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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早期反腐倡廉思想探析

2011-08-15黄琳庆

党史文苑 2011年9期
关键词:政权民主领导

黄琳庆 焦 艳

(桂林理工大学 广西桂林 541004)

邓小平一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其早期的革命生涯中,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反腐倡廉理论著述,但他通过强调法制建设、民主建设、整风运动、群众路线以及处理一些不廉行为等做法,纯洁了革命队伍,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最终取得了反腐倡廉的伟大成效,为我们党早期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强调法制,形成以法导廉思想

邓小平在早期领导的革命战争与政权建设当中,指导并积极参与了一些法律、法令的制定及实践活动,通过强调法制建设,形成了以法导廉的反腐倡廉思想。

1.制定明确的法律条例。1930年4月,邓小平早在广西右江开展土地革命战争期间,就对毛泽东在井冈山时期制定的 《土地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创造性地把土地革命政策与民族情况结合起来,对右江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办试点,颁布了法规。他在借鉴湘赣等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时,调查总结了东兰等地土改试点的经验教训,领导右江特委和苏维埃政府在东兰县旧州屯开办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的党政干部训练班,并于5月1日以右江工农民主政府的名义,正式颁布了适合右江地区少数民族具体情况的 《土地法暂行条例》和 《共耕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土地分配原则,成为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全面开展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这些相关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党在全面铺开土地革命运动的同时,注重加强通过法制途径规范土地改革的管理,有效地预防了党在土地革命期间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2.强调党和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制。邓小平强调政府与政党要保护人民利益,要遵循法制,合理实施法令。凡与政权有关的事情,不能直接靠党或群众来办,要经过政府。他指出:“筹粮、筹款、收税不用政府,杀人不经过法庭的审判,都引起人民的怀疑与恐惧。”因此,政府在执行法律政策时,要十分慎重,严格遵循法制办事。邓小平指出,政府 “只对个别业已判处死刑的最反革命的分子本人财产实行政治没收,并分给群众,而在执行双减政策时,也应经过宣传组织、政府颁布正式法令等步骤,不可毫无准备地贸然进行”。邓小平在《克服目前西南党内的不良倾向》一文中指出:“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熟悉共同纲领和法令,不懂得运用这些武器去团结和教育人民同敌人作斗争,那么不仅说不上什么领导,而且还会做出违反共同纲领和政策的事情,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使自己完全居于无理和被动的地位。”通过邓小平这些言论可以看出,他十分强调严格遵循法制法令的要求,依法办事,有效地保障了党的纯洁性。

3.探索了重刑倡廉思想。邓小平在革命战争年代以及解放初在西南地区工作时期,曾多次谈到法令的重要性,要求对于违法行为给予重刑处置。1932年,瑞金县九区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被枪决一案就是重刑处置的案例。谢步升家境贫穷,12岁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1930年入党。他在担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后,思想发生蜕化,生活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残害干部和红军军官,违反法令,影响恶劣。由于谢步升的声望很高,在案件查办时,遇到很大的阻力。时任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我们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么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其死刑。5月9日红都瑞金响起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这是中共反腐历史上枪毙的第一个贪官。之后,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依法量刑有了明确规定。之后,邓小平在谈到实行减租减息等法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时,提出对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现象应给予重刑处置。后来,邓小平在《太行区的经济建设》一文中,又提出了“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和严惩贪污(贪污五百元以上的处死刑)”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动员和团结了人民,解决了财政困难,为赢得人民的拥护和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贯彻民主建设,形成反腐倡廉的民主氛围

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政治斗争,他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去开展民主政治斗争,纠正某些同志武断不民主的错误,使党的威信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也能有效地形成反腐倡廉的民主氛围。

1.“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在邓小平的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提出了三三制政权,其实质是民主政权。邓小平指出,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原则之所以被广大群众所接受,是因为这个政权的性质是几个革命阶级对汉奸、亲日派、反动派的联合专政,它是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三三制政权在组织形式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这无论从政权机关上或民意机关上,都体现了民意,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保护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争取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同时,三三制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三三制政权中要求实行民主竞选、普选和 “三三制”模式,实行会议制和委员制,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邓小平认为, “既然三三制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专政,有各抗日阶级抗日党派的代表参加,就必然有各个不同的政见不同的立场,也就必然有政治上的争论。只要是真正地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大大地开展起来”。而民主政治斗争没有什么可怕的,“只有那些投机分子、官僚腐化分子、贪污分子,才惧怕民主政治斗争,惧怕把党的面貌放在群众面前”。民主政权的相关思想,为党开展民主建设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提供了组织保障。

2.坚持与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邓小平称这是 “我们的传统制度”。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主张。他在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他在全面分析党在执政后遇到的新情况和带来的新问题后,着重指出:为了克服和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个人专断和分散主义等错误现象的滋生和发展,除了应该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外, “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在此,邓小平较早地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从制度上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这一思想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约束机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3.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神化。邓小平曾中肯地指出,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中,仍存在少数党组织负责人有个人包办行为的现象。他说: “这些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的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而集体领导是我党领导的最高原则,这是防止个人专断,保证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止和避免党犯重大错误的有效措施。坚持集体领导并不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邓小平说:“我们主张巩固集体领导,这并不是为了降低个人的作用,相反,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发挥,而集体领导也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邓小平认为,对领袖的爱护 “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这些思想,有效地预防了个人权力膨胀,形成了反腐倡廉环境,保证了民主原则与廉政工作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党内监督,反对 “以党治国”

中共初创时期,由于党员人数太少,重点工作在党员的发展上,容易出现讲求数量忽视质量的问题。随着党员人数的发展壮大,质量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投机分子混入党内,在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邓小平特别强调广大党员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反对 “以党治国”。

1.党要加强民主监督。党对自己领导下的政权有民主监督的责任。邓小平多次指出,抗日民主政权是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的领导,“然则 (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是指导和监督政策”,即 “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地位要求党必须接受民主监督。邓小平认为,党取得领导地位后,会发生很大变化,需要加强民主监督。由于党处于领导地位后,责任会加大,党员队伍也会迅速扩大,取得政权后,少数党员干部如果经不起严峻的考验,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的习气,滋长骄傲自满的情绪,甚至是贪污腐化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党的战斗力,这对党而言是严峻的挑战。针对党领导地位变化的新特点,邓小平指出: “对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党要领导好,就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敢于揭露党内存在的贪污腐化问题,认真坚决地加以清除,决不姑息养奸,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民主生活。 “共产党要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党的建设,搞好党与群众关系的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有利于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内极少数贪官污吏、腐化分子进行坚决清除,从而提高党在人民中的威望。邓小平指出党能否依靠群众不断克服自己队伍中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关键就在于 “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必须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1957年,邓小平在西安干部会上作的 《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专题讲座中,指出,把执政的共产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为对共产党监督的重要部分。共产党接受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即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他指出:有了党内、群众、民主人士这几方面的监督, “我们会谨慎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

2.反对 “以党治国”。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受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包办一切,以及国民党 “以党治国”做法的影响,出现了有些共产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边区政府及法令,主张 “以党治国”,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党员不尊重政权中的党外人士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邓小平主张党政分开,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反对 “以党治国”。邓小平指出: “把党的领导解释为 ‘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 “党员 ‘因党而骄’,在政权中工作的党员自高自大,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看不起非党员,自己可以不守法,不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甚有少数党员自成一帮,消极怠工,贪污腐化,互相包庇。于是投机分子混入党内,从各方面来破坏党”。因此,邓小平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坚决反对 “以党治国”,彻底地批判这种错误观念。

3.党对政权的指导与监督。党对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邓小平指出: “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呢?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这就是说,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指出,要做好党对政权的指导与监督, “党要细心地研究政策,正确地决定政策,并经过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中的党员,使党决定的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 “党要实现对政权指导与监督的作用,首先就要从切实指导与监督自己的党团和党员做起。” “为了保证党的行动一致,党团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纪律。首先,对同级党委负完全责任,并接受党委的严格监督。”要保障这一切,党要切实保证三三制原则的实施。三三制的实质是民主问题, “只要是真正地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大大地开展起来”。“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开展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

四、整顿党风,坚持群众路线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党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要求,邓小平多次强调整顿党风的重要性,并从群众运动中,总结出坚持群众路线对党反腐倡廉工作的意义。

1.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整顿党风。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在反对腐朽的国民党统治的斗争中,就一直重视自身建设,特别重视解决那些涉及到影响党群关系的问题,对于党风问题、腐败问题,党一直给予重视。邓小平在这一时期的领导工作中,也非常重视并亲自抓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在针对党内和军队中存在着一些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以及腐化现象等问题时,邓小平多次提出批评。他在 《在北方局学校整风动员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党是由许多个人结合组织起来的,个人把思想作风整顿好了,就可以使他担负的工作得到改进,因而党的力量也就增强了;如果我们所有的同志都把歪风去掉,那我们党不知要增加多大的力量。”在谈到整风运动的必要性时,邓小平指出: “说到我们自己,一定要承认:不仅普通的党员,而且有不少相当负责的干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思想不纯、作风不正的问题。” “如果我们各级党的组织和干部还充满着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这些歪风,中央的正确领导是无法实现的。”邓小平特别强调整顿党风的重要性,他在1948年 《跃进中原的胜利形势与今后的政策策略》报告中指出, “我们党内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不纯的情况是严重的,它会使党丧失战斗力,不能完成革命的任务。因此,为着克服这些现象,非整党不可。如果不整,党确实要腐朽”。他说, “凡是经过整党的,不论抵抗土改,贪污胜利果实,或背着山头包袱的人,绝大部分都能挽救过来”。在整顿党风的具体方法上,邓小平指出: “争取教育是整党的方针,我们要严肃地对待任何犯错误的人,必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今天的整党中,不论是思想、成分不纯,贪污腐化,作风不好,违反纪律,对战争厌倦,怕过长江吃苦头等等,都要从思想上好好整一整。”

2.坚持群众路线,保障廉政建设。群众运动与群众路线对党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与监督有积极且重要的意义,因此,邓小平多次强调群众运动与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他在 《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一文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党而又服从党的政治领导,建立革命政权而又服从政府的革命法令,参加群众工作,发动群众,而又为群众所帮助、所监督”。因此, “政府对于群众运动应是扶植的态度,所以不应对群众运动采取旁观或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邓小平在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着重指出了党必须不断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传统,并指出了这个任务由于党成了执政党后会有更加重大的意义。邓小平说,我们党只有“不断地同群众商量,不断地研究群众的实践,这就使党有可能少犯错误,并且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错误,而不致使得错误发展到严重的地步”。而 “违背群众路线,就一定要使我们的工作遭受损失,使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是,邓小平指出,在实际工作中, “在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中,正在滋长着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的倾向。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不接近群众,不重视调查研究,不了解工作中的真实情况”,这必然会导致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这些思想对党的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 “我们必须向这些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经常的斗争”,防止领导机关官僚化的危险。同时,“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邓小平通过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来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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