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2011-08-15张立飞
■张立飞 王 刚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文章从解构分析的角度,讨论二者关系中的各自地位,分析协调二者关系应坚持的原则,对制定正确的统筹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在解构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把抽象的自然界转向人的自然界,认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①,体现了人的决定作。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一定要辨证认识人与自然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一、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
(一)和谐社会中要以人为本
马克思把人与自然、社会矛盾的解决称作自由王国。二者分别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前者获得的是类自由,后者获得的是个体自由。人类最终的自由和解放,正是在处理这两类关系中得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与社会的矛盾斗争,也会使人与自然关系发生根本的质的变化,类自由的获得,是以个体自由为前提,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做的经典论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②。
1、以人为本的依据
(1)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和人学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有多种形式的需要,正是这些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人的生产活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从而实现人类的自觉、自为、自主即全面自由。
(2)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明确指出人是“社会联系的主体”③,即“生产的主体”④。“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穷尽的丰富性’,它‘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⑤
(3)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写的那样,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和谐社会是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的社会形式。
2、以人为本的内涵
(1)以人为本的“人”,从哲学角度来说,应该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以及一切从事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2)以人为本的“本”,是把人看作主体;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终的本质和依据;把人看作目的。
(3)以人为本,不仅包括以民为本,还包括其他意义上的人,更有包容性;不仅关注人们之间的共性,还关注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更多内涵性;要求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的、不尊重人的现象进行反思和纠正,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超越性。
(二)和谐社会中要承认自然在整体上仍不可被超越
1、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不能超越整体的自然
人生活在自然之中,人对自然的改造必须以现实的自然为出发点,也就是从现实的自然出发来改造自然。现实的自然既是人改造的对象,也是人改造活动的起点,人的一切改造自然的活动都是在自然之中发生、发展的。自然力有多大,人改造自然的可能性才会有多大;自然力的界限就是人改造自然能力的界限。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部分的存在和发展必然要以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部分不可能超越整体。
2、人的认识是有限的,不能超越无限的自然
人生活在自然之中,人的认识总有受到当时自然历史条件的制约。我们可以说,人的延续是无限,人的认识和实践发展也是无限的,但前提是人所在的地球还存在,所在的宇宙还存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讲,人的认识其实是有限的。自然包括人改造过的人化自然、人有所认识但尚未改造的自然以及人尚未认识的自然。显然人类未知自然的层次要比已知自然的层次大许多。
3、人的活动是受限的,不能超越自然规律
人的活动要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人改造自然,实际上是将自然规律内化为主观力量来改造自然。正如黑格尔所说,理性的狡诈在于利用自然来反对自然。但尽管理性狡诈多端,可以超越自然的诸多限制,仍不可能超越自然规律。当今社会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根本上不是工业化、现代化的过错,而是人在实践过程中违背自然规律、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结果。
二、统筹人与自然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一)在实践上,促进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的双向运动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合理的实践应是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双向运动的过程。人既要发挥自身的力量去占有自然物质,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对待自然不能粗暴地征服,“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⑥“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似的,——相反的,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⑦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提倡的这种双向运动,突出强调人在实践中要从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平等地对待自然。
(二)在认识上,坚持人与自然主客体性辨证统一
马克思曾指出:“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⑧。人作为主体来认识作为客体的自然。但这种主客体地位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如果认为自然界没有情感、目的,认为动植物只有肉体没有灵魂,只有受动没有主动,那么“自然实在当中亦就不可能存在目的因,对自我决定或目的因而言也就不存在创造力,但若没有某种趋向于理想可能性的目的因,那么理想、规范或价值就不能发生作用。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一切原因都源自过去有效的原因。如果没有旨在实现理想的自决,便不可能实现任何价值。因为自然事物或活动间的相互作用不涉及价值观问题,所以自然中不会存在内在的价值”⑨。由于自然客体没有内在价值,只是一个完全按照我们的目的加以改造的对象,成为人类的工具手段,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抗。对此,必须从认识上,坚持人与自然主客体的辨证统一。
人与自然的辨证统一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要求自身解放的必然结果。在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并不是说矛盾和斗争就不存在了,而是说彼时人类已经能够正确地运用自然规律来与自然的物质能量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协调,因而使其不至于产生危及人或自然生存发展的消极后果。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就是存在于这种永不停息的动态矛盾运动中。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⑨吴伟赋.论第三种形而上学 [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