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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牵引法”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2011-08-15

大家 2011年15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刘 颖

尽管直至目前,人们对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外延仍有不同认识,但毋庸置疑,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案例的运用正日呈广泛化、多样化、系统化。探索并实践 “案例牵引法”,旨在促进案例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案例就学优势,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实现教学方法为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服务的总体目标。

一、“案例牵引法”的概念

“案例牵引法”是一种讲述与案例相结合,以案例牵动和引领教学内容与环节,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分析及讨论,就问题作出判断,从而理解和掌握案例牵涉的法律精神、法律规范,培养实践能力和思辩能力的课堂教学方法。

二、“案例牵引法”运用于法学课堂教学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教学法大致有两种类型:讲述教学与案例教学。讲述教学重在演绎推理,案例教学注重归纳推理。”作为制定法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解释法律规范、法学理论及其运用等问题为主,讲求体系的完整性、规定的逻辑性和概念的明确性。传统的也是目前运用最为普遍、最为成熟的课堂讲述方式可以系统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也符合以成文法典解析、处理案件的过程需要。另一方面,法学乃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则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规范与事实的结合、知识与意识的结合,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有效方法。因此,积极构建“讲述与案例相结合”的法学课堂教学新模式,是培养既有创新精神又适合我国司法结构人才的需要;是培养既有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实务操作人才的重要途径。

三、“案例牵引法”的教学准备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这里所说的教学准备是建立在业已确立案例牵引法的前提之上,而对何时或何情采取这一教学方法,受案例资源、教学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也不当做出统一的判断。决定运用案例牵引法之后,教师要为下一步的课堂教学做好准备工作:首先,选定案例情节。即使一个小的案件,若将其枝节完全展开,都可反映诸多法律现象。但在课堂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必然会受到教学目标、内容以及时间的制约。这就需要对案例情节加以选取,特别是文字材料。选定的案例情节应达到契合主题、篇幅适中的基本要求,在阐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能够直观地反映教学重点及难点。同时,各情节应衔接顺畅、结构严谨,便于学生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其次,确定讲述内容。既然是案例牵引,至少在形式意义上,教师讲述应当是从案例引发而出的。也就是说,教师讲述的知识内容及体系是围绕案例展开的,教师需要紧密结合案例,对教材内容进行取舍与整合,并妥善处理讲授与自学的关系,使得讲述有的放矢。再次,拟定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进行案例牵引式教学时,教师亦应针对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条件,灵活使用不同的教学手段。

四、“案例牵引法”的课堂实施

“案例、案例教学准备、案例教学课堂实施是案例教学法的三个支点,三者相辅相承、依次递进、互为一体,直接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具体到“案例牵引法”教学的课堂实施,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第一,通过案例提出问题。教学伊始,教师以文字、视频、口述等形式将案例(事实部分)呈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通过思考确定案例所涉主要法律若学或事实问题,并反馈于课堂。教师应加以适当归纳、引导,以形成视角上的统一,明确本讲的学习目标。第二,结合案例进行讲述。顺承案例牵涉出的问题,教师简要说明解决问题所需熟悉、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其重点和难点,进而结合案例展开讲述。讲述主要为客观的陈述,教师个人的意见或看法不宜凸显其中,以避免影响学生的独立思考。第三,围绕案例展开讨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一步分析案例,并相互交流。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入思考,鼓励学生广开言路,努力营造课堂讨论氛围。受课堂教学时间限制,未尽的讨论可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方式延续至课后,以深化教学效果,同时保护学生参与的积极性。第四,延伸案例拓展教学。延伸案例,既可以是从案件内容出发,也可以是从其牵涉问题出发。前者如呈现完整事件、演绎情节变化、引入类似案件等,以通过进一步的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或同时衔接前后教学内容。无论哪一张方式的延伸,教师更多的是提出问题,资料的收集、结论的得出由学生课后自主完成,从而实现教学自课上至课下的拓展。

“法学教育应当侧重理论还是实践?教学方法以讲授式为主还是以讨论式为主?恐怕再没有什么问题如同这一经久不衰的争论这样能引起法学教育界的如此关注了。”就此而言,“案例牵引法”可以说是中庸的,也可以说是尚不成熟的,但至少有一点应当肯定,那就是其以案例为载体,通过师生多维合作互动,实现了由“理论——实践”到“实践—理论—再实践”的教学模式转变。“在总结教学改革的经验或教育研究中,一般认为教学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实践一认识一实践’作为指导思想,指导教学改革和探索,这个方向无疑是正确的。”

刘金祥.“以讲述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法律教学新模式的探索[J].华东理工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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