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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通过船舶能效规则要求强制减排

2011-08-15胥苗苗

中国船检 2011年8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总吨生效

7月11日至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会议最终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VI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法律文件。

修正案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即该日期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新的能效标准。同时,修正案也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自行决定推迟4年执行船舶能效标准,加上修正案第21条中有关第一个2年适用阶段“折减率”为0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最晚推迟6年,即到2019年1月1日才执行新船能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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