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监督权的功能与实现途径
——以大学内的不公平现象为切入点
2011-08-15郭东波
郭东波
论大学生监督权的功能与实现途径
——以大学内的不公平现象为切入点
郭东波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高校内非公现象频发,并呈上升趋势。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权制度,是实现教育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重要途径。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要有群众监督权制度,凡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并使他们受到纪律、法律处分。”对大学生的法律请求,高等学校是不能回避的。大学生对抗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是行政诉讼“可接受性”渠道。高校如何利用大学生来制约其权利行使的恣意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大学生监督权及其意义凸现
(一)监督权的定义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二)大学生监督权概述
大学生在选择或享用高等教育服务时,依法享有获取与自身相关信息的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的权利,是学校与学生共同保障学校平稳运行的权利以及学生在制度上自由表达自己意志、进行申辩、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1.监督权是一种知情权。是大学生与自身相关的教育系统各项政策内容与实施的反应,是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详细内容通晓的权利。2.监督权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共同维持学校秩序的权利。监督权是渗透在现有法律体制框架内的内容,是使学生在接受现有学校体制下维护学校纪律又同时没有侵害学生自身权力的产物。3.监督权也是学生的一种申诉权。监督权是对自己意志、行为进行申辩并解释的权利。
(三)大学生监督权机制的意义。
不公平竞争的存在让这些付出努力等待收获的学子们被排斥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之外。不公平竞争直接侵犯了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增大了其获得资源的机会成本。通过监督权机制能够让大学生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弥补不公平竞争所造成的损失。
校园需要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繁荣,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规则首先必须正义。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大学生举报监督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进教育管理制度明朗化、公开化、公正化,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
二、大学生监督权在现代教育体系中的功能
大学生监督权在现代教育体系中的功能是明显的,这在大学生群体与个体两个层面都深刻的表现出来。在大学生群体层面:1.是教育导向功能:学生监督权的实施有助于良好的监督氛围的形成,特定的法律氛围对全体学生有着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它深刻地影响着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具有滴水穿石的功效。有关研究表明,群体中多数人的价值观、行为准则、思想作风等,常会迫使其每个个体原本不同观点、行为、作风等出现趋同现象。这种无形的引向,往往比硬性规定更有效。2.是规范约束功能:法律文化具有全体学生认同的意识特点,因而对生活在其中的学生有较强的规范约束功能。制度文化在这里得到重要体现,它对学生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范与界定,监督每位成员必须遵守。3.是凝聚和激励功能。尊重学生民主性的特点,其中的共性成分如同黏合剂,具有心理和情感上的凝聚力,促使学生发挥内在潜能,并激励他们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的群体意识。4.是教育公平的实现功能。一个人改变自己命运的最大机会是教育。教育不公平不但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不公平,制造不稳定的因素,而且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平不会改变效率,但不公平一定会降低效率。大学是制造机会的基地,但人们在取舍中对机会成本的考量不一样,因此而产生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大学资源的控制能力和分配不一样而形成不公平。目前高校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甚至羞辱性制度的产生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大学生对不公平事件的监督权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大学生对解决大学内不公平现象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是很有关系的。5.可促进大学制度科学化、正义化的实现。青年学生疾恶如仇,对各种“羞辱性”制度深恶痛绝,其有效监督可以推进各种“羞辱性制度”的全面清理和修改,确保大学制度的正义性与正义的制度化的内在统一与高度整合,从源头上防范羞辱性制度的产生。
三、大学生监督权行使的主要途径
我国高等教育要寻求大学生监督权的合法途径,对于大学生充分行使监督权,发挥其重要作用,显得十分必要。大学生监督权要体现协调性和层次性,更要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之中可操作性要体现在学生监督权行使的主要途径方面。大学生对学校及其他竞争者实施监督权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简而言之,应有以下数种:
(一)建立学校和学生间的深度对话和平等协商机制
在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和实施之初,由制度设计者和利益相关者(如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进行深度对话和广泛协商,使各方意见和诉求充分表达出来,为制度预案的科学化、正义化奠定坚实基础,让监督权贯穿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始终。
(二)向学校有关部门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
针对学校有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终极受益者,任何事情都有权过问,都应该参与。特别是对于有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大学生可就有关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建议。对有些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可提出批评,可把自己的想法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反馈给校领导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帮助学校整改工作;学校也应高度重视学生的批评和建议,回应学生的各种询问,并针对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实质调查,认真解决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申诉
申,即说明、申述、议论,即分析和说明;诉,即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大学生向学校有关部门诉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违法、违纪行为所侵犯,要求撤销该种行为,或者以其他学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损害普通学生的正当利益为由追究不公平竞争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平正义。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高校必须健全申述制度,畅通申述渠道。申诉制度对于实现监督权,将监督权落到实处,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
虽然现行法上有关于大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高校的申诉制度良莠不齐,有些申诉制度甚至与法治精神甚至法律的规定相悖,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申诉制度并在大学生中进行宣贯。
(四)控告、检举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大学生也当然的享有这些权利。当然,这里所说的控告、检举并非完全是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群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而是作为一种手段给大学生就学校内部的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学校内部没有公正处理的纠纷等进行进一步救济。
[1]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
(郭东波:武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