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力量——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
2011-08-15赵景新
赵景新
(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法制的力量
——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
赵景新
(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国性地方志工作法规,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史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回顾五年来,我市区、县(市)地方志工作的发展变化,无一不是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结果,也使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制的力量是无穷的。
过去方志界流行这样一句话,“修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在认识”。也就是说哪个地方领导认识高,重视地方志工作,哪个地方地方志工作就搞得好,反之,则搞得差,这就使得有些地区或部门的地方志工作,常常随着领导人的更换而忽上忽下,处于一种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将修志这样一个严肃而重要的事业把握在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好恶上显然是不行的。《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赋予了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略)。”这一规定,从法规上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各级地方志机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职能,为各级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志机构和地方志工作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行使行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原辖有7区12县(市),后几经行政区划调整,2006年后辖有8区10县(市)。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区、县(市)地方志机构大多合并到档案局,使地方志工作受到很大的冲击,并有6个单位的地方志工作近于瘫痪状态。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多次努力,市编委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理顺区、县(市)党史、地方志工作隶属关系的通知》,确定将区、县(市)地方志机构整建制划归政府办,从行政上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强化地方志机构的行政权威,应该说这是市政府在《条例》尚未出台前贯彻落实“一纳入、五到位”中的一项具有超前意识的重要举措,但在当时,对这一文件要求落实的并不好,直至2006年5月《条例》颁布前,仍有12个区、县(市)没有动。《条例》颁布实施后,这一情况有了极大的转变。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使各区、县(市)的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由过去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认识上升到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执行不执行的高度来对待地方志工作,从而极大地推进了理顺地方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工作,到2006年底,全市有13个区、县(市)将地方志办公室划到政府办(另有1个归县委;1个归县委组织部、3个归档案局),加强了修志工作的行政权威,促进了地方志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别是6个后进单位的地方志工作也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消灭了死角。
哈尔滨市二轮区、县(市)志书编纂任务为19部。市志办专门设置了区县指导处,负责区县(市)地方志指导工作。《条例》颁布前,我们对市志办在区、县(市)地方志工作负有什么责任,也就是说市志办如何抓区、县(市)地方志工作问题上认识也很不明确。有的同志认为,市志办对区、县(市)志书编纂工作只负有业务指导责任,至于志书的审定出版应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志办可以不管。这就给区、县(市)的志书编纂工作,就会带来许多问题,只指导不审定把关,指导工作必然缺乏力度,区、县(市)对你的指导意见可听可不听;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各区、县(市)想什么时候修就什么时候修,想什么时候出就什么时候出,整个修志工作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对个别区、县(市)急于求成、草率出版的现象也就无法控制,很难保证志书的编纂质量。我市区、县(市)二轮修志工作大体上从2000年开始起步,最早起步的是1997年,到2006年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初稿。这里面固然有修志工作体制机制不顺、机构队伍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同时也与我们在抓区、县(市)地方志工作上职责不明确,思路不明确有着密切的联系。《条例》明确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些规定,使我们在如何抓好区、县(市)二轮志书编纂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副省级城市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对所属各区、县(市)志书编纂工作负有三项职责:一是制定规划、组织实施。为此,我们确立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梯次出版”的总体工作思路,制定了区、县(市)志书编纂工作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二是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制定下发了《区、县(市)地方志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指导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给各区、县(市)政府;三是质量把关、审查验收。先后制定下发了《哈尔滨市区、县(市)志审稿、验收规定》、《哈尔滨市区、县(市)志书审查验收办法》,明确区、县(市)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不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的志书,一律不得出版。审查验收程序是“三审一验收”。即初审,由各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复审,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区县指导处负责;终审,由各区、县(市)志书编委会负责;验收,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区县(市)志书审查验收小组负责。同时,还组建了19个区、县(市)志书审查验收小组,建立了《哈尔滨市区、县(市)志稿验收档案》,使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做到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文本化。通过上述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了我市区、县(市)地方志工作,到目前为止,19部区、县(市)志,已出版6部,验收待出版1部,通过复审5部,进入初审(评审)1部,完成初稿6部。志书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区、县(市)二轮志书编纂工作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过去,地方志办公室的职能就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以及相适应的开展地情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情资源,编辑出版“中间成果”,有的地区或部门的地方志办公室也承担了地方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任务,但也是从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的角度来抓的,并没有把它视为地方志部门职能,处于一种可抓可不抓状态。在我市所辖的区、县(市)中,《条例》颁布前只有木兰县、巴彦县、尚志市始终坚持开展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条例》颁布后,使我们对地方志的内涵及地方志办公室的职能有了新的认识,《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县级以上地方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因此,组织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已成为各级地方志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不是可抓可不抓的工作,而是必须要抓并且要抓好的任务。为此,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把组织区、县(市)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统一部署、全面推进。07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县(市)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的通知》,08年进行积极推进,在区、县(市)地方志业务工作会上,总结交流了木兰县、巴彦县年鉴编辑出版工作的经验。09年加大了推进力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许多区、县(市)志办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任务。呼兰区志办,按照市志办的要求,认真制定了年鉴编辑出版工作方案,并积极主动向区政府打报告,得到了区政府在财力、人力上的大力支持,将年鉴编辑出版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每年拨专款5万元,并确定聘请8个人从事这项工作。二是开展理论研究,加强日常指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年鉴编辑出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把各区、县(市)年鉴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篇目结构、编纂组织、质量标准、版式设计、出版发行等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三是加强横向学术交流,通过组织专题研讨、考察交流、质量评比等活动,促进年鉴编辑质量的提高。到目前为止,18个区、县(市)已全部启动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其中有11家已经开始陆续出版。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连续不断的事业,如何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这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也一直是我们探索的课题,《条例》的颁布实施,也为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指明了方向。《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修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几年来,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在推进区、县(市)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组织了区、县(市)地情资料库建设;在区、县(市)政府网站中开辟地方志网页,整理发布地情信息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贯彻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实施办法》,推进了资料年度化工作;组织开发利用地情资源,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拓展了地方志工作的领域、提升了地方志工作的价值,也为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