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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报漏油事故“污染”政府公信力

2011-08-15晏扬

浙江人大 2011年8期
关键词:海洋局康菲中海油

■晏扬

6月4日,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然而,国家海洋局直到7月5日才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对于为什么时隔一个月后才通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解释说,这次漏油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采集、污染面积判断、事故原因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出准确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之前,海洋局已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等地。

随着事故信息的不断披露,社会公众逐渐按捺不住不满情绪。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向社会通报,视公众知情权如无物,以至于人们搞不清这究竟算是“延报”还是“瞒报”。而比隐而不报更令人愤怒的是,此前中海油相关人士还“谎报”,说事故只涉及200平方米海域,实际情况却是840平方公里海域受到污染。此外,按照规定,对作业方康菲石油的罚款只有区区20万元,连“挠痒痒”都算不上,而合作方中海油更是无事一身轻。

漏油事故发生之初,康菲石油及时于6月4日和8日两次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情况。企业不向社会公布消息,国家海洋局为何也不向公众通报?是否通报、何时通报,这些主动权都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

漏油事故的原因也许是复杂的,分析判断也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渤海发生了漏油事故,这个“基本事实”已经摆在那里,理应先公之于众,至于污染面积、漏油原因等,可以一边调查一边通报。只有及时公开信息,才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假如“事故没调查清楚”或“未处理完毕”可以作为延报的理由,依此推论,康菲石油也可以不向国家海洋局报告,等调查清楚、处理完毕之后再“报喜”。依此推论,海洋局也可以不向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省市通报情况——为什么漏油事故可以在官方内部通报,唯独不能向社会公众通报?这是一种怎样的思想意识在作怪?

假如“事故没调查清楚”或“未处理完毕”可以作为延报的理由,那么日本大地震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可以不向本国民众和全世界通报核泄漏事故,因为当时核泄露原因、影响范围都没有调查清楚,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出准确结论。再作推论,飞机失事之后可以隐而不报,等弄清失事原因之后再通报;发生矿难后瞒报有理,因为原因尚未查清,事故尚未处理完毕……假如海洋局延迟通报漏油事故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任何瞒报都有了冠冕堂皇的借口。

究竟是谁对渤海漏油事故遮遮掩掩?是中海油,是康菲石油,更是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公开,漏油事故污染近海生态环境,当然涉及沿海民众特别是渔民的切身利益。条例同时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

在某种意义上,隐瞒、延报事故信息比漏油事故本身更恶劣,漏油事故污染了海洋环境,隐瞒、延报则“污染”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此次漏油事故的责任方找到了,那么隐瞒、延报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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