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遵循科学更要顺应民意
2011-08-15
法律要遵循科学更要顺应民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规模之大,创下1997年《刑法典》通过以来历次修正之最。
立法机构此番顺应民意,一举将酒驾、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定为犯罪,同时又呼应国际潮流,取消13种死刑罪名。一增一减,刑罚化与轻刑化二者配合恰到好处,表现出立法的智慧。
废除部分死刑,暂且不说。对于酒驾、飙车、欠薪是否入罪?犹记得修法之前,有法学家提出逆耳之言:“国外特别是在美国,酒驾、飙车行为,其实不过为犯罪中较轻的违警罪,相当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何必入罪,多此一举?而欠薪行为,衡诸法理,只是普通违约行为。贸然入罪,全由法官自由心证定罪,似有不妥。”
国内刑法学家,多拳拳服膺以下理念:刑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谦抑性对刑法至关重要。行为人一旦贴上罪犯标签,前科难以消灭,复归社会不易。立法者不必感情用事,退到重典治国老路,云云。
细思学者说法,自有几分道理。不过若固守某种学理,丝毫不考虑当下现实,也难免书生意气之讥。毕竟,转型期的中国,时代变迁剧烈,阶层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凸显。近年来,诸如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行,层出不穷,甚嚣尘上,一再抢占媒体版面。
恶意拖薪严重侵犯劳动者财产权利,危害性不输于抢劫盗窃;而醉驾、飙车无视无辜者生命,街头霸王猛于虎。凡此种种,最易撕裂社会和谐,严重后果不容小觑。民众心中,如此霸道行径,却难见刑罚出场严惩不贷,岂不是怪事一桩?
酒驾、飙车、欠薪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本次修改刑法,除满足刑事违法性要件外,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各界释放强烈信号:民意不可侮!绝不容许一些强势阶层屡屡挑战社会容忍的底线。
放眼国外,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早已列为犯罪不说,就连学界争议不小的欠薪行为是否入罪化问题,外国立法也比比皆是。为震慑少数不良雇主,《德国刑法典》有专门罪名——扣留与盗用劳动报酬罪,违者判处有期徒刑或高额罚金。近邻韩国,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以身试法者,处三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新加坡与中国香港近年纷纷修法,再次提高雇主故意欠薪的刑罚上限。
内有民众强烈呼声,外有国外立法参考,再不修法,社会戾气挥之不去,绝非国家与民族之福。权衡利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终究无法承受长期漠视民意,坐视社会撕裂的严重后果。
新法条对于恶意欠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酒驾与飙车,情节恶劣者,方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此规定,宽严相济,合情合理,体现出立法机构尊重理性民意,又严格遵循科学的高度智慧,值得肯定。
(据新京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