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膑兵法》中的政治辩证法思想
2011-08-15吴显庆
吴显庆
《孙膑兵法》一书为战国中期的孙膑及其后学所写。孙膑是齐国人,是《孙子兵法》作者孙武的后裔。据传他曾经与庞涓一起在鬼谷子门下学习兵法。此后庞涓在魏国当了将军,把孙膑招到魏国。后被庞涓所忌而借故施以剔掉膝盖骨的酷刑,孙膑的名字也由此而来。齐威王时,由将军田忌推荐(威王也亲自问兵法于孙膑),他被任用为齐军师。在桂陵、马陵两次战役中,他用“围魏救赵”、“减灶示弱”(诱敌穷追)而设伏的计谋,大败魏军,阵杀庞涓。《孙膑兵法》失传一千多年,1972年从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墓中发现,残缺很多,整理以后得一万一千多字。全书分上下两编,共三十篇。
一、《孙膑兵法》政治辩证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1、政治对军事有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
《孙膑兵法•见威王》篇(以下此书只标篇名)指出:“卒寡而兵强者,有义也。夫守而无委(无物资储备),战而无义,天下无能以固且强者。”在这里,对军事力量的强弱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义”,就是政治上的道义。就是此篇已经指出的“兵者,……此先王之傅(辅)道也”,“武王伐纣”,“素信者昌,立义”(义字后面的文字残缺,但可以依据前文推断为“立义者强”),“我将欲责仁义”,“以禁争夺”等政治性的因素。在《将义》篇中,作者把政治性的“义”作为统帅军事的最重要因素,即“义者,兵之首也。”《月战》篇也把政治问题看作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即“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祸殃)。”在这里,决定战争胜负的虽然有三方面的因素,但孙膑倾向于把“人和”这一政治方面,看作最重要的因素。这就是此篇所说的“间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在《兵失》篇中作者认为“兵不能胜大患,不能合民心者也”,“兵失民,不知过者也”。在这里,也是把军队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这一政治性问题,看作是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与上述思想相关的是,《将失》篇也认为:“民苦其师(军队),可败也”;“众之心恶,可败也”;“下不服,众不为用,可败也”。《奇正》篇也指出:“行水得其理,漂石折舟;用民得其胜,则令行如流。”
《篡卒》篇指出:“孙子(指孙膑,下同)曰:兵之胜……其利在于信,其德在于道,其富在于亟归,其强在于休民,……德行者,兵之厚积也。信者,兵[之]明赏也。”在这里,也强调了“信”、“道”、“休民”、“德行”等政治因素对战争胜负的重要影响。《篡卒》篇还指出:“孙子曰:恒胜(常胜)有五:得主专制(君主授予将军专断军队管理和军事指挥的权力),胜。知道(了解与战争有关的情况,懂得战争规律,其中包括《八阵》篇对“知道”所解释的七项内容中的“内得其民之心”的政治性因素),胜。得众,胜。左右和,胜。量敌计险,胜。孙子曰:恒不胜有五:御将(君主干预将军的军事管理和军事指挥),不胜。不知道,不胜。乖将(即将军与左右关系不和谐、不协调),不胜。不用间,不胜。不得众,不胜。”在上述常胜或常败的五个要素中,政治方面的要素占了三个(在另外两个因素中还有一个包含了政治因素),即“得主专制”、“得众”、“左右和”,以及“御将”、“乖将”、“不得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论述中也包含了对政治与军事的矛盾认识。所谓“御将”之说,就包含了这种矛盾认识。《孙膑兵法》的作者还提出了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这就是《将德》篇指出的“君令不入军门,将军之恒也。”这种君主不干涉将军的军事指挥的思想,具有合理性。因为当时的通信条件非常落后,只能靠人工方法传递信息。而远离君主的前方军事情况千变万化、异常复杂,君主不可能及时地了解到上述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君王干预军事指挥,肯定会脱离前方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军事行动的失败。只有避免君主对军事指挥的干预,才能取得战争的胜利。需要说明的是,“君令不入军门”的主张,是以忠于君王为前提的。《篡卒》篇指出:“不忠于王,不敢用其兵”,并且把“忠王”作为对将军的基本要求之一。这种既强调“忠于王”,又主张在军事指挥上“君令不入军门”的思想,明显地具有政治上的矛盾统一的性质。
2、战争的胜败事关国家的兴盛和安危存亡,既要重视战争,更要反对好战
既看到战胜的利,又看到战败的害,战胜的利可以转化为害。《见威王》篇指出:“战胜而强立,故天下服”。“兵者,非士恒势也。此先王之傅道也。战胜,则所以在(存)亡国而继绝世也。战不胜,则所以削地而危社稷也。是故兵者不可不察。然夫乐兵者亡,而利胜者辱。兵非所乐也,而胜非所利也。”在这里,孙膑虽然强调只有“战胜”才能使“天下服”,但他认为战争不是一种常用的手段(即“非恒势”),而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即“傅道”)。要使“天下服”,不能主要依靠军事手段。好战的国家会使自己走向灭亡,追求战胜的利益会使好战者自己受到严重损害。所以孙膑认为,战争不应该是人们乐意采用的手段,而胜利也不一定就能够对好战者带来利益。这种辩证性的战争观念,在《威王问》篇中也有明确的论述,即“用兵无备者伤,穷兵者亡。”这就是说,没有积极的军事准备肯定会在战争中伤败,而无穷无尽地进行战争的好战者必然灭亡。《月战》篇也说,“是以必付与而……战,不得已而后战。”其主导思想,也是既不能放弃战争,又不主张好战。
3、严与利并用,赏与罚兼施
在《威王问》篇,将军田忌问道:“行阵已定,动而令士必听,奈何”?孙膑回答说:“严而示之利”。这里的“严”,是指严格执行军法和军纪的意思;“利”是指对有功者加以奖赏的意思。也就是说,要使士兵必须服从命令,就要把“严”和“利”两种手段结合起来运用。在《孙膑兵法》中,还有不少与“严而示之利”相类似的赏罚兼施的思想。《篡卒》篇指出:“不信于赏,百姓弗德。不敢去不善,百姓弗畏(畏惧)”。这里所说的“敢去不善”,意思就是要敢于运用处罚的手段,也就是说要敢于处罚违反命令和违反法令的人。全句的思想含义是,要统治百姓,就要兼用赏和罚两种方法。《孙膑兵法》还主张,要及时地进行赏罚。《将德》篇要求,“赏不逾日,罚不还面”。孙膑还对赏与罚这两种性质相反的统治手段的作用进行了理论分析,即《威王问》篇所说的“赏者,所以喜众,令士忘死也。罚者,所以正乱,令民畏上也。”
4、命令(政令、军令)民众(士兵)做的事情,如果是民众所能够做到的,则民众听从命令,否则民众不会听从命令
《奇正》篇指出:“赏未行,罚未用,而民听令者,其令,民之所能行也。赏高罚下,而民不听其令者,其令,民之所不能行也。”这一论述的辩证性,一是认为统治者(军事指挥者)的命令,要建立在“民之所能行”的基础上,这是命令得到执行的根本原因。二是涉及到了对赏罚这两种手段起作用的条件、程度的认识,他认为赏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命令的执行。
5、统治者有“信”于民(兵士),则民众听从命令
在《威王问》篇,“威王曰:令民素听,奈何?孙子曰:素信。”“兵之胜……其利在于信”。这里所说的“其利在于信”,显然不是指对敌人讲信用,而是指对部下、对士兵讲信用,从而有利于他们听从命令、服从指挥。《篡卒》篇还把有“信”作为行“令”的第一项要求,即“令,一曰信,二曰忠,三曰敢。”《将义》篇认为,“将者不可以不信,不信则令不行,……故信者,兵之足也(相对于前文中的“兵之首”、“兵之腹”、“兵之手”而言,意思为“信”是军队管理和军事指挥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将败》篇认为,“寡信”是失败的原因之一。《将失》篇也认为,“令数变”,“可败也”。在这里,所谓“令数变”,也涉及到失信的问题。《尉缭子·战威》篇指出:“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
二、《孙膑兵法》政治辩证法与其军事辩证法的关系
《孙膑兵法》政治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相关领域的矛盾或者性质不同的现象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认识(因素)。这种情况,既来源于对实际情况的理论总结,也与其军事辩证法思想有密切关系。因为,《孙膑兵法》中的政治思想和军事思想本身是一个整体,两种思想之间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其政治辩证法思想和军事辩证法思想,应该是同一思维方式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共同的思维方式,主要是辩证性思维方式。在这种辩证性的思维方式中,有一些哲学辩证法思想或者思想因素(如《奇正》篇的“天地之理,至则反,盈则败”,“代兴代废,四时是也”,“有生有死,万物是也”,“有能有不能,万生是也”),但主要的还是比哲学辩证法的抽象概括层次低一些、具体一些的军事辩证法。作为军事家的军事著作,把军事性质的辩证思维方式,运用于相关领域的认识,这是非常合乎逻辑、合乎思维习惯的事情。
《孙膑兵法》中的军事辩证法思想相当丰富,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对立面相互关联等军事理论。如《奇正》篇的“有所有余,有所不足,形势是也”;“善战者,见敌之所长,则知其所短;见敌之所不足,则知其所有余”。二是军事领域对立面的转化及其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思想。如《积疏》篇的“积疏(集中与分散)相为变,盈虚[相为变……],疾徐(快慢)相为变,众寡相[为变,佚劳相]为变,”“敌积故可疏,盈故可虚,径(小路)故可行(大道),疾[故可徐,众故可寡,佚故可劳]。”还有《威王问》篇的“攻其无备,出其不意”的“以一击十”思想。三是军事上的局部和整体关系中的辩证性思想。如《奇正》篇的“一节痛,百节不用,同体也。前败而后不用,同形也。故战势,大阵(阵字之后残缺一个字)断,小阵(同上)解。”上述军事辩证法思想,不但为形成政治上的辩证性思想提供了认识上的前提条件,而且两者本身就有相通之处。
三、《孙膑兵法》政治辩证法对《孙子兵法》和儒家有关思想的吸取和发展
1、《孙膑兵法》的政治辩证法,明显地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的有关思想
第一、《孙膑兵法》关于军事与政治的关联,政治对军事的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认识,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的思想。如《孙膑兵法·兵失》篇中的“兵不能胜大患,不能合民心者也”,“兵失民,不知过者也”,《将失》篇中的“民苦其师,可败也”;“众之心恶,可败也”;“下不服,众不为用,可败也”等论述,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计》篇中的“令民与上同意”,“上下同欲者胜”等思想。《篡卒》篇的“得众,胜”;“不得众,不胜”;《八阵》篇的“内得其民之心”等论述,也是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的上述思想。
第二、《篡卒》篇的“恒胜(常胜)有五:得主专制,胜”,“恒不胜有五:御将(君主干预将军的军事管理和军事指挥),不胜”,《将德》篇的“君令不入军门”,都直接吸取或发展了《孙子兵法》的有关思想(如《攻谋》篇的“将能而君不御者胜”,《九变》篇的“君命有所不受”等等)。
第三、《孙膑兵法·[见威王]》等篇关于战争对政治的重要影响的思想(“战胜而强立,故天下服”;“战胜,则所以在(存)亡国而继绝世也;战不胜,则所以削地而危社稷也,是故兵者不可不察”),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计》篇的有关思想(即“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第四、《孙膑兵法》关于既要重视战争,更要反对好战;既看到战胜的利,又看到战败的害。战胜的利可以转化为害的思想认识,也吸取和发展到《孙子兵法》的有关思想。
第五、《孙膑兵法》关于严与利并用,赏与罚兼施的思想,明显地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的有关思想。如推进了《孙子兵法·行军》篇的“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的思想等。
第六、《孙膑兵法》关于有“信”于民(兵士),则民众听从命令的思想,同样吸取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的思想。如发展了《孙子兵法·行军》篇的“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等思想。
2、《孙膑兵法》的政治辩证法思想,对儒家思想也有所吸取并有运用性的发展
《孙膑兵法》关于政治与军事的关系、战争观念、军队管理等方面的辩证性思想中,包含了一些儒家思想的因素。除了“乐兵者亡,而利胜者辱”,“兵不能胜大患,不能合民心者也”,“兵失民,不知过者也”,“将者不可以不信,不信则令不行,……故信者,兵之足也”等认识,涉及到儒家思想仁义道德方面的辩证性政治思想。
方克先生所著《中国军事辩证法史(先秦)》(1992)第三篇第四章认为,“孙膑所讲的‘仁’、‘义’,同儒家所讲的‘仁’、‘义’是根本不同的。儒家的‘仁’、‘义’要求去兵争,去功利。孙膑的‘仁’、‘义’是说治军用兵要合乎正义,爱护士兵,使士卒效力,克敌立功。”此说看到了《孙膑兵法》的仁义概念与儒家的差异方面,但是没有弄清两者之间相同的方面。我认为,两者之间的共性是主要的方面。儒家关于“仁”的学说,包括爱人(民)、助人、宽于待人等等方面。在《论语·颜渊》篇中,孔子把“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仁。在《论语·雍也》篇中,孔子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看作是仁。在《论语·阳货》篇中,孔子认为能在天下施行“恭、宽、信、敏、惠”这五个方面的就是仁。在《论语·宪问》篇中,孔子还认为“仁者必有勇”。《孟子·离娄》下篇也说“仁者爱人”。《孟子·梁惠王》上篇认为,“仁者无敌”。他说的“仁者”,指的是“省刑罚,薄税敛”,不“夺其民时”(指不使劳役耽误农时),使民众“不饥不寒”的统治者,其核心是爱民、利民,争取民心和防止失去民心。此外,《孟子·公孙丑》下篇还提出了与其仁政学说相关的战争理论,即“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商君书·开塞》篇也指出,“凡仁者以爱[利]为务”。只要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孙膑兵法》与“仁”有关的思想,其主要的方面也是爱兵和爱民。这与儒家“仁”学是一致的。《孙膑兵法·月战》篇的“间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思想,同孟子与仁政相关的战争理论很接近。当然,作为兵家军事思想一个方面的“仁”,必然带有自己的特点,这是毫不奇怪的。兵家不可能完全像儒家那样讲仁,不可能照搬儒家的仁学,这种差别,正是《孙膑兵法》对儒家仁学的应用性发展。
此外,儒家的仁义学说,并不像方克先生所说的那样“去兵争,去功利”。而是主张进行能够得到民众支持或者有利于民众的义战,主张先义后利,反对先利后义。在《论语·颜渊》篇中,孔子把“足兵”作为政治的三要素之一。在《左传·哀公十四年》的记载中,由于齐国的君主被陈恒所杀,孔子连续三次请求鲁哀公讨伐齐国。其理由是,“陈恒弑其君,民之不与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胜)也。”这不是孔子的偶然之举,而是符合他的“义”的理念的行为。孔子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主张“去功利”。在《左传·定公十年》的记载中,孔子随从鲁定公会见齐侯,就针对齐国要鲁国“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而提出了“反(返还)我汶阳之田”的要求。孟子的义战主张更加明显。《孟子·公孙丑》下篇提出,“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以畔(叛),……战必胜矣。”《孟子·梁惠王》下篇指出:“今燕虐其民,王往而征之,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孟子也不是完全不讲功利。《孟子·万章》下篇指出:“仕非为贫也,而有时乎贫”。《孟子·万章》上篇指出:“天下之士悦之,人之所欲也”;“富,人之所欲也”;“贵,人之所欲也”。在《孟子·梁惠王》上篇,反对的是“后义而先利”,认为不应该出现“有义而后其君”的情况。由此可以推知,孟子是主张先义后利。同时认为“义”应该是先君后己。《孟子·告子》上篇指出:“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兼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包括利的含义),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孔子和孟子的上述论述,是《孙膑兵法》有关思想的影响因素。例如,《孙膑兵法·见威王》篇的“卒寡而兵强者,有义也”,指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的战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卒寡而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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