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改革中“林权”的客体范围探讨
2011-08-15王丹丹
王丹丹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1 林权的概念及理论
在当前的集体林权改革中,林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是林业改革所指向的对象,更是研究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权利性质、权利归属以及权利流转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基础。明确林权概念,对于促进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实践工作、推进林业法理论研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林权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个别学者在不同时期对林权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林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承包权等财产性权利[1]。这种观点认为林权是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民事权利,林权客体为森林、林木和林地。
(2)林权是有关森林资源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该观点认为林权客体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和林地。
(3)林权不仅指森林、林地、林木权属,林权也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这种观点将林权分成两类:一类是以森林、林木、林地为客体,这类林权体现为所有权;另一类以森林、林木、林地之上的权利为客体,这类林权体现为所有者对这些权利的处分权。
(4)林权与森林资源所有权以及林木所有权不同,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4]。该观点认为林权是一种以森林资源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5)林权仅指权利人的林木所有权,林权实质上就是指权利人对其在历次林权制度改革中取得的,对某些特定的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性质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这种观点认为林权的客体仅指林木[5]。
从以上各家观点可见,学界关于林权概念的争议较大,且造成林权概念不清及内容复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学者们对于林权的客体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以及林权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不同见解。因此,要明确界定林权的概念,其前提是确定林权客体的范围并厘清林权各客体之间的关系。
2 林权的客体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基于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是林权客体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的林权证,在记载林权主体时,记载的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或使用权权利人,这进一步验证了森林、林木、林地是林权的客体。此外,在实践工作中,森林、林木、林地作为林权的客体也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其相互关系怎样?这些都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2.1 森林
对于森林的内涵,学者、相关组织及法律法规均做出了不同的解释[6]。有的学者认为,森林是由生物与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统一体,是一个占据一定地域的,具有能量交换、物质循环代谢和信息传递功能的生态系统。有的学者以郁闭度为标准,将森林界定为符合一定面积和郁闭度要求的以树木为主体的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将森林定义为:凡生长着以任何大小的林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伦采伐与否,具有生长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能力,并能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称为森林。上述对于森林内涵的解释中,第1种观点将森林看做一个整体,即一个生态系统;第2种观点认为森林是大片的或成片的树木;第3种观点认为森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这3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定义森林,而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来看,第2种解释比较合理。《森林法》第3条第3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该规定将森林、林木、林地作为平行概念使用。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把森林解释为一个生态系统,那么森林的概念就涵盖了林木和林地,如按照第3种观点将森林解释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则森林又与林地概念交叉。同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5类”。上述两个法律规定虽没有指出森林的内涵,但是从覆盖在土地上的植物群落的角度对森林进行了分类,这也说明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或者说在法律视域中使用的森林概念指的是成片的植物群落。
2.2 林木
林木是《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明确使用的法律概念。将林木所有权赋予农民是现下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创新点和重要内容[7],由此可见,林木无疑是林权的客体之一。《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理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因此,作为林权客体的林木应当属于不动产。作为林权客体的林木,应当是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8]。树木和竹子采伐后形成的材料已经不是林权客体的林木,而仅仅是作为动产物权客体的木材和竹材。
2.3 林地
从林业理论角度解释林地,林地是指成片的次生林、天然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等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原理解释林地,林地应当是指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也对林地下了定义:“林地是一种利用类型,内容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此可见,林业理论中的林地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林地概念是存在差别的,因此在理解林地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林地必须是被成片的林木所覆盖的土地,种植零散林木的土地不是林地;第二,林地必须是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林地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林权的客体。
2.4 森林、林木与林地的关系
林地与林木的关系。对于林木是否被应被视为林地的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理论和立法中存在两种模式。第1种是将林木作为与林地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如该法第590条规定:“将小树林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等”。第2种是“一元模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32条以及《日本民法典》第265条 对于地上权的规定,二者均将生长在土地上的竹木视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土地权利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归类于“一元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26条都没有将林木作为独立权利客体另行规定。而且,从自然形态上看,林地和林木具有不可分割性,这也决定了林木所有权必然随林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可见,当下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改革,也实行了“林随地走”的政策。
森林与林木的关系。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和林木被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客体对待。但是,在《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有权的客体包含有森林却未包括林木,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仅提到将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却并未提到森林所有权。本文认为,《物权法》的规定并未否认林木所有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未将森林所有权排除在集体林权改革之外。本文将森林界定为植物群落,将林木界定为单株的活树木,森林和林木仅存在数量上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森林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基于其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将森林和林木区分管理,而《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则不需要将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森林和林木作为两种不同的客体对待。因此,即使《物权法》中并未提及林木所有权,也应当将《物权法》规定的森林所有权理解为包含林木所有权。
3 森林资源的定性分析
在确认了森林、林木、林地是林权的客体之后,另一个学者们论述的“对象”,即森林资源是否也是林权的客体呢?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林权就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9]。这种观点显然是将森林资源作为与森林、林木、林地并列的林权客体看待。另一种观点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否认森林资源是林权的客体。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森林资源并非林权客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森林资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方面,森林资源包含森林、林木、林地,不能与这三者并列成为林权的客体;另一方面,森林资源还包括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现行法律和林业实践中,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显然不能作为林权客体。因此,从法规对森林资源的定义角度看,森林资源不是林权的客体。
(2)林权证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不能确认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实践中,森林资源就不可能成为林权的客体。
林木是指单株的活立木,树木和竹子经采伐后形成的木材和竹材不是林木。
4 结语
森林是成片的活竹、木的总称,森林是林木的上位概念,林木包含在森林之中。林地是被成片的林木或森林覆盖的,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我国实行“林随地走”政策,林木所有权随林地使用权流转而转移。森林资源是广义的概念,包含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前者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森林资源不是林权的客体,林权客体仅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1]刘宏明.我国林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61~62.
[2]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项目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保障卷[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3]张 力.林业政策与法规[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4]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J].法学杂志,2005(5):75~76.
[5]李延荣.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J].法学杂志,2009(1):16~17.
[6]贺庆棠.森林环境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
[9]吕祥熙.林权客体的物权法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18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