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规范垃圾处置与利用
2011-08-15朱振进
浙江人大 2011年10期
浙江立法规范垃圾处置与利用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是当前全社会面临的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其中,作为生活垃圾一部分的餐厨垃圾,如果被不法分子用于提炼地沟油,则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
为此,刚刚由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置利用设施,建立与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运收处置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同时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针对餐厨垃圾的处置问题,条例规定将“逐步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朱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