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社会自治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2011-08-13
社会自治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在目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它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城乡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行业自治和社会组织的自治。社会自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深远的意义。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直接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重要特征,是还政于民的现实途径。社会自治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培养公民的新型政治文化,调动公民的参政积极性,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提高公民的治理能力,塑造公民的政治认同和社会团结。社会自治还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减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压力。因此,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着力推进社会自治。
首先,要更加重视社会自治。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理想政治状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中,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实现自我解放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必经之路,也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形式。社会自治的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社会自治越发展,民主政治就越发达,社会生活就越有活力,社会稳定的基础就越巩固。社会自治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政权不下县”是我国传统治理的一大特色。因此,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理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社会自治的重要意义。
其次,要努力增强公民的社会自治能力。社会自治的主体是广大的公民,公民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自治水平。既要尊重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相信公民的民主治理能力,也要改善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张扬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和权利责任意识。努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创造各种条件让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锻炼和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
第三,要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城乡居民自治、行业自治、社区自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特别是广大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我们有理由相信,既然基层群众能够治理好一个村,也一定能够治理好一个乡和一个镇,一个县和一个市。我们应当不失时机地不断推进社会自治,努力扩大社会自治的范围,适时开展乡镇社会自治的改革试验。从现实的政治状况来看,我们已经可以说,乡镇的社会自治比起农村的村民自治来,对中国民主治理的意义更加重大而深远。
第四,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康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的自治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不是无组织的,而是有组织地实现的。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社会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没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社会组织和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十分迅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40万,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应当相互对立,而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喜欢与否,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来说,公民社会已经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我们应当努力建设一个健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
第五,要建立和健全社会自治的各种法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政府要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也同样要依法实行社会自治。比较而言,在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这三大系统中,社会系统的法制建设最不完备。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领域还缺少国家的基本法律,例如,我们目前只有社团管理条例,但没有社团法。随着社会自治的推进,我们必须尽快制订相应的国家法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自治制度。
总而言之,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民的社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仅仅加强社会管理,即使做得最好,至多也只能有善政,而不可能有善治。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政府不在场,或政府治理失效,社会政治生活也依旧井然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自治,就难有作为理想政治状态的善治。