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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客体

2011-08-15张骞刘巍

群文天地 2011年24期
关键词:违禁品公私盗窃罪

■张骞 刘巍

关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对象及行为的复杂多变,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盗窃罪的客体进行再界定,继“所有权说”后又提出了“本权说”、“占有说”、“财产权说”,文章在对各个学说出现的背景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各个学说批判传统学说的不当之处,明确“所有权说”的合理之处,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一个古老的罪名,盗窃罪历来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但对盗窃罪的客体进行专门论述的著述却并不多,正确定位盗窃罪的客体无论对其理论发展还是司法实践都很重要。

一、盗窃罪客体的转变

(1)“所有权说”到“本权说”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盗窃行为,盗窃对象也日益复杂化,有些学者感到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利于打击犯罪,比如:社会中存在着很多将自己借给别人的东西又盗回的行为。由于本人对物仍然享有所有权,按照传统理论不能将其行为定盗窃罪。为此,有学者指出,应引进日本的“本权说”。该说认为盗窃罪的保护客体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所谓本权,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占有权利。本权包括所有权在内,但并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其他基于法律规定的占有,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根据本权说,此时侵犯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占有权利,故可以将其定盗窃罪。

(2)“本权说”到“占有说”的转变

然而,持“本权说”的学者又发现即使将盗窃罪的客体定位成本权仍然解决不了一些问题,比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盗窃赃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行为,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占占有者的所有权或本权,因为此时的占有事实上是一种非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不能归入本权范畴。于是,有的学者主张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占有状态本身。在这里有必要对本权说中的本权与占有说中的占有做一下区分。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它以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本权与非本权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它的意义在于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基本上只是占有中的有权占有。因此,可以看出占有比本权范围更为广阔。将盗窃罪的客体扩大至占有状态本身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二、对“所有权说”的坚持

(1)对“本权说”的驳斥

为了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合法占有的自有财物盗回定盗窃罪而将盗窃罪的客体扩大到“本权说”的做法本身是值得推敲的,这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有点先入为主的意味。针对这种情况,“所有权说”认为对行为人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宜定诈骗罪。因为行为人要想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只可能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针对财物失窃一事向占有人索赔或接受对方赔偿,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赔偿钱款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笔者较为赞成这种观点。

(2)对“占有说”的驳斥

“占有说”的产生是为了将窃取无权占有的财物定盗窃罪而产生的,其实按照传统理论也可以将其定为盗窃罪。下面一一论述:违禁品虽为法律禁止持有或所有,但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窃取他人非法持有的物品。违禁品虽然是违法物,但不等于非所有物,仍有合法的所有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禁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盗窃违禁品与盗窃非法所得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按照传统理论,完全可能将此行为定为盗窃。

在窃取赃物的场合,赃物的背后肯定会存在一个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抢劫了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是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因此,按照“所有权说”完全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没必要将其扩大化。

三、小结

在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论述中,学者们大都站在传统刑法理论的对立面,对“所有权说”进行抨击,认为其已不适应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将其扩大化的趋势几乎成了一种主流的导向。然而,笔者在对每个学说进行分析后,认为传统的“所有权说”依然能够解决实际中的问题,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对于批判者的学说也给予了较为有力的反击,而所谓的修正学说又有扩大打击面之嫌,因此笔者还是倾向于传统的“所有权说”。

[1]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礼仁编著.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3]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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