这类特殊群体的关爱,尽力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他们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总之,农村地区青少年法律意识水平的现状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关系到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作为农村留守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其面临的种种不利条件决定了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相互配合,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让农村地区留守青少年不因留守而成为问题少年,让他们的法律意识能更快提高。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 陈丽平.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共有5000多万[N].法制日报, 2010-05-26(7).

[责任编辑] 薛德枢

C913.5

A

1673-5935(2011)01-0032-04

2011-01-08

刘青山(1969-),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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