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锁住”强制权力
2011-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6期
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终获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
该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