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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1-08-15刀新富

云南畜牧兽医 2011年4期
关键词:检疫卫生动物

刀新富

(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镇康 677700)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兽医工作在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对肉食品及相关动物产品的安全使用与公共卫生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几年受环境因素影响,动物疫病多发,复杂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畜牧兽医工作也因此纳入公共卫生工作范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动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兽药饲料监管。而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及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检疫项目、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措施。事实证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既是畜牧兽医工作的基础,又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必将成为畜牧兽医工作的发展方向。镇康县地处西南边陲,与缅甸相连,国境线长,人畜通道较多且交往频繁,两国共用牧场现象十分突出。境外与镇康县相连的缅甸地区养殖业很不发达,动物疫病呈常年流行态势。县域国土面积2642km2,其中98%是山区,201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781元,远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畜牧业生产水平通过长期努力,虽得到一定提高,但绝大部分仍处于粗放生产经营状态,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出栏率低于死亡率的现象。因此,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镇康县较长一段时期仍将是一项重要措施。动物检疫工作是防疫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检疫,了解、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及流行情况,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防治。通过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23年的经历,结合镇康县实际,谈几点建议。

1 基本情况

镇康县位于云南省西南边陲,临沧市西部,南汀河下游和怒江下游南北两水之间,东经 98°40'19″~ 99°22'42″,北纬23°37'14″~ 24°15'32″。东与永德县接壤,南与耿马县毗邻,西与缅甸果敢县相连,北与保山市龙陵县隔怒江相望,县境周长318.7km,国境线长96.3km。全县总面积2642km2,其中山区面积占98%,坝区面积2%,境内最高海拨2978m,最低海泼510m,县城所在地南伞海拨990m。全县设3镇4乡,71个村,883个村民小组。2010年总人口171791人,农民人均收入2781元,牧业产值26536万元,肉类总产12906t,其中大牲畜 1328t、羊肉 400t、家禽肉 1206t、猪肉9972t;禽蛋产量120600kg。生猪存栏244969头,出栏163157头,出栏率67%;大牲畜存栏75109头,出栏8896头,出栏率12%;山羊存栏32179只,出栏16075只,出栏率50%。畜牧业生产大部分地区处于粗放型,以散养、放养为主。

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概况

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于1986年正式开展,至2002年16年间主要以市场肉类检疫为主,2002年9月第1个牲畜定点屠宰场(凤尾镇)建立,由市场肉类检疫逐步转为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2010年镇康县共有4个牲畜定点屠宰场,当年合计完成屠宰检疫生猪40860头,牛2269头。屠宰检疫率100%,检出不合格产品猪54头;检出不合格产品中有猪囊尾蚴病11例,猪肺疫疑似病例4例,猪瘟疑似病例3例,猪丹毒疑似病例2例,黄疸13例,黄脂9例,其它猪病12例。完成产地检疫猪18631头,检出疑似染疫5头;牛7903头,检出疑似染疫4头;羊10810只,检出疑似染疫8只;检疫禽类83043羽,不合格7羽。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监督所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0人,7乡(镇)畜牧兽医站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9人(合同工4人),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2人。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应该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实施,乡(镇)设立派出机构。镇康县于2009年12月成立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至今关系还没有理顺,权责难以分明。乡(镇)畜牧兽医站重新组建后,三权仍然归乡(镇),工作由乡(镇)统一安排,所以乡(镇)站实质上不属于派出机构,人事权、财权仍在乡(镇),县级业务部门根本无法充分实施管理职能。

3.2 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10名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中有4名年龄已超过50岁,40~50岁有4人,40岁以下的2人,本科学历仅有1人。乡(镇)29名专业技术人员中50岁以上的有7人,而且通过2007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因超编有6名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在畜牧兽医战线继续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县、乡从业人员已由2006年的49人变为43人。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县、乡专业技术人员无法稳定,知识老化现象十分突出,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法。所以编制不足,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偏低,行业外工作任务繁杂已严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持续开展。

3.3 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认识不足

首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对自身所从事的工作认识不足,不能充分意识到自身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是各级领导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很少有人认真去研究如何才能将其管理得更好,从而无法认真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早在东汉时期我国检疫工作的始祖张仲景就提出:“六畜自死、皆疫死、不可食之”,然而直至今日我国个别地区仍有明知故食病死猪肉的现象发生,这就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的公共意识有待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相关知识需要广泛普及。

3.4 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牲畜屠宰场,屠宰户、养殖户等相关单位与个人相互间配合不够密切,一有事情相互推诿。有时在市场检查和出入境防堵过程中只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独家出动履行职责,这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独家执法时常因缺乏强制措施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3.5 产地检疫的检疫率难以提高

受特殊地理区位和粗放养殖方式的制约,山区农户以放养为主,个别地区自己饲养的动物有多少头都不清楚。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无法建立,加之境外动物疫情经常发生,县内各村办的防疫员一方面待遇低很难固定,另一方面业务水平普遍较低,很难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广大饲养户很难理解报检与产地检疫制度,对产地检疫工作很不配合,所以产地检疫工作尽管实施多年,检疫率仅在10%左右徘徊,与100%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3.6 屠宰检疫工作不够规范

因全县7乡(镇)只有4个牲畜定点屠宰场,主要集中在南伞、凤尾、勐捧3个镇,其余4个乡都没有屠宰场,所以私屠滥宰现象在所难免,同步检疫也就无法全面实施。由于产地检疫无法全面开展,屠宰场的入场检疫无法严格进行,只能凭动物健康状态入场,对动物的饲养档案,产地检疫结果都无法作全面了解。

3.7 无害化处理难度大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出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当事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同时因自身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总是百般阻挠,极度不配合。有时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一方,往往容易出现情绪不稳定而对现场的检疫人员进行各种人身攻击,无害化处理经常只能由检疫人员亲手进行操作,而不仅仅是监督,甚至在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得由检疫部门支付。

3.8 内外检职责难以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该由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管理,但镇康县人畜自然通道较多,混牧现象十分严重。境外疫情比较复杂,畜牧兽医部门为有效防制动物疫病,有时必须到边境设立防堵消毒站,严禁境外动物及其产品入境。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单方履行很容易出现超越权限的现象发生。

3.9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有待加强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环境本来就不是很好,而镇康县在一线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几乎没有一间专门、象样的办公室。特别在乡(镇)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检疫员,个别甚至出现居无定所,有些因检疫室简陋造成检疫仪器出现被窃,有些只能背着仪器到市场进行流动检疫。检疫仪器设备部分已经老化不适应工作需求,急需加以更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缺乏交通工具,在应检对象出现逃离时束手无策。

3.10 动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健全,强制措施无法实施

自从2008年1月1日新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围绕这一法律出台了相应的法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很难适应养殖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可操作性不强,很容易钻法律空子。比如根据农业部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动物免疫标识停用,对动物实施可追溯性的饲养标识。而实际上镇康县在停用免疫标识后,饲养标识无法按时全面启用,从事动物及产品经营者就在市场经营没有任何标识的动物,检疫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理。根据规定到2008年1月1日动物全面实施凭饲养标识上市交易,而镇康县因客观条件制约无法达到要求。因法律没有赋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强制实施的权利,所以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时显得十分被动。

4 主要对策

4.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只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充分意识自身职责,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树立全局观念,相互监督才能把工作做好,真正发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人类生存与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4.2 建立健全机构,确保人员,提高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派出机构,固定村级防检员。确保县、乡、村三级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以适应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4.3 规范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

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实行售前产地检疫制度,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力度,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杜绝私屠滥宰。

4.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检疫仪器配置

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检疫工作环境,配齐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所需设备。

4.5 理顺关系,各部门联合协调,提高动物检疫质量

各级各部门在明确自身职责,充分履行职权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特别对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各级政府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工作。商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屠宰场和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交易。出入境检疫部门规范出入境检疫工作,准确掌握境外动物疫情态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疫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充分履行自身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销售、食用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畜牧业,是动物检疫工作执法主体,所以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汇报,只有与相关部门同心协力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相关单位。建议政府建立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风险基金,以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加强法制建设,规范行业标准

全国人大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法规也相继出台,这将使动物检疫工作更有法可依,更受法律保障。同时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各种实施细则,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也应随之配套,以保障修定后的《防疫法》能尽早更好得到贯彻落实。

4.7 有力全面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是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最佳捷径,通过项目实施可以清楚掌握动物生产、销售、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能有效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为安全事故的处置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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