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自杀的家庭因素
2011-08-15张胜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张胜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2)
论青少年自杀的家庭因素
◎张胜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2)
青少年是自杀的高危人群,而导致青少年自杀的家庭因素不容忽视。首先,身心状况欠佳的特殊青少年自杀几率较高,这类青少年在家庭中扮演着“特殊牺牲者”或家庭“替罪羊”的角色,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会不自觉地助推其自杀行为。其次,家庭中的“代际病态”和“隔代抚养”现象与青少年的自杀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非正常的代际关系和由第一代抚养第三代的反常家庭氛围是导致青少年自杀的正相关因素。此外,家庭纠纷和人际矛盾也与青少年的自杀行为有关,是青少年反常自杀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自杀;家庭因素
自杀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自杀率的高低可以反映该社会的整合程度,是该社会协调与否的间接表征。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步入高自杀率国家行列,自杀已成为我国人口的第五大死因,15-34岁青少年的第一大死因[1]。据教育部副司长王定华在2010年11月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上透露,仅2010年1至11月,全国就发生了中小学生自杀事件73起[2],青少年已成为自杀的高危人群。笔者认为,造成青少年自杀的原因很多,但就社会学的视角而论,其中的家庭因素则不容忽视,是导致青少年自杀的主要因素。康宁心理咨询热线掌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因家庭问题自杀者已占自杀者总数的50%[3],其中,青少年所占比例甚高。下面,笔者将从家庭社会学的角度,对青少年的自杀问题进行分析。
一、特殊青少年的自杀行为
毫无疑问,在任何家庭中,家庭成员都存在着极大的个体差异性。这种个体差异性不仅体现在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方面。而无论是身体素质差异还是精神心理差异,均可能使个别成员有别于其他成员,成为家庭中较特殊的一分子,并对其行为,尤其是自杀行为产生影响。
社会学家萨巴斯曾对家庭中某些生理和心理较特殊的青少年进行过系统研究。萨巴斯认为,在许多家庭中,一些具有生理和心理缺陷的青少年自杀风险最高,而这种具有高自杀倾向的青少年往往又会被赋予“特定牺牲”者的身份,其他家庭成员总会有意无意地贬低他们的存在价值,甚至将其存在视作对自身的威胁,进而使这类青少年心存愧疚,以致最终实施自杀行动。按照萨氏的观点,作为“特定牺牲”者的青少年的自杀行为对家庭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这类自杀行为满足了家庭中所有精神有问题者的心理需求。虽然这种现象本身非常不正常,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调节家庭关系的作用,因为正是这类带有强烈自杀意念的青少年的反常行为,才使其他家庭成员的病态心理找到了支撑点,从而维持了整个家庭的动态平衡[4]。目前在一些低收入家庭中,某些身心特殊的青少年被赋予“特定牺牲”者身份的现象非常普遍,因为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生存条件更差,生活压力更大。而正是由于生存环境太过严酷,低收入家庭才更需要体魄强壮、智力健全的年轻后代,以保证家庭体系的正常运转。至于那些身心有缺陷的特殊青少年,则可能成为家庭的特定牺牲对象,受到其他成员的排斥和挤压,进而强化他们本来就相对较高的自杀意念。
除特定牺牲现象外,许多家庭还存在着另一种与自杀相关的非正常现象,即家庭“替罪羊”现象。家庭社会学家李奇蒙认为,在那些自杀危险系数较高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在心理上有着更多的相互依赖性和行为上的统一性。在这种家庭中,家庭成员彼此联系非常强,个人完全缺乏独立的空间,因此,一旦某个成员出现了问题,立即就会影响到其他成员。这种通融性极弱的家庭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成员间过度的相互依赖严重束缚了个人的独立性;二是某些具有高自杀风险的成员始终扮演着维系家庭病态平衡的角色。当家庭中的年幼者逐渐长大且独立意识开始本能觉醒时,其摆脱家庭束缚的行为常常还会被其他人视作对家庭的背叛并因此而受到惩罚,而这类惩罚行为往往又会引起当事青少年的强烈不满,并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青少年自杀的终极诱因。虽然这类家庭对试图摆脱控制的青少年的惩罚及由此引发的争端可能导致极严重的后果,但在青少年人实施其自杀行动之前却没有人会意识到最终的不良结局。因此,无论此前家庭出现了何种问题,其他成员都会将问题的责任归咎于试图摆脱控制的青少年,并将其视作家庭问题的“替罪羊”,认为正是其离经叛道的反抗行为,才使家庭失去了一贯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家庭成员均不会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而是只想找出错误行为的制造者并让其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这类争端最终会以牺牲“替罪羊”们的生命而告终,但却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家庭系统一贯的病态平衡[5]。
在那些远离城市的农村大家庭中,至今仍部分保持着传统亲权至上的旧生活秩序,即子代必须遵从亲代的安排,因为受生存条件限制,这种家庭更需要平衡,同时也更不能容忍年轻成员的独立和反叛。然而,中国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已使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社会剧变无疑又在挑战着传统的家庭秩序,使年轻成员的独立意识逐渐觉醒。许多青少年渴望摆脱家庭羁绊并开始自身的独立生活,但其独立行为必然又会受到其他成员的阻挠和反对,进而引发青少年的反抗行为。家庭中长期的束缚和反束缚斗争既可能引发大量的人际冲突,又可能使希望独立的青少年成为众矢之敌,即家庭的“替罪羊”。每当家庭出现问题时,其他成员就会将问题责任归咎于“替罪羊”的叛逆,并对其实施无情打击。激烈的家庭斗争常会使“替罪羊”们陷入困境,并在绝望之时促使部分人结束其生命。
二、代际病态导致的自杀
社会学的家庭理论认为,家庭是由分层结构组成的系统体系。在这种系统体系中,既涵盖父母、夫妻、兄妹等若干人际关系,又涵盖祖代、亲代、子代等分层结构。这种分层结构互相联系并相互制约,从而使家庭得以有序运转。一般而言,完整的家庭体系由多个代际层次构成。这种代际层次由上至下依次排列,从而形成长幼有序的代际格局。而无论是代际成员还是家庭成员,均会与家庭形成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虽然这种互动关系有助于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但互动过频却可能引发大量的家庭矛盾,进而导致青少年的反常自杀行为。
费法拉是从家庭代际层次角度研究青少年自杀问题的首创者,其研究视阈目前已扩展至三代以上的大家庭。费法拉认为,青少年的自杀行为与家庭的“代际病态”现象有关,家庭的“代际病态”现象完全可以解释青少年的自杀行为。按照费氏的观点,导致青少年自杀的“代际病态”现象大致有以下五种:
第一,家庭中的第二代人虽已结婚成家并养育后代,但在家庭中却尚未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因而往往习惯于将自身对父母,即第一代人的敌对感、过度留恋感及个人失落感转移至第三代人身上,从而使家庭中的青少年人承受过多的身心压力。
第二,夫妻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但双方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又非常有限,因而很可能使子代被动地卷入亲代之间的种种纠纷,并因此而使子代经受过多的痛苦。一旦这种痛苦超出了子代可能承受的阈限,其自杀行为则有可能发生。
第三,由于亲代自身在情感上尚欠成熟,因而通常会将某些不合理的情绪强加给子代,进而导致双方间的代际冲突和代价隔阂。而且,如果这种冲突和隔阂长期无法化解,还可能使青少年产生绝望情绪,进而引发青少年的反常行为。
第四,亲代可能会忽视子代的年龄和实际能力,进而让子代承担某些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务,而子代在遭受失败之余又可能受到致命的精神打击,并在无法承受打击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行为。
第五,家庭中上下几代人共同组建了一种灵活性极差的代际系统,在这种代际系统中,一切都是刻板的和缺乏灵活性的,因而容易使人感到窒息和压抑。尤其是心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更容易在压抑的家庭氛围中出现情感危机并进而结束其生命[6]。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早婚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许多人在组建家庭时尚未完全独立,经济上仍须依靠或部分依靠父母。此外,在那些几代人共同生活的大家庭中,部分人希望独立又无法独立,不得不接受父母的限制,因而完全可能将自身对父母的正、负面情感转移至子女身上,进而增加其子女的精神压力。其次,部分父母由于欠成熟,缺乏与配偶沟通的能力,因而夫妻关系比较紧张。而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之时,许多人还会将子女当作同盟去攻击对方,从而使子女在心理上受到伤害。再次,文化水平较低的父母完全可能对子女教养不当,因而使两代人产生隔阂和分歧,并带给子女以极大的痛苦。第四,部分父母可能在学业或其他方面为子女设置过高的目标而又完全忽略了子女的实际能力,因此可能使子女产生过大的精神压力。此外,因受传统观念影响,某些家庭可能缺乏民主氛围,在处理问题时也可能缺乏灵活性。凡此种种非正常的代际现象,均可能使青少年产生病态心理,并导致其病态的自杀行为。最后,家庭成员关系不正常、家庭破裂,父母曾经有过自杀行为等等,均可能增加青少年的自杀几率,从而使青少年人群的自杀率上升。相应调查显示,大约50%的自杀者来自非正常家庭或破裂家庭,而且,在那些亲代有过自杀史的家庭中,子代的自杀率也相应更高,其自杀几率大约是同龄人的9倍[7]。
除此之外,家庭中的“隔代抚养”现象也与青少年的自杀行为有关。研究发现,近年来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夫妻离婚率上升、父母非正常死亡及其他原因,致使家庭的正常抚养链断裂,并出现了大量由第一代抚养第三代的“隔代抚养”家庭。在这类家庭中,青少年物质生活缺乏保障,精神和心理缺乏关怀。第一代人由于年老体衰或能力限制无法养育好第三代人,甚至部分家庭还必须依靠第三代人照料老人。家庭第二代缺位不仅使第一代人无法“老有所养”,而且还可能使第三代人缺乏正常的生活依靠。“隔代抚养”的反常家庭氛围不仅可能带给青少年心理创伤,同时还会增加老年人的精神负担。加之“隔代抚养”家庭常会出现经济困难、成员长期患病等问题,因而更易使老少两代人陷入生存困境,进而导致青少年的非正常行为。有关研究发现,目前在自杀者中,因经济困难、身体疾病而自杀的比例竟高达69.5%[8],而与正常家庭相比,“隔代抚养”家庭的确又存在着更多的经济困难和更高的成员患病几率。此外,近年来农村留守青少年自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长期缺乏父母关爱的心理伤痕和“隔代抚养”的生活困境则是造成其自杀的主要原因。
三、家庭纠纷引发的自杀
家庭人际纠纷也是导致青少年自杀的又一相关因素,而人际纠纷的发生频率又与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有关。家庭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组成的共同体,成员以其作为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的身份参与家庭生活并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某种程度而论,家庭关系是人类所有社会关系中最深刻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发生在不同成员间的生活、经济、性、生育、赡养等关系,又涵盖了成员的情感、道德、伦理等关系。一般说来,家庭纠纷的发生频率与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有关,而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又涉及三个变量,即人口数量、代际层次数量和夫妻对数,并与这三个变量成正比,即人口数量、代际层次数量、夫妻对数越多,家庭关系越复杂,因而家庭纠纷发生的频率也越高,反之亦然。尤其是夫妻对数,是决定家庭关系复杂度和家庭纠纷发生频率的关键。因为夫妻是家庭的中心,夫妻对数越多则中心越多,中心越多则离心力越大,因而家庭人际纠纷产生的可能性也越高。然而,频繁的家庭纠纷完全可能伤害青少年的感情,并由此带给青少年以极大的心理压力。心理压力过大可能增加青少年的精神负担,最终还将导致部分人的过激自杀行为。
当然,家庭人际纠纷的多寡还涉及成员的区位距离、文化素质、道德风尚、文明程度及外部社会环境等等。例如,家庭成员区位距离越近,其互动就会越频繁,互动频繁一方面有助于彼此的沟通和亲密关系的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区位距离太近,互动太过频繁,其人际矛盾和人际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更大。而且,如果某些矛盾和纠纷长期难以化解或性质较为严重,那么,部分心理脆弱的青少年还可能出现行为异常现象。
毫无疑问,自杀是一社会的非正常产物,青少年自杀率过高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程度,因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遏制青少年的自杀行为。由于青少年的自杀行为大多与其心理问题有关,因此必须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注意对青少年进行超前的心理干预,使其消极的自杀行为在实施前得到有效的遏制。不仅如此,学校、社区、工青妇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还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注意重构其生命价值认知体系,使其懂得生命的神圣和宝贵,进而减少其自杀行为的发生几率。鉴于家庭因素是影响青少年自杀行为的重要相关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及时化解家庭纠纷和人际矛盾,及时解决家庭中的代际问题,进而为青少年创造一种成员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谐共处的良好家庭氛围,最终减少青少年的非正常自杀行为。
[1][8]李木元.认识“中国式自杀”[N].北京:人民政协报,2007-12-19.
[2]王冕.今年全国中小学生自杀73起[N].成都:成都商报,2010-9-8.
[3]中国每年200万人自杀未遂[N].成都:成都商报,2007-9-11.
[4][5][6]高桥祥友,陈诚(译).走出自杀阴影[M].科学出版社,2005:82-87.
[7]许立群.直面死亡:青少年自杀现象及其成因分析[EB/OL].http://wwwl.pchina.cn/zhenshi/index.php?zheshiid=274330.
张胜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D669.5
A
1008-9187-(2011)03-0055-04
朱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