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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集萃

2011-08-15

浙江人大 2011年8期
关键词:人代会议案权威

新论集萃

以法律权威保障中央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4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有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讲话中指出,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吴邦国在国家的议事堂说出这番话,可见这一问题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

“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指的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法律权威不足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很盛行。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的威信不足实际也就是中央权威的不足。

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将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而中央权威的流失,又进一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要解决法律权威和中央权威不足的问题,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将政府的权力运作严密控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

执法不严 等于无法

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实施,不到两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尤其是2011年3月至5月开展的这次检查,不仅组成多个小组分赴7个省(区、市)进行检查,而且还委托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频率之高,规模之大,在历次执法检查中是不多见的。

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发,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有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于无法。如何整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让食品安全不再让人揪心,这不仅是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更是人大代表和百姓的关切。期待相关部门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卷。

从「个税改革征求民意」看社会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超过23万条的意见。笔者没有能力也无意去判断哪条建议是否合理,但不知是否有人会注意到这个现象: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很多国人不再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取而代之的是“纳税人”意识的不断增强,争相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也越来越愿意听取和征求民意,这些纷纷扰扰的声音没有被“沉没”,而是被有效“倾听”。

当年,安徽小岗村的18家农户率先实行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如今,公众广泛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而这些声音被聆听、被重视、被采纳,这无疑就是社会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之所在。

监督政府花钱不能雾里看花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透明度课题组自2008年开始对我国31个省区市的财政公开透明情况进行年度跟踪调查评估,按照百分制计算,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得分只有30分,更揪心的是,这样的状况近年未有明显改观。

监督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是各级人大的职责所在。课题组每年都向31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寄送调查函,但每年都只有1—2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回复。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理应比政府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态度更热情,行动更积极,但这一事实却非常耐人寻味。地方组织法没有涉及信息公开的条款;监督法也没有要求财政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布;预算法中没有“公开”和“公布”等规定。法律文本缺陷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值得期待的是,修改预算法已列入计划,明确“预算公开”的基本原则,让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去,同时又能够对其中的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行政强制法出台:限权理想艰难一跃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行政强制法。这部横跨两届半人大、历经5次审议的法律,公布实施之后的作为也尤其值得期待。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必须要自始至终贯彻“限权”思想的法律。杜绝行政权力从“必要的恶”异化为“必然的恶”,这其实对行政权力及其执掌者而言,并非全是剥夺,可能是另一种制度意义上的保护。以严苛的程序和细节来规范行政行为,意味着只要依法进行就能避免法律的负面评价,并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虽再也没有了“无法无天”的肆意与畅快,但却自此从“有法有道”的被限制中获取解压与安全。

“限权”注定是一场艰难的跋涉。这部经由“艰难一跃”而生的法律文本,可能要面对更加艰难的实施过程。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力需要用自我收敛来赢得民众认可,行政强制法则要通过严苛执行来为其提供收敛的外在理由,并在实施中进行细节检验和完善。

立法要让市民有“幸福感”

被广大群众尊崇和自觉追求的法律不仅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而且必须是在百姓身边、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的。譬如,我国1992年通过实施的工会法仅原则规定,工会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却没有具体规定工会应怎样履行这些职责。当老百姓要维权时,难以看到工会的身影。因此工会法在2001年做了重要修正,突出并保证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人民群众尊崇法律、追求法律的理念也正是靠一部一部具体的法律在确立人民群众权益,并保护这一权益免受侵犯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

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我们要继续健全和完善百姓身边的、事关民权和民生的法律法规,使百姓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能带来幸福感”,才能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崇拜法律、追求法律、向往法治的法治氛围。

议案交“一府两院”办理不妥

一些地方对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确定为议案后,并不列入大会议程,而是交“一府两院”办理。这是不妥的。处理议案应是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事,“一府两院”应是执行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议案的决议或决定。

关于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为:“议案是指要求人代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案。广义上讲,按法学词典的说法,议案是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内容属于议事机关职权范围。人代会上议案涉及的内容,按法律规定应是人代会的职权范围,而不是“一府两院”的职权,因此,应该由人代会决定处理。大会主席团审查后,如将代表议案作为大会议案,应当列入大会议程,交由全体代表审议并表决,此时,“一府两院”是执行人大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而不是办理代表议案。那种将议案类似于建议一样直接交“一府两院”办理,意味着把人代会的权力直接交由“一府两院”去行使,显然不妥。

正确处理代表议案,一是主席团审查时,要按照议案的含义,正确区分代表提出的议案是议案还是建议。二是要将具有现实急迫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三是对确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代会做出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向下一次会议报告。

纠正选举中的高票情结

选举工作中的高票情结,是指对投票选举结果存在不切实际的高期待,最好是赞成票达到100%。这种高票情结是非理性的,对工作弊多利少。一定意义上说,选举中,各候选人实际上是在接受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和不同利益诉求人的挑选、评价。评价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强求高票甚至全票当选是不现实的。高票情结的存在,会使候选人顾虑众人对自己的评价,而在工作中患得患失,或急功近利。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人大选举中的“过半数”原则或者叫“弱多数”原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让选民和候选人客观、理性地认识和对待投票选举结果,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纠正高票情结,有必要在选民和候选人中普及这样一种观念:民主是个好东西,但高票或者全票当选未必就说明当选者最优秀、最杰出。只要获得过半数,你就是胜出者!

作者:邓聿文 来源:南风窗

作者:文根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子房先生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亦君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来源:南方网

作者:蒋晓伟 来源:《上海人大》

作者:武春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石永宁 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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