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
2011-08-15陈玺
陈 玺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
陈 玺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唐代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是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此外,州府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
唐代;州府;司法监督
一、唐代州府常规司法监督
据《新唐书·刑法志》:唐代中央、地方州县皆有狱,两京分设京兆狱、河南狱,京师诸司及金吾将军纠举罪囚,系于大理狱,“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1]1410刑部及地方州府均有定期录问囚徒、巡检所辖滞狱的法定职责。《唐六典》又曰:刑部禁囚“皆五日一虑焉。”[2]190大理寺“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繋未结者,五日一虑。”[2]502可见,“诸狱禁囚,五日一虑”乃唐代各级司法机关疏决系囚之常制,而来自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则是唐代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形式。
唐代都督府及诸州以都督、刺史为长官,下设别驾、长史、司马等上佐属官。依《唐六典》规定,巡查属地狱讼应当是州府长官的日常职责之一,刺史及司马、长史通过虑问囚徒履行司法监察职责,在一点可从相关人士的墓志中得到清晰印证:如唐初杨炯伯父杨德裔,曾任颍州、幽州二司马。墓志言其“宽以济猛,严而不残。每行县录囚徒,其所平反者十八九。”[3]1978又如赵巨源,开元中转黄、登二州司马。则有“政不烦苛,务存廉静。每行县录囚,平反者十八九焉”[4]1535之誉。所谓“十全八九”应是碑版文字的套语习称或奉迎之词,未必属实可据,但州府长官定期行县虑囚公务行为的具体实施却当无疑问。此外,州府所辖部内狱讼清简也是考核州府长吏施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新唐书·戴叔伦传》记载:贞元中,戴叔伦试刺抚州,即因“狱无系囚”等原因真受刺史,并于“期年诏书襃美,封谯县男,加金紫服。”[1]4690
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贞元中,吕元膺任蕲州刺史,尝于引录郡囚之际,为囚徒仁孝所感,待以信义,盗贼避境,传为佳话:
(贞元中)出为蕲州刺史,颇著恩信。尝岁终阅郡狱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因泣下。元膺悯焉,尽脱其械纵之,与为期。守吏曰:“贼不可纵。”元膺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无后到者,由是群盗感义,相引而去。[5]103-4104
文宗大和六年,白居易任河南尹之际,在《舒员外游香山寺数日不归兼辱尺书大夸胜事时正值坐衙虑囚之际走笔题长句以赠之》中还对州府长吏虑囚事务有更为详尽的描述:“白头老尹府中坐,早衙纔退暮衙催。庭前阶上何所有,累囚成贯案成堆。”[6]1520可见,州府长官审理所辖积案,并非限于固定时段,早衙或晚衙均有可能审理狱讼案件,而“累囚成贯案成堆”更言明地方官员巡检辖区案件审判,需在批阅案牍的同时引虑嫌犯,即实行书面审查和提审重推并行的监察制度。
唐代州府长官可以通过虑问属县系囚的方式考核地方官长政绩,据《唐六典》记载,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亦须“毎岁一巡属县……录囚徒。”[2]747若地方官吏怠于行使司法监察职能,不仅可能影响自身绩效考核,更会作为笑柄为时诟病。据《北梦琐言》载:
(杜悰)凡莅方镇,不理狱讼,在凤翔洎西川,系囚毕政,无轻无重,任其殍殕。人有从剑门拾得裹漆器文书,乃成都具狱案牍。略不垂愍,斯又何心哉![7]44
由于虑问辖内囚徒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冤滞疑难案件,因此,地方长吏讯问囚徒时,需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寻找案件焦点,力求在案件事实判断,尤其是证据认定方面获得突破,从而达到解决疑狱的终极目的。李徳裕出鎮浙右之时,即在讯问罪囚查明事实,巧妙利用侦查试验手段,推翻所谓黄金交割文书,遂使甘露寺前主事僧隐没黄金一案得以昭雪:
李卫公镇浙西,甘露僧知主事者,诉交代常住什物,为前主僧隐没金若干两。引证前数辈。皆递相交割传领,文籍分明。众词皆指以新得替引隐而用之,且云:初上之时,交领分两既明,及交割之日,不见其金。鞫成具狱,伏罪昭然。引虑之际,然未穷破用之所,或以僧人不拘僧行而费之。以无理可伸,甘之死地。一旦引宪之际,公疑其未尽,微以意揣之。人乃具实以闻曰:居寺者乐于知事,前后主之者,积年已来,空放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矣。群众以某孤立,不杂洽辈流,欲乘此挤排之。流涕不胜其冤。公乃悯而恻之曰:此固非难也俛仰之间曰:吾得之矣。乃立促召兜子数乘,命关连僧人对事,咸遣坐兜子,下帘子毕。指住门下,不令相见。命取黄泥,各令摸前后交付下次金样,以凭证据。僧既不知形段,竟模不成,公怒,令劾前数辈等,皆一一伏罪,其所排者,遂获清雪。[8]1265
再如唐懿宗咸通中,崔碣任河南尹,邑民王可久以鬻茗为业,值庞勋构逆,阱于寇域,逾期不归。妻子田产均为卜者洛城杨乾夫侵将,可久返乡先后两次向官府告发卜者罪行,均乾夫行贿、法吏舞弊,冤滞无法申理。后逢崔碣再任府尹,纠绳原判法吏贿赂罪行,发还原告财产,时论赞其有古时循吏之风。[9]1349-1350
二、唐代州府临时司法监督
唐代地方州县法吏除进行常规定期虑囚以外,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虑囚诏敕是地方州府法司疏决滞狱的实施纲要,包含地方法司虑囚疏狱的政策原则和具体要求,其中对于虑问对象、录问方式、疏决时限、以及不在赦免之列的特定犯罪均有专门说明,而上述内容往往又因为时间境遇的变迁而呈现出较强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地方长吏按照诏敕要求自录囚徒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传达和落实敕令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敕文要求实施司法监察活动。其二,视察辖内狱政,清理牢狱,抚慰病囚。第三、巡检辖内案牍,引虑嫌犯,从速疏决各类积案。上述内容不但见于法律规定和时人记述,更可从传世墨迹——《唐明皇恤狱诏》中得到印证:
敕毛应佺:……方郡官长,如能刻意遵奉,与我共此,何患不臻于讼息而法平哉?……敕书到日,汝可速指挥涂饰洒扫狱房,常须净洁。每五日一度,差人就狱内监逐人力,刷洗枷杻,及逐日供给水浆。兼罪人内有疾病者,立便差人看承医疗,其委无骨肉者支与吃食,有人供送茶饭者,亦须画时转送,不得邀难减克。无使罪人或至饥渴,所有合归法者,候处断之时,给与酒食。如小可罪犯,便须逐旋决遣。若是大段刑禁,事关人命,亦须尽理,速行勘断,不得淹延。仍散下管内,汝宜常切提举,毋令旷慢及候,依此逐件施行讫闻奏。[10]1349-1350
此敕内容仍基本属于地方长吏常规司法监察工作范畴,其中监所管理、病囚医治饮食,以及检查罪囚饮食起居情况等内容均与开元《狱官令》规定一致[11]646-647,而临时发布的虑囚制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具备各自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价值取向:
首先,地方法司临时司法监督活动均具有特殊社会背景。唐代帝王多于即位、婚丧、疾病、灾异、星变、兴农等之际发布诏书,宽免罪囚。或亲录囚徒,或遣使虑问,或要求所司自录,有时则采取多种虑问方式并行的司法监督方式。如太和八年六月丁酉诏:“时属亢阳,虑有冤系。应诸州府囚徒,各委所在长吏疏理处分,务从宽降。”[12]1621武宗会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因雨灾减放税钱,要求“诸州府囚徒,亦委长吏亲自疏理,勿令冤滞。”[13]2201两次疏狱诏敕发布的直接原因均为自然灾害,朝廷责令州府长吏疏决冤滞,以期平和阴阳,消弭天谴,而特定时期社会生活的某些重大变化均可能在虑囚制敕得到明确反映。
其次,疏狱诏敕包含的政策原则是地方疏狱的基本依据。与普通律令相对应,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令属于特别法范畴,依据新法及特别法双重优先原则,敕令中的相关规定必然成为指导地方法司虑囚的导向性意见。就性质而言,唐代虑囚乃“赦之一端也”[14]797,敕文多要求长吏“务从宽降”、“详决处分”、或“速为疏理”,普通刑事犯罪多可藉此获得宽免。此外,临时虑囚诏敕内容中往往有突破律令规定之处,如开元二十年二月壬午制规定:死囚可以决杖配流替代死刑,“天下囚徒,罪至死者,特宽宥配隶岭南远恶处。其犯十恶及造伪头首,量决一百,长流远恶处。”[15]479咸通八年五月十八日和咸通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两敕则分别将地方法司虑囚的法定时限由律典规定的五日延至七日和十日,变更后的刑罚手段和疏狱时限即成为地方实施司法监察的直接依据。
再次,重大刑事犯罪一般不在赦宥范围之内。虑囚诏令多在宣布一般性赦宥罪囚的同时,罗列不予豁免的犯罪类型,其中主要包括为常赦所不原之十恶重罪;造伪头首,强盗、劫杀、伪造、奸盗、妖妄等重大刑事犯罪;官吏犯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等三类。如乾元三年二月丙子诏规定十恶、反逆等重大犯罪不在赦限[12]966,懿宗咸通十年六月戊戌制又将合造毒药、光火持杖、开劫坟墓,关连徐州逆党等犯罪纳入不赦之列[12]1623,天复元年四月十五日赦文又在前述诏敕的基础上增加屠牛、铸钱两项不赦罪名[15]31。总之,唐代不在赦宥之列罪行的规定日益细致,对具体罪行的处置日趋严格。伴随赦宥例外条款的不断增加,唐初确立的宽仁慎刑思想亦在司法实践中悄然变化。
最后,在特定时期,宽宥罪囚还具有安抚黎庶、稳定政局的社会作用。武德四年六月高祖平王世充,遂诏“河南诸州旧为世充所诖误者,自武徳四年六月四日已前,皆赦其罪。”[12]1920以后此类延揽人心的诏敕在丧乱之际被频繁适用,上元二年正月甲寅,为平安史之乱,肃宗曾诏“其先缘安禄山伪署,三司有名,应在流贬者,原情议罪。”[15]481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僖宗在黄巢乱平后移驾长安,诏免天下大辟罪以下囚徒,唯十恶五逆、官典犯赃等,及“附助草贼黄巢同行凶逆者,不在此限……为黄巢胁从,伪署官秩,已从贬降及旋赐照洗者,即听守官。”[16]420-422上述包含赦宥疏狱内容制敕的发布,有利于树立和恢复中央权威,孤立和打击敌对力量,实现维护法统和巩固皇权的终极目标。
三、余论
值得注意的是,朝廷不断下诏要求地方州府长吏理囚疏狱的事实也说明,原本属于地方法官本职工作之一的虑囚事务,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同时,中晚唐藩镇割据的政治环境导致中央政令在众多区域难于实施,因此,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
[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3]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5]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7]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M].北京:中华书局,2002.
[8]李昉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9]高彦休.唐阙史[M].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0]高士奇.江村销夏录[M].上海:上海有正书局,1922.
[11]天一阁博物馆等.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2]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13]李昉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1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5]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6]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9.
陈玺(1976—)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唐代诉讼法制和法律文献研究。
本课题为作者主持的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项目资助——《唐代诉讼习惯与诉讼观念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