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选举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2011-08-15王小同
王小同
落实新选举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王小同
一、选举法的修改意义重大
与往年不同,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的一大亮点是通过选举法第5次修改。新的选举法通篇贯彻了三个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令世人瞩目。
会后,各代表团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用“时机成熟,准备充分,考虑周到,内容丰富,意义非凡”20个字表达了意见,这也是我学习新选举法的一点体会。
一是时机成熟。这是1979年重新修订之后的第五次修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城镇化的加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二是准备充分。2009年的8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其间,立法机关还听取了近3千名全国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在网上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经过了上下联动,反复征求意见,新的修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是考虑周全。果断提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一些一时难以确定的,采取逐步改进的方法。
四是内容丰富。新的选举法,不仅仅在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迈出了一大步,还在其他方面有了很大改进,如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的改变;明确禁止一个公民在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同时担任人大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规范选举的投票程序和代表辞职程序;依法保护选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五是意义非凡。新的选举法核心变化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制度层面体现了平等性。同时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保障公民选举权、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二、基层选举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以温州市为例
宣传、落实新的选举法,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方面,原来的基层选举还存在不少问题,另一方面在实施新的选举法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以温州市为例,主要表现在:
1.选民参选率不够高。一是农村外出人员增加,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的难度较大。许多村民户籍在乡里,人外出打工经商,这部分人经常流动,难以联系。有些外出选民即使已取得联系,但在参加选举时,也常常因经商务工忙和往返费用等原因放弃行使选举权利。此外,由于农民进城购房、学生择校等原因,造成许多选民人户分离现象。目前特别是偏远山村,在家的人寥寥无几,有的县不少行政村在家人口不到十分之一,有的村1千多人,在家的仅二十几人。二是经济结构多元化,自由职业者增多,增加了组织选举的难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催生了众多私企和外企,但是这些企业对直接选举工作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够,企业职工及时有效参加选举的难度较大;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出现了一批无固定单位、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产生了许多新型的自由职业者,如何让这些人的选举权得到实现,也成了提高选民参选率的一大难题。三是部分选民参与选举的热情不高。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对人大代表的认知有差距,加上有的人大代表作用发挥欠缺,与广大选民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导致不少选民认为人大代表的选举与其关系不大,选谁都无所谓。
2.委托投票问题较多。由于农村外出人员较多,主动回乡参加选举的极少,大多是委托投票。为了确保达到选民参选过半的法律要求,一些地方放宽了对委托投票的限制,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办理书面委托的积极性不高。许多选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家人或朋友出具书面委托书,有的只是给家人或朋友打个电话进行口头委托;还有的为了省钱,既不打电话,也不写信,其家属就行使了委托投票的权利。二是一人代投3票以上的现象还较普遍。由于许多地方的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家中只留下老人、妇女和儿童,选举中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的委托方式进行投票,有的一人或两人代投了全家的选票,还有的连亲戚朋友的选票都代投了。三是候选人为外出选民办委托的较多。由于欠发达地区乡镇财政比较困难,不能拿出更多的钱外出宣传发动,也不能挨家挨户为选民办理委托书,只得任由候选人自费外出为选民办委托,实际上助长了变相拉票行为,同时也增加了候选人的经济负担,使候选人落选后心里更不平衡,不利于团结的事屡有发生。
2.代表结构比例和素质难以达到要求。非党代表和妇女代表比例低的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如温州市某县在2006年的换届选举中,县人大代表中非党员代表29名,只占14.1%;女性代表25名,只占 12.2%。而按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要达到22%,但这个比例很难达到。女性代表资源本来就少,加上代表竞争越来越激烈,当男女候选人一起竞争时,女性大多处于下风。
另外,落实新的选举法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何提高基层代表当选比例,如何组建选举委员会,如何提高代表候选人应选积极性,如何界定法律概念等,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加以解决。
三、思考和建议
1.加大新选举法的宣传力度。新选举法颁布后,不能仅停留于各级人大系统内部的探究思考,而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联合各新闻媒体、出版机构,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图书等媒介,详细解读选举法内容,真正让选民了解新的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2.切实解决基层选举的实际问题。要深入调研,结合实际,认真解决基层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如何保证官员代表、非公经济人士代表、知识分子代表、妇女代表、外来人口代表的结构合理;如何提高当选代表素质等等。
3.修订完善新选举法实施细则。新选举法对选举程序的严格公正要求很高,也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在实施中,如果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很可能难以落实到位。特别是选举委员会相对独立以后,对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要求更高。因此要认真修订完善选举实施细则,如厘清选举法提及的“选举信息”、“个人身份”、“近亲属”、“贿赂”、“妨害” 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对一些条文要具体化,要有可操作性。
(王小同,民革浙江省温州市委会主委、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责编 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